南京警方近日通报男童被养母虐待一案,男童养母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通报称,经南京警方连续工作,现己查明3月31日17时许,男童施某某因未完成其养母李某某布置的课外作业,遭到李某某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及脚踩,致使施某某双手、双脚、背部大面积出现红肿痕迹。经法医初步鉴定,施某某构成轻伤。
警方的及时介入,体现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关注、保护,但是,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仅以涉嫌故意伤害而刑拘此案的当事人还不够,还应该追究调查其虐待家庭成员的责任。
警方目前以涉嫌故意伤害刑拘当事人,可以理解,因为这只需有其造成伤害后果的证据即可。而对其以涉嫌虐待罪进行刑拘,却有些困难,因为按照刑法,该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其中有“经常”的情节要求,这就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是经常性行为,一次伤害,构不成虐待罪。
但从媒体报道的案情看,此案已涉嫌虐待,而非仅仅是某一天的故意伤害,孩子身上留下的伤痕,很多是陈年旧伤,而不是一次伤害留下的。据报道,从去年开始,老师发现孩子身上的伤痕,不久前又发现孩子耳朵出血,才发现问题严重。从刑法角度看,虽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要比虐待罪量刑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是,由于故意伤害罪是以身体受伤程度量刑,因此,如果身体受伤程度轻,或者伤势已好难以取证,实施故意伤害者,就可能被处以很轻的处罚,甚至逃脱处罚。此案中,孩子的受伤被判定为轻伤,因此对其养母的处罚,不会很重,而这对孩子的身心造成的影响,远比肉体的伤害更严重,不能忽视养母对其的长期虐待。
事实上,由于我国只有虐待罪,没有“虐童罪”,且“虐待罪”限定在家庭生活成员之间,而且量刑较轻,因此,对孩子的权利保护,还有些苍白乏力。对于家庭中的虐待,往往以故意伤害追究责任;而对于非家庭成员的虐待,诸如老师虐待学生、其他成人虐待幼童,也往往以故意伤害,甚至寻隙滋事追究责任。2012年,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当时警方以 “寻衅滋事”对当事教师进行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当事教师被依法释放。该案引起的社会关注十分强烈,但司法机关却无法以虐童罪追究当事老师责任,以故意伤害追究,也因孩子身体没有伤,而缺乏证据,最后警方以“寻恤滋事”进行刑拘,但引起争议。
要切实保护未成年孩子的权利,我国应该在《刑法》中增设“虐童罪”,一方面,虐童罪,不能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而应扩大到所有虐童行为,包括教师虐待学生;另一方面,要提高虐童罪的量刑,目前的虐待罪,没有分受害对象,而对儿童的虐待,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此,在虐待罪基础上,增设虐童罪,可以引起社会对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视,也加大对虐童罪行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