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豳风•七月》是一首脍炙人口的长诗,它以时间为主线,生动、具体地描写了西周时期北方先民一年四季的生产劳作情况,涉及衣、食、住、行各个方面,有很强的文学价值和史料价值。正如对《诗经》诸多诗篇的理解一样,这首诗虽然主题清晰,但在一些字、词、句、篇章的解释上仍是聚讼颇多。即使如“蚕月条桑,取彼斧斨,以伐远扬,猗彼女桑”这样一节读起来朗朗上口,一点也不佶屈聱牙的诗句,深究起来,居然亦众说纷纭。难道真如人们时常慨叹的“诗无达诂”?笔者就此查考了自汉唐至清代的训诂资料,试图由小见大,寻求《诗经》歧解产生的根源,探索获得诗句意蕴的途径。
从历代训诂材料来看,对这句诗的理解,首先集中在对“条桑”之“条”和“猗”的词义训释上,由对这两个词解释的分歧进而产生对“蚕月”、“女桑”乃至整句诗意义理解的不同。
关于这句诗最早的训释,我们可以从《毛诗正义》①中看到:
毛传:“斨,方銎也。远,枝远也。扬,条扬也。角而束之曰猗。女桑,荑桑也。”
笺云:“条桑,枝落采其叶也。女桑,少枝长条,不枝落者,束而采之。”
正义曰:“于养蚕之月,条其桑而采之,谓斩条于地,就地采之也。猗束彼女桑而采之,谓柔稺之桑不枝落者,以绳猗束而采之也。……言‘远,枝远’者,谓长枝去人远也。‘扬,条扬者也’,谓长条扬起者,皆手所不及,故枝落之而采取其叶。襄十四年《左传》云:‘譬如捕鹿,晋人角之,诸戎掎之。’然掎、角皆遮截束缚之名也,故云‘角而束之曰掎’。女是人之弱者,故知‘女桑,柔桑’,言柔弱之桑,其条虽长,不假枝落,故束缚而采也。集注及定本皆云‘女桑,柔桑’,取《周易》‘枯杨生荑’之义,‘荑’是叶之新生者。”
以上内容就是后人对该诗句的词义及句意理解的起点。
一
毛亨对“蚕月条桑”无注。郑玄笺曰:“条桑,枝落采其叶也”。孔颖达疏解云,“于养蚕之月条其桑而采之”,且是“斩条于地,就地采之”。对于“条桑”、“条”,历代学者主要有以下4种说法:
1.条取桑枝
这种说法是郑笺、孔疏的训释,得到大多后代学者的认可,如:
(1)枝落而采之曰条。②(宋•苏辙撰《苏氏诗集传》卷八)
(2)落其枝而采其叶曰条桑。③(宋•李樗、黄櫄撰《毛诗李黄集解》卷十七)
(3)条桑,枝落之采其叶也。④(宋•朱熹撰《诗集传》卷八)
随之,对于“条取”桑枝的具体做法和原因,更有所阐发。如:
(4)至于明年蚕长之月,乃条其桑,为斩取其条也。桑树之高大者,其枝条远人而扬起,人手所不能及。故取斧斨以伐其条。然后就地采其叶而弃其条。即上文所谓“条桑”也。桑性以斩伐而始茂,故条桑者又豫为明年之计也。……大树既条取之,小树又猗取之。蚕已大食,故桑之大小取之无遗。盖言蚕事之成也。⑤(宋•严粲撰《诗缉》卷十六)
(5)条桑,芟桑条也。凡树至春则芟其条,使续生者得遂其长。故择其桑条之远扬者,芟而落之,以取其叶。而枝小附干者,则但采其叶。盖蚕至三月,壮而食多,是以广取桑叶以饲之也。⑥(清•崔述撰《读风偶识四卷》卷四)
从中可知,“条桑”既是因蚕盛“壮而食多”,故砍伐采摘以供喂蚕之需,⑦同时亦是修理桑树(“芟桑条”),为明年桑树生长之计,因桑树的本性是“以斩伐而始茂”。
今人考证“条桑”为固定词语,是具有较大劳动强度和一定危险的重体力劳动,一般从事者为男性,⑧《晋书》、《宋史》中有记载,其“条桑”所用“斧”类工具亦与本诗同。如:
