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春还存在其他一些地域性习俗,例如浙江一带的烧春。
浙江《临海县志》载:“民家焚樟木屑于炉,谓之‘接春’。” 浙江《永嘉县志》载:“至立春时,家家烧樟叶,放爆竹,用栾实黑豆煮糖茗,以宣达阳气,名曰‘春’。”在乐清称为“燂春”。在瑞安称为“煨春”。 在杭州“,是日焚松材并栗炭竟日。” 在绍兴,至期,用巫祷祭,曰“作春福”,又称“作春”或者“烧春”。
浙江沿海潮湿,春夏多瘴气,而“瘴”与“樟”同音,所以以烧樟叶而祛瘴气“。烧春”是在院子里,成束烧樟叶,有的地区还要燃放爆竹,或者烧樟枝噼啪如爆竹,例如浙江《丽水县志》载:“立春樟树枝于庭,谓之‘接春’,放爆竹,谓之‘弹日,燃香烛,春’。”浙江《青田县志》载:“立春,取樟树枝及杂柴于中堂焚之,作霹雳声,谓之‘燂’春。”放爆竹和烧樟叶的目的是助春阳,驱邪气,浙江《玉环厅志》载:“至立春时,人家皆燃爆竹,曰‘接春’。烧樟叶以助阳气,除阴邪,曰‘燂春’。”
可见烧樟树枝与古时烧竹取霹雳声有相通之义。立春燃放爆竹的习俗在其他地区也存在,福建《瓯宁县志》载:“至期(立春)然炭放纸炮,名曰‘接春’。” 河南《 浚县志》载:“立春……是日多竹爆声。”
江西《广丰县志》载:“是夜,满城花爆,灯火辉煌,以接春。” 燃竹和爆竹的初始之义是驱邪,《荆楚岁时记》载:“正月初一……鸡鸣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辟山臊恶鬼。” 清代翟灏《通俗编 俳优》说:“古时爆竹,皆以真竹着火爆之,故唐人诗亦称爆竿。” 宋代以来,爆竿为火药制造的鞭炮所取代,南宋时,京师临安(今杭州)就出现了“内藏药线,一连百余不绝”的“百子炮仗”。 在清代,燃放爆竹已经普遍成为民间表示喜庆的一种方式,但是在浙江一带,仍然保留着爆竹的一些原始形态,只是以樟枝代竹竿而已。然而“烧春”的意义已经不再是“以辟山臊恶鬼”,而是“助阳气,除阴邪”,这里又融汇迎春的初始意义,即迎春驱寒迎暖,驱阴迎阳的古义。新年民俗事象(爆竹)的传承变异形态(烧樟“)嫁接”了立春习俗的意义,而形成了新的民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