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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起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学校“保护伞”

为了落实学校的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近日,教育部官网制定并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分为总则、保护范畴、保护制度、特别保护、保护机制、支持与监督、责任与处理、附则等八章共58条,对学生信息保护、防欺凌、防性侵和教师从业限制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保护未成年人是学校工作的基本要求。但近年来,由于学校保护规定的缺失,保护工作在个别地方、个别学校还存在不足,与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更加公平更高质量教育的要求不适应。《规定》的制定,对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重要作用。虽然还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但对学校改进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具有很强的导向意义。

首先,把未成年人保护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主要场所,也是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易发地、高发地。因此,学校要把未成年人保护纳入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并贯穿育人的各方面、各环节。要建立以校长负总责、校级领导分管、全体教职工为主体,政府指导、公安参与、家庭协作的共护机制;课内外、校内外的各种教育活动都要突出德育、安全、健康要素,做到事必有人管,管必重保护,全员、全程、全方位撑起未成年人的校园“保护伞”。

其次,把保证身心健康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重点。以生为本、健康第一是学校育人的第一理念。要把防性侵、防体罚、防歧视和防欺凌作为教师管理和学生管理的重点。要加强对重点教师、重点学生和重要时间、重要地方的监管,对伤害苗头早预防、早发现;把保护视角延伸到家庭和社会,对伤害事件早教育、早解决。坚决摒弃将学生保护局限于事后、校内的狭隘观点。

再次,把保障合法权益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常规要求。保护合法权益是保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要求,不能因为他们年龄小、维权意识不足而放松原则,更不能打着“为了他好”的旗号降低标准。比如,根据学生素质或家庭经济差异,对其实施不公平教育;为了抓课程加重学生作业负担,致其不能正常休息;评定学生补助救助、推荐优秀学生时,泄露学生及其家庭信息等。

最后,把培养自护意识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突破要点。培养学生的自护意识,是促进保护深入、提升保护质量、培养学生独立人格的重要路径。要加强法制教育,促进学生知法懂法,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让学生懂得简单的心理调适,在需要指导时寻求教师的心理援助;建好用好“保护热线”,畅通学生寻求帮助的渠道。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综合性强,考验着学校加强教育治理、推进教育发展的决心和能力。在实施过程中,既要重视事中事后处理,也要突出事前教育预防;既要加强校园管理,也要注重和家庭、社会的密切联系。这样,才能凝聚保护合力,撑起撑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学校“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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