(1)后十五载,诣主人,问:“所生儿何在?”曰:“因条桑为斧伤而死。”(《晋书•魏舒传》)
(2)冲尝到其家,驎之于树条桑,使者致命,驎之曰:“使君既枉驾光临,宜先诣家君。”(《晋书•刘驎之传》)
(3)时方寒食,具酒殽诣母坟恸哭,归取条桑斧置袖中,往见知政。知政方与小儿戏,婆儿出其后,以斧斫其脑杀之。(《宋史•李璘传附甄婆儿传》)
(4)民有条桑者,盗夺桑不能得,乃自创其臂,诬桑主欲杀人,久系不能辨。(《宋史•吴越钱氏世家》)
2.修剪桑树
上文已知,“条桑”的作用有二:一为采桑叶,二为修剪桑树。但显然前者为主,后者为辅。而从宋代始产生的如下说法看似与前相同,实则有本质差异:
(1)蚕月,谓蚕事既毕之月,取斧斨之器,凡桑附枝远而扬起者,皆伐而去之,谓之“条桑”。⑨(宋•范处义撰《诗补传》卷十五)
(2)条桑,若于蚕毕条桑,枝落之以畜少枝,猗,若言其盛也。⑩(宋•刘克撰《诗说二十卷》卷六)
其差别在于,“蚕月”所指已不是“养蚕之月”、“蚕长之月”、“三月”、“治蚕之月”、“蚕盛之时”,而是“蚕事既毕之月”、“蚕毕”,即在蚕事结束之后,砍伐桑枝的目的不是为了采叶以供蚕食,而是为了培育桑树而专门进行的修剪工作。
关于周代桑树栽培情况,没有文献可查,但据甲骨文和出土文物可知(11),我国至迟从殷商时代起就开始养蚕了。喂蚕的桑叶起初利用的是天然的山桑,即高大的桑树,桑树经砍伐生出枝丫的特性在甲骨文“桑”字形( )中有所体现。大约战国时代已培植出与人等高、较低矮的地桑,然而据《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的史料,晋公子重耳逃亡至齐国,“公子安之。从者以为不可,将行,谋于桑下。蚕妾在其上,以告姜氏”,(12)正在桑树上采桑的“蚕妾”,不幸听到了“从者”的密谋,可见,先秦时期蚕桑业发达的齐鲁一带仍以高大茂密的桑树为主。到了北魏《齐民要术》、元代《农桑辑要》里,对于修剪桑树已有明确记载:
(1)剶桑,十二月为上时,正月次之,二月为下。大率桑多者宜苦斫,桑少者宜省剶。秋斫欲苦,而避日中;冬春省剶,竟日得作。(13)
(2)科条法:凡可科去者,有四等:一、“沥水条”,向下垂者。一、“剌身条”,向里生者。一、“骈指条”,相并生者,选去其一。一、“冗脞条”,虽顺生,却稠冗,腊月为上,正月次之。腊月,津液未上,又农隙。(14)
由上可知,修剪桑树或称为“剶桑”,或名为“科条”,隆冬时节最好,即:“十二月为上时,正月次之,二月为下”、“腊月为上,正月次之”,因此时“津液未上,又农隙”,人、树皆宜。可以确定,修剪桑树绝不会在采桑养蚕的暖春时节。“修剪桑树”说显然不成立。
3.条,长也
自元、明时即有学者反对“条取”说,持以下观点,如:
(1)蚕月条桑:至来岁治蚕之月而条桑始发。(15)(元•李公凯撰《直音傍训毛诗句解二十卷》卷八)
(2)条者,桑之标枝。今吴中有“桑条”之语。“远扬”正桑之条者,采桑必斩取远扬之枝,使老干不留,生意有蓄,明年方得茂盛。其不剪伐者,惟猗然女桑耳。(16)(明•张次仲撰《待轩诗记》卷三)
(3)蚕月,治蚕之月。……条,长也,“厥木维条”之“条”。言三月之时,桑枝方条达也。”(17)(明•何楷撰《诗经世本古义》卷一)
