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杭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教育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区、县(市)政府出台公务员奖金政策时,必须同时间、同幅度考虑中小学教师,率先实现教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教师承担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历史使命,肩负着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时代重任,理应受到尊重。而尊重的前提是,保障他们有相对稳定的收入,确保他们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让教师“有钱有闲有尊严”。在《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颁布一年之际,全国各地按照《教师法》规定,纷纷出台文件,表示将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受到广大教师欢迎。
但是,比对发现,一些地方非教师公职人员还存在一些“隐性”项目构成的“隐性”收入,一定程度上成为政策执行当中的障碍。比如,一些乡镇政府机关自办食堂,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堂就餐,只是象征性缴费,从财政支出上看,形成了所谓“餐补”。这些没有出现在工资表上的收入,客观上成为这些机关人员的“隐性”收入。
比较而言,学校尤其是乡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没有除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外的经费投入,学校就是想为教师办食堂,也没有政策、资金支持。这样一来,就形成了教师收入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收入差。笔者观察发现,像非教师类公职人员“餐补”这样的“隐性”收入及福利待遇还有不少,由此形成收入落差,造成广大教师的心理“暗伤”,是教师工资政策打折的“暗器”,应该有效治理。
要想真正实现“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必须弄清楚两方工资收入的实际状况。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清理各类“隐性”收入并充分“晾晒”,让教师、公职人员及公众心里都有一本明白账。
在地方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把原来的“隐性”支出项目转化为包括教师在内的公职人员的“阳光”工资支出项目,确保广大教师工资收入不吃亏,保证教师没有心理“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