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原则上有一个月辞职期(如:10月24日提交辞职申请,11月24日辞职到期),但公司考虑此岗位可以不用交接即可办理离职手续,即10月24日当天给该员办理辞职手续,但员工不愿意,想让公司有所补偿,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合理?如果事情由你负责,该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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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微笑天使:
亲,这个怎么是合理的啊?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面提出离职要提前一个月的,现在员工提前一个月离职已经尽到作为劳动者应该承担的义务;而此时企业要其马上走人,显得非常没有人情味。这样对员工,特别是在职的员工都是一种警示作用——不能给这家企业老板打工了,老板就是一个过河拆桥的主。你觉得老板这样做,看似省下了一个月的工资,结果失去的是民心。
民心都失去了,还有什么好说的。就别谈合不合理了。
另外,如果这个岗位不用做交接,说明在开始这个岗位就设置的不合理。作为HR要反思一下,当初为什么要设置该岗位。还有,作为HR,也是打工者,建议做好该离职人员的离职疏导和引导的工作,比如可以介绍新岗位,推荐新公司等。
银牛:
不合法,也不合情。
不合法:劳动合同法有规定,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员工这样做没有问题,公司让员工立即走就违法。
不合情:立即让员工走,员工面子上过不去,不但没有挽留,还立即走,让他情何以堪呀。
HR做事要谨慎,要有技巧。从案例中看出这个岗位不合理,对公司可有可无,也许想裁又不敢,好不容易等到这个员工离职了,立即同意。说实在的,没有必要,已经这么久了,还在乎几天。
如果员工交离职申请后过上几天,找这个员工谈谈:既然已经提出来了,就是想好了,你的新工作可能已经找好了,公司就不耽误你了,我特意申请,给你破个例,你可以尽快办离职,不必等一个月,好开始新的工作。一般情况下员工就会办理离职,个别确实不愿意,你也只能等了,何必惹麻烦。
老板也许会有这样的,但老板不懂法,HR懂法,不是老板想怎么做你就照着怎么做,给老板讲明道理,若老板坚持,出了事情也不能怪你HR,否则,就是HR 的失职。
hxf731 :
这个案例是第一次听说,个人建议: 1、如果员工提出离职,离职申请单上如何写,如果有明确写明一个月后的离职日期,公司希望尽早结束,那要与员工好好沟通(可能需要支付此一个月的工资、社保等相关费用))2、如果员工离职申请单上写:望公司批准本人离职,我觉得主权在公司。
好学习天向上 :
这个离职申请,需要确认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申请并且有自己的签名。
1.口头的没有任何意义,员工说我没有提出离职,用人单位是不能按离职处理。曾阅读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员工电子邮件提辞职,没有书面签名的辞职申请单位给员工办理手续时,员工说辞职申请不是本人发的,我从未要求辞职。结果打官司员工胜诉。
2.书面有签名的并且辞职书上有双方确认的最后工作日,这样是最安全的。如果贵公司有,那当天就可以办手续。
coolsu35:
这个问题明显是虽有不妥的地方,但是是合法的。劳动法规定的提前一月提出离职是劳动者所应承担的义务,而不是所享受的权利。只要劳动者提出书面申请,而且没有注明具体离职日期,那么,企业让员工走人就不存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说(毕竟离职是员工提出的,各项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补偿金条款都没有类似情况描述
作为HR,我们应该去维护员工正常的合法利益,但是作为企业HR我们也需要去考虑企业的利益。如果该岗位是公司重要且敏感的岗位,对于已经提出离职的员工确实已经不太适合留在该岗位了。如果说有不妥,或者说企业人性化一些,可以进行调岗,或者协商给予1个月的社保进行补偿,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企业是没有义务给予补偿的。
学习与充电 :
这种情况个人意见是不需要补偿。劳动法这方面也没有明确这一点,只是有这样的时间期限规定,主要是考虑企业方面的工作交接问题,给予企业工作安排的考虑,约束员工的一种法律行为。如果该岗位员工工作已经安排到位,至于离开公司时间已经不是关键了,只要企业觉得没有必要就可以了。
ycdbkun:
个人觉得,这种情况下单位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到法律规定的时间,劳动合同关系即终止。本案中,单位提出员工不用提前三十日即可离职,那么可以理解为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尚未到期,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本案能够以双方协商解除,则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要注明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来解除。
鎏雪惺辰:
按法规: 1.员工提出离职需提前一个月,但如公司工作可安排,可以当天批准当天离职; 2.如果涉及员工缴交下月社保,应是各承担各自费用; 3.补偿或一个月工资,不需要支付;没有工作不需支付报酬;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
yy2929:
员工提前一个月是辞职,时间上更多是为了彼此间工作的交接。而公司提前一个月是辞退员工,如没提前要支付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上,没有说到如果员工提前一个月辞职,公司觉得没必要一个月,可以马上走的情况,需不需要赔偿!这还得看仲裁了。
天凉: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条文的意思是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同意与否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满三十日方可解除。
因此,只要劳动者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用人单位觉得无须交接工作,可以随时要求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员工提出补偿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