这种说法认为,“条桑”即是“桑条”,《诗经》中为押韵而倒文是常见的。(18)“条”为形容词,有“长”义,如“厥木维条”之“条”。清代学者不但对此说提供了更为充分的论据,且提出了反对“条桑”为“斩伐桑条”的理由,如:
(4)条桑旧谓斩条于地,就地采之,则是下文斧斨之伐矣。愚谓条,长也,解如“厥木惟条”之“条”。言蚕月之时桑枝正条达,可以采而伐之,正为下斧斨张本耳。……要之,斩条就采乃从斧斨之伐看出,不可以径解条桑耳。(19)(清•姚炳撰《诗识名解》卷十四)
(5)震按:“条”如“厥木惟条”之“条”。《尔雅.释木》云:“桑柳醜,条”。醜,类也。郭注云:“阿那垂条”是也。(20)(清•戴震撰《毛郑诗考正四卷》卷一)
(6)樾谨案:采桑之事尚在下文,若此句已言“斩条于地,就而采之”,则下又云“取彼斧斨,以伐远扬”,于文复矣。且斩条于地而采之,亦不得但谓之条桑。笺义非也。“蚕月条桑”与“四月秀葽”文义一律。《禹贡》:“厥草惟繇,厥木惟条。”《说文•草部》:“蘨,艹盛貌。”引《夏书》曰:“厥草惟蘨。”“蘨”为草盛貌,则“条”为木盛貌。此“条”字义与彼同,“条桑”言桑叶茂盛也。”(21)(清•俞樾撰《群经平议》卷九“蚕月条桑”条)
姚炳、俞樾认为,从语境来看,“斩条就采”是下文“取彼斧斨,以伐远扬”的内容,“条桑”若亦此义,则为文重复;若为“条长、条达”义则正好为下文作铺垫。而“厥木惟条”之“条”,俞樾更引异文证明“条”与“蘨”(“草盛貌”)相对成文,义为“木盛貌”。戴震引《尔雅》郭璞注“桑柳醜,条”之“条”为“阿那垂条”,亦含“条长、茂盛”之义。此外,《汉书•地理志》:“屮繇木条”,颜师古亦注曰:“屮,古草字也。繇,悦茂也。条,修畅也。”(22)可见,此说有一定合理性。
4.条读为钞,取桑也
这种说法认为,“条桑”即采桑,只取叶不伐条。最早见于宋人撰述,如:
(1)“条桑,南人谓之梯桑、批桑,北人谓之穿桑、采桑,止取叶不伐条也。正月以后即为之,将近蚕月也。”(23)(宋•王质撰《诗总闻》卷八)
此说南、北方的桑蚕生产活动,都是“止取叶不伐条”,不知何据,前文已言史书中即有“条桑”的记载。
(2)承珙案:《释文》云“条桑,枝落也,不备取耳。”此亦谓“条”为挑拨而取之,故云“不备取”。盖“条”有“挑”义,字或作“挑”,《玉篇》所据亦未必定俗本也。总之,“条桑”若以为落其枝,则下不应复言“伐”;若谓不落其枝而采其叶,则又与“猗女桑”同。窃意“蚕月条桑”一语,乃总下文“伐远扬”、“猗女桑”二事皆为“条桑”。条者,取也。《释文》:“条,沈畅遥反。”此盖读“条”为“钞”。《说文》:“钞,叉取也。”盖条桑者,取桑之大名。曰伐,曰猗,正“条桑”之事。当以沈重所读为正。(24)(清•胡承珙撰《毛诗后笺》卷十五)
清代胡承珙将“条”读为“钞”,释为“取”。其理由是“‘条桑’若以为落其枝,则下文不应复言‘伐’;若谓不落其枝而采其叶,则又与‘猗女桑’同。”其论证一是根据版本异文,一本“条”为“挑”,见于《玉篇》:“挑,他尧切,拨也。诗曰:蚕月挑桑。枝落之采其叶。本亦作‘条’。又徒了切,挑战也”(25)。因此,“条桑”应为“取桑之大名”,“曰伐、曰猗”为其分说。据清代陈乔枞的说法“《玉篇》又云:‘本亦作条’。今毛诗作‘条’。然则作‘挑’者,乃韩诗之异文。”(26)清代王先谦取其说,引为“韩‘条’作‘挑’”。(27)再是根据《经典释文》异读,陆德明注曰“条桑,他雕反,注‘条桑’同。枝落也。又如字,沈畅遥反”(28),无“不备取耳”四字。“挑拨而取”与“不备取”相似,都是有挑选、不尽取的意思。但如前文所言,“枝落而取”的“条桑”本来就不是胡砍乱伐,
