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2002年6月以“张丽”的名义入职A公司,从普通员工直至2008年升任行政经理,并负责管理A公司公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一直隐瞒身份,2009年12月31日突然离开A公司,并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向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函》,声称因单位拖欠生活津贴及未依法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等原因,故决定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2010年1月,王某以真实身份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拖欠的2009年9月至12月份的生活津贴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庭审中,对于隐瞒身份的问题,王某还提供了一份有公司盖章的《承诺书》,该《承诺书》内容主要为:“公司对其隐瞒身份一事在2007年12月10日知晓,但因工作原因,同意该员工继续留用,并承诺不再追究其隐瞒身份一事并保守秘密,否则向该员工赔偿20万元。”该《承诺书》采用横幅排版,并且也没有A公司的落款、公司领导签名和出具的时间。
【裁判结果】
1、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使用他人身份入职虽有悖法律,但王某提供的《承诺书》显示公司已不再追究,A公司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仲裁委认为A公司在王某离职后才发放其2009年9月至12月份生活津贴,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裁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法院判决 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以他人身份入职,属于以欺诈方式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者主动离职,均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单位已在王某辞职后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求。王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专家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合同的效力以及A公司是否拖欠生活津贴
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王某以他人身份入职构成欺诈无疑,本案的问题是,王某提供的这份盖有公司公章的《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可否构成对王某欺诈的豁免。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从《承诺书》的产生原因来说,因王某工作岗位为行政经理,负责公章保管的工作,并且是主动离职,因此其完全有机会、有时间私自未经批准盗用公章出具书面函件。
(2)从《承诺书》的形式来说,其不但采用横幅排版,与A公司日常公文写作时采用竖幅排版的文书格式完全不一致,且其也并无A公司的落款或领导签名及出具的时间,不能排除王某事先在白纸上盖上公章,再打印上相关内容的可能。
(3)从该《承诺书》的内容来看,也完全不符合日常逻辑。A公司在《承诺书》中承诺,将对王某虚假入职的事情进行保密,如泄密则赔偿王某违约金二十万元。依据常理,王某欺诈入职多年的事情本就有损A公司利益,而A公司不但要对这一损害自己利益的事情进行保密,并且还作出泄密后赔偿高额违约金的承诺,完全不合常理。
因此,两级法院均未认可该承诺函的真实性,而是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单位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A公司是否拖欠生活津贴的问题
本案中所争议的生活津贴差额实际上是因A公司在发放工资时代王某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王某工资中有一定数额的生活津贴,以往都是通过由王某交纳等额发票进行报销的方式支付,后王某在离职前三个月均未提供发票,因此A公司在收到王某离职通知后依法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后向王某支付了实发工资,并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
A公司曾就王某未及时提交发票以领取生活津贴的事宜多次向王某进行了催告,但王某却均未予理睬。等到王某不告而别并于日后提起劳动仲裁,A公司才明白王某是想以此创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以其能够获得巨额的经济补偿。但由于扣缴税款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行为不能视为克扣工资,因此单位不存在扣发生活津贴的问题。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并驳回了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
【风险提示及预防】
1、用人单位应完善招聘录用环节的资料审核和背景审查工作 实践中,确有少数人心存不良目的,伪造虚假的身份、虚假的学历、虚假的经历等入职的情况,情节严重的甚至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而单位往往无法追究。因此,对于重要岗位和一定级别的员工,应严格审查其入职资料,并作好必要的背景调查工作,以杜绝用人风险。
2、用人单位应完善招聘录用环节入职表格等材料的填写工作 在招聘录用环节,用人单位应要求入职者详细填写入职表格,包括工作经历及证明人、联系方式等信息,避免少数人蒙混过关。此外,建议在入职材料中明确写明“如有虚假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等内容,以震慑抱有不良目的的劳动者。
3、用人单位应加强公章的管理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公章的规范管理非常重要。对于公章的使用,应建立书面的管理制度、审批制度和登记制度,明确违规使用的责任,保证登记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如发生未经审批使用公章的情形,单位可以提供具有连续性的登记记录,以供查询和追究责任,并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