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黄先生主张,其于1997年入职北京**电力公司工作,担任物业部技术维修工,公司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未为他交纳社会保险。2012年2月9日其工作期间突发重疾,花费医药费13.2万元,且还需长期服药治疗,但因为公司从未给其缴纳过社会保险,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医疗费无法报销。
2012年5月,黄先生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北京**电力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1、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2月9日至2012年3月10日期间的医疗费损失赔偿13.2万元;2、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从1998年6月至2011年7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36313.66元;3、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6551.7元;4、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9400元;5、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60800元;6、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998年至2012年2月9日期间的加班工资231724.14元及25%的补偿金57931.03元。
北京市**电力公司辩称,其公司将物业外包给山东##建筑公司,黄某某是山东某建筑公司员工,黄某某和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出其公司和山东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委托承包合同和山东某建筑公司职工花名册。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在经过一次开庭审理后,追加山东##建筑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本次仲裁。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单位给予赔偿?
首先,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法》的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次,劳动者有权利享受医疗待遇。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再次,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要求单位赔偿的地方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账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件结果
基于双方当事人基于和解的良好意愿,通过沈斌倜律师的积极协调以及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辛苦的工作,最终此案以当事人双方和解结案。由山东##建筑有限公司一次性向黄某某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劳动报酬、工资、加班费、津贴、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补偿金、劳动保险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8万元整,山东##建筑有限公司和黄某某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均已结清,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黄某某放弃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申诉、信访等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任何部门、单位追究山东##建筑有限公司劳动、民事、行政等任何责任的权利。同时,黄某某不再以仲裁、起诉、投诉等任何方式向北京**电力公司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