伐取桑叶的同时也是在修剪桑树,“条”、“挑”字虽异,在语义上并不矛盾。但胡氏改读“条”为“钞”,即“条”、“钞”为同音假用关系,则缺乏文献证据。近代一些学者不赞同这种轻率的做法。黄季刚先生尝云“今日籀读古书,常潜心考索文义,而不必骤言通假;当精心玩索全书,而不可断取单辞。”(29)高本汉对待古注采取了同样态度。在其《诗经注释》中,“处理假借字问题极其严格慎重——高氏不轻言借假。……即使音也全同,例证也有,只要照字讲还有法子讲通,他仍然不去相信那是假借字。”(30)
总之,上述“条”的4种说解,郑玄“枝落采其叶”的说法经得起时间验证,不能轻易斥倒。“条,长也”可备一说。今一些教科书采用的“修剪桑树”的说法有违桑树栽培的常识。“条”读为“钞”之说不可靠。
二 猗
对于“猗”,毛亨传:“角而束之曰猗”,郑玄笺:“不枝落者,束而采之”,进一步说明“束”的目的是“采”,“采”的是“少枝长条”、“不枝落”的“女桑”,与“条桑”的“枝落而采”相对而言,是两种不同的采桑方式。而孔颖达释“猗”为“以绳猗束而采之”,将“束”具体理解成“以绳束缚”的意思。
据上可知,毛传的训释言辞简质,因时隔久远而模糊。郑玄在“角而束之”的意义上添加了“采”义,而孔颖达又因“掎、角皆遮截束缚之名”,解“猗”为“束缚而采”。
关于“猗”的解释,主要有以下4种说法:
1.猗读为掎(jǐ),偏引也
关于“猗”的疏解,最受质疑的就是孔颖达的说法,被认为违背采桑的常识,如“掎角之掎从手,鹿善决骤,故角而掎之。若桑乃植物,枝条柔软随人。女桑更其卑小者,何用此掎角束缚耶?”(31)“诗疏以‘束之’为‘束缚’,乃望文生义。采桑者何用束缚而后采乎?”(32)清代学者认为:
(1)承珙案:《说文》云:“掎,偏引也。”毛诗字虽作“猗”,义当与“掎”同。《小弁》“伐木掎矣”,传云:“伐木者掎其巅”,《国语》“掎止晏莱”,韦注“从后曰掎”,皆“偏引”之义。此传云“角而束之”者,《广雅•释言》:“捔,掎也。”“角”与“捔”同。“束”,疑本作“剌”。《说文》:“剌,戾也。从束从刀。”刀者,剌之也。戾,曲也。盖女桑枝弱,不伐其条,但牵引使曲而采之。笺云:“不枝落者,束而采之”,亦谓戾曲其枝,然后可采。《左传》疏云:“掎之,言戾其足也。”盖捕兽者戾曲其足,而后擒之。是“掎”但训剌戾,不兼束缚。(33)(清•胡承珙撰《毛诗后笺》卷十五)
(2)樾谨案:“猗”乃“掎”之假字。《说文•手部》:“掎,偏引也。”“女桑”乃桑之小者,故以手引而采之也,并无以绳束之义。(34)(清•俞樾撰《群经平议》卷九“猗彼女桑”条)
胡承珙、俞樾重申毛传“角而束之”的含义,以纠孔疏之偏。一是说明毛传“猗”读为“掎”。根据异文,《齐诗》本作“掎”。二是据《说文》对“掎”字本义的说解以及《国语》、《左传》等文献中用例的注解,明确“掎”为“偏引”义,即从其枝本部,以手“捔”其枝稍而采,这与“捕兽者戾曲其足,而后擒之”的动作的确相仿。“掎”词义释为“角而束之”,行为重点却偏在“角”上,“束”并无“束缚”之义,只是“约束”(拉住、牵引)而已。至于胡承珙将毛传“束”字改为“剌”,似无必要且证据不充分。对于改字,黄季刚先生认为:“读先儒之书不宜改字以牵就己说”、“凡读古书,遇有所疑,须展转求通,勿轻改易”、“凡轻改古籍者,非愚即妄,即令著作等身,亦不足贵也”。(35)
