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内容从原五章四十条完善至今八章六十九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教育,究其实质,是让受教育者“劳力上劳心”的过程。职业教育相较于普通教育,更强调“劳心必须立于劳力之上”的要求,更强调工学结合。所培养的学生参加工作后,从“劳心”为主向“劳力”为主转化时,通常能凭借自己的技术技能,做得更利索,表现得更有能耐、更具独特优势。
如果让学生或光“劳心”,或重“劳心”轻“劳力”,或“劳力”“劳心”两张皮,肯定办不好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如要让学生将“劳力”“劳心”有机结合,就要敞开大门办职教,走产教融合之路。
在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上,产教融合是一项战略性举措,校企合作是一个关键战术。产教融合,就是要让产业与教育融为一体。它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链与产业链、价值链有机融合的具体表现。推进产教融合似乎是顺风顺水的事,其实不然,它绝不是轻轻松松的事。从产教融合的主要着力处——校企合作看,有许多优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并不高。究其原因:一般情况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能产生正外部效应,即利国利民,但往往会不利于企业自身。譬如,一家正规企业为职业学校学生提供了若干个实习岗位,参加实习的学生获益多多,但企业要增加管理成本和其他运行费用,还要冒产品服务质量下降等风险。企业所获得的往往只是从这批实训者中招录优秀者时有一定优先机会而已。正是这种投入大、回报少的正外部效应的存在,使企业对校企合作就退避三舍,这也是造成产教融合难于走深走实的主要症结之所在。
由此可见,要推动产教融合走深走实,就需要对企业或行业参与职业教育时所产生正外部效应作出内部化安排,使回报能与投入相当,甚至回报大于投入。
分析相关条文精神可以发现,新《职业教育法》对企业或行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时所产生的正外部效内部化作出了更完善的制度安排,包括:将企业界定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可以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对企业按其所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的办学性质或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程度,予以相应的政策扶持、政策奖励、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和税费减免优惠等措施。此外,还支持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参加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开展学徒培养、开发专业教材和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行业组织、企业开展多层面的合作等等。
以上这些制度安排,有利于调动企业或行业组织的积极性,有利于产教融合走深走实,将有力推动我国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