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了《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形成问责意见。毫无疑问,实施教育督导、发现教育问题后,拿出恰切的教育督导问责意见,是教育督导部门的完全责任。
“恰切”是教育督导问责的应有之义。不该问责的问责了,该从轻的从重问责,会打击相关行为主体、行为人的积极性;该问责的没有问责,该从重的从轻问责,会削弱教育督导效能。拿出恰切的问责意见,教育督导部门必须集中众智,念好“听”字诀。
一要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申辩。《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就认定事实和问责意见告知被问责对象,应当以书面方式为主,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申辩。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与教育督导部门既是督与被督的关系,也是愿景与共的教育成长共同体。被问责对象陈述申辩的过程,既是对问题再认识、再反思的过程,也是对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深化理解的过程。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申辩,符合公开透明的问责原则,既能最大程度地释放教育督导善意,也有助于观察问责对象的态度,引导其实现由“他知”到“自知”的转变。同时,此举还有助于全面了解情况,减少误判。
二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基层人大代表有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在教育督导过程中,如果发现重大问题,可提出相对严厉的问责意见,如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教育督导机构应将问责意见呈送本级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委员会主任及有关人大代表、教育界别政协委员,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此外,还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三要征求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办法》指出: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因此,开展教育督导评估,对焦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导、综合督导,发现教育问题,实施教育督导问责,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都是参与者,很多时候还是“主角儿”。因此,就教育督导问责意见征求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是教育督导问责的工作需要,符合现代教育治理的基本规律,既是对有关成员单位的尊重,也能最大程度减少内部损耗,形成广泛共识,保证教育督导问责有力、到位。
四要提请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审定。《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形成问责意见,征求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按照《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通常由政府副职兼任,副主任一般由政府副秘书长和教育行政部门主官兼任,他们的视野更开阔,鉴别能力更强。由他们对问责意见最后把关,是对问责意见的审问、确认、提升。因此,教育督导问责意见提交审定时,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就问责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等做好“功课”,接受质疑,准备答辩。
问责不是目的,发展才是归宿。教育督导部门要念好“听”字诀,广泛凝聚共识,有效集中众智,提出恰切的教育督导问责意见,使之成为抓铁有痕的“利器”和助推教育健康发展的“锦囊妙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