清代学者于鬯在“偏引、束缚”义上还另有新见:
凡植树木,当始生未成树时,必少枝长条。虑其遇风雨横侧于地,故用一竿竖树旁,以树偏引依竿,绳束缚之,使得直上长发,所谓掎也。女桑,正桑初生时少枝长条,竖竿桑旁,用偏引之法,故曰猗彼女桑。毛传云:“角而束之曰猗。”即是此意。角之言捔也。《广雅•释言》云:“捔,掎也。”束之者即以绳束桑于竿,使直上长发成树,然后采之。是此句言养桑,非言采桑。郑笺乃云:“女桑,少枝长条不枝落者,束而采之。”究不解其说云何。孔义云:“其条虽长,不假枝落,故束而采之。”亦仍敷衍笺语,无以发明。夫古人用物,决无取尽之理。上文云“取彼斧斨,以伐远扬”,亦既大加伐取矣,何至女桑而亦不舍?虽则小物,害仁亦甚矣!况采之则竟采之而已,束之又何为?束而采之,恐即不舍女桑,亦无是采法也。自来说此文者,皆执采义,故诗义卒不可明,即传“角而束之曰猗”之义亦不可明。明乎不尽取之义,则其说即可意度而得矣。盖正欲留之而非欲采之,故与《小弁》篇“伐木掎矣”之“掎”其义同,其所以然之义异矣。(36)(于鬯《香草校书》卷十三)
于鬯虽释“猗”为“捆束”,但却反对“捆束”的目的为采桑,认为“此句言养桑,非言采桑”,即谓培植小桑树的做法,理由是“况采之则竟采之而已,束之又何为?束而采之,恐即不舍女桑,亦无是采法也。”乃“虑其遇风雨横侧于地,故用一竿竖树旁,以树偏引依竿,绳束缚之”。然查考古今桑树栽培资料,如《齐民要术》等,桑树无此培植法。显然,此说貌似言之有理,实则望文生义,不可信。
2.猗读为倚(yǐ),倚靠也
这种说法源自宋代的范处义。如下:
(1)猗,倚也。“猗重较兮”、“猗于亩丘”,皆当训“倚”。盖远扬以其高而难取,故倚彼女桑而取之。至今民俗犹然。此章言治桑之时。(37)(宋•范处义撰《诗补传》卷十五)
“宽兮绰兮,猗重较兮”出自《卫风•淇奥》,陆德明《经典释文》云:“猗,依也。”(38)该诗句作为引文出现在皇侃《论语》疏、杨倞《荀子》注、李善《文选》注、孔颖达《仪礼》疏的里,“猗”皆作“倚”。(39)“杨园之道,猗于亩丘”出自《小雅•巷伯》,毛传:“猗,加也。”孔颖达疏:“言人欲往之杨园之道,当先加历于亩丘,而乃后于杨园也。”(40)
后来严粲、姚炳等接受范处义的看法,训“猗”为“倚”,如:
(2)朱氏曰“取叶存条曰猗”。《补传》曰:“猗,倚也。‘猗重较兮’、‘猗于亩丘’,皆训‘倚’。”今曰“猗”犹“依”也,就树采之也。……女桑乃桑树之低小者,猗,倚也。倚取之者,不斩其条但就树以采其叶也。(41)(宋•严粲撰《诗缉》卷十六)
(3)《补传》通“猗”作“倚”。取“猗重较、猗亩丘”为证,其说近似。按:“倚”有倾侧之意,犹《甘棠》之言释也。桑树弱小者,攀其条倾侧就采,见其不用斧斨之伐耳。”(42)(姚炳撰《诗识名解》卷十四)
严粲、姚炳等与范处义对词义的理解虽同,但对句义的理解,显然不同。范处义认为,是在“治桑之时”(即修剪桑树之时),“倚靠”着低矮的桑枝(“女桑”)去剪伐那些“远扬”(“高而难取”)的桑条。而严粲等则认为,“倚”是“就树采之”、“攀其条倾侧就采”,即采桑人“靠近”桑树而采桑叶。于鬯也同意此说,他认为:
