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解散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项其实是一个兜底条款。
为了方便大家记住上述五种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我建议只需记住两种就可以了:种,劳动合同期满的;第二种,劳动合同两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丧失法定资格的。
上述第二、第三种情形,都是说劳动者这一方当事人的法定资格消失。比如说第二种情形,我们前面提到,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力报废了,所以丧失了和企业再订立或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这个时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说劳动合同,就要归于终结。这种情况不能叫解除,因为以后双方再也没有可能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了,所以只能是终止合同。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突然死亡,那么他的法定资格就消失了,所以,用人单位和他的劳动关系也归于终结,所以也是终止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资格消失,比如说,用人单位依法破产了,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解散,那么用人单位也就不具备法定资格了。虽然吊销营业执照不能让用人单位彻底消失,但是用人单位也丧失了经营资格和用人资格,所以用人单位跟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也归于终结。因此,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我们不用记那么多种情况,只记住一种是合同到期,一种是两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的法定资格消失就可以了,因为根据这两种情况,可以推出来其他几种情况。
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问题
很多人都会关注这样一个问题,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劳动法》并没有规定,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后,一般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当然有的地方有特殊的规定,这只是例外,并不能作为通行的法律、法规。但是《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在劳动合同终止这个问题上,对于某些具体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得支付补偿金了。当然这并不是说只要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支付给劳动者补偿金。有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也有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支付补偿金的终止情形和不支付补偿金的终止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订的;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企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
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不续订的;
员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比如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不跟员工续订合同了,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就要付补偿金。如果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想和员工续订合同,但是员工本人不愿意续订的,那么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也不支付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在工作当中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不支付补偿金。如果是用人单位发生了问题,比如说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是被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关闭,等等,因这些情况而导致的合同中止,企业就要支付给劳动者补偿金。
综合上面所说的,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内容,即如果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就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大喊:我破产了,我解散了。法律可不管你怎么样,在破产、解散之前得先把员工的补偿金付了。但是如果是基于员工自身的原因,后使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就可以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实常见的情况,还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续订合同,而员工不续订的话,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补偿金。于是有的用人单位就会为了不支付补偿金,当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说与员工续订合同,但是会告诉员工,续订合同以后,员工的职位、工资、奖金都要降低。面对这种情况,员工一般都会反对,不同意续订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会终止,这正中某些用人单位的下怀。于是有的企业就会说:“我就可以不支付补偿了。”这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早就把这种情况考虑进去了,具体规定是:劳动合同到期以后,除非用人单位按原来的劳动条件和标准,或者是提高原来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而员工拒绝续订的,或者不续订的,用人单位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否则就得支付。也就是说,只要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后导致合同续订不成的,或者是续订不成功的,用人单位都得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这里建议各用人单位,不要在终止劳动合同上做太多的文章,这里边没有空子可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