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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人员管理须念好“查”字诀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9月14日 教育部官网)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迅猛,从业人员剧增。一些校外培训机构为节约人员经费,追求更大利益,便在师资安排上动歪脑筋,致使师资队伍鱼龙混杂,教学质量参差不齐。

两部门出台《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行为。对校外培训机构来说,《管理办法》既是“紧箍咒”,也是“助推剂”。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文件精神,制定相应措施,把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人员管理的工作抓实抓好。

有关部门要“常查”。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一要检查“两比”是否达标——生师比和从业人员结构比。生师比: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从业人员结构比: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二要检查学科类培训教师是否具备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培训教师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防止无证上岗、借证上岗,确保人、证、学科、学段一致。三要检查校外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情况,包括师德师风建设、业务培训、教学常规等。四要查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兼职现象。

培训机构要“自查”。培训机构要克服临时意识,杜绝短期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录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确定录用后,要核验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信息,并查询其是否有性侵等违法犯罪记录。同时,还要强化日常管理,定期开展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等培训,提高其教育教研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

家长、群众要“协查”。家长是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对象,也是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家长应依据校外培训机构公示的人员信息,结合孩子反馈与自己观察,判断教学、教研人员的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的真实性,如有疑虑,家长要通过正规途径反映情况。有关部门、村居社区要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宣传普及,鼓励公众成为监督校外培训机构的“流动哨”,依法对区域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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