鬯案:此“猗”字《文选•七发》李注引作“倚”,又吕祖谦《家塾读书记》引董氏《说齐诗》作“掎”。(孔义述《毛传》亦作‘掎’。阮元《校勘记》谓不知者改。)《说文•手部》云:“掎,偏引也。”《人部》云:“倚,依也。”“依”亦即“偏引”之义。窃谓“掎”从手,当为此诗本字。“倚”从人,本指人言,引申指物言,则转义矣。“猗”从犬,其本义为犗犬。而《淇奥》篇,陆释亦云“猗,依也”,是因声假借之字也。(43)(《香草校书》卷十三)
于鬯不但给“猗”读为“倚”提供了版本异文的证据,还分析“倚”、“掎”的关系,指出“掎”为本字,“倚”本“指人”引申“指物”,亦有“偏引”义。“掎”、“倚”为同源通用字,其义有相通之处,皆有偏引、倾侧、靠近等义。成语“不偏不倚”中的“倚”与“偏”同义。“角而束之曰掎”也可以理解为“攀其条倾侧就采”。只不过“倚”从人与物的关系、“掎”从手与物的关系出发描述,未必非此即彼,二者并不矛盾。
3.猗读为阿(yī/ē),茂盛也
宋代以来,在提出这种说法的人中,苏辙无疑属于肇其端者。
取叶存条曰猗。猗,长也。叶尽则条猗猗其长也。……至于蚕盛之月,则桑无所不取,其远条扬起不可手致者,伐取之。少枝长条不可枝落者,猗取之。(44)(《苏氏诗集传》卷八)
显然,“取叶存条曰猗”并非词义训释,而是文意训释,即“取叶存条”解释的并不是“猗”的词义,而是“猗彼女桑”的言外之意。对“猗”的词义训释应是“猗,长也。”事实上,苏辙对“猗”为何训为“长”并无进一步解释,后文反又取孔颖达的说法“猗取之”。要之,其句意与郑笺、孔疏无别。因此,李樗、黄甚至说:“猗,毛氏曰‘角而束之曰猗’。苏氏曰:‘取叶存条曰猗’。则猗束而采也。女桑则无条,不枝落也,但束而采之。”(45)可见,他们认为毛、苏所解并无二致。
可是,当朱熹取苏氏“猗”字之说时,只云“取叶存条曰猗。女桑,小桑也。小桑不可条取,故取其叶,存其条,猗猗然耳”,(46)删去了苏氏“猗,长也”的注释。这样一来,“取叶存条曰猗”这个模棱不清的解释反而随着朱熹对后世的巨大影响,广为流传。但此说终究难免使好学深思的学者心生疑惑,如清代学者夏味堂就质疑:
毛、郑训“猗”为“角而束之”说固牵强,朱注取苏氏说,谓“取叶存条曰猗。女桑,小桑也。小桑不可条取,故取其叶,存其条,猗猗然也”。皆别“条桑”、“女桑”为二。窃谓条既去叶,所谓猗猗者何在?(47)(《诗疑笔记七卷》卷二)
其实,苏氏的解释亦有所本。“苏传训‘猗’为‘长’,则用《节南山》‘有实其猗’,传云:‘猗,长也。’”(48)据《毛诗正义》,毛传曰:“实,满。猗,长也。”笺曰:“猗,倚也。言南山既能高峻,又以草木平满其旁倚之畎谷,使之齐均也。”疏曰:“既高峻矣,而又满之使平均者,以其草木之长茂也。”(49)但此处对于毛传、孔疏“猗,长也”或郑笺“猗,倚也”的说法,清代学者王引之却持有异议。
引之谨案:训猗为长,无所指实。畎谷旁倚,何得即谓之倚乎?今案诗之常例。凡言“有蕡其实”、“有莺其羽”、“有略其耜”、“有捄其角”,末一字皆实指其物。“有实其猗”文义亦然也。猗,疑当读为阿。古音猗与阿同,故二字通用。《苌楚》篇:“猗难其枝”即《隰桑》之“隰桑有阿,其叶有难”也。汉外黄令《高彪碑》“稽功猗衡”即《商颂》之“阿衡”也。山之曲隅谓之阿。《楚辞•九歌》:“若有人兮山之阿。”王注曰:“阿,曲隅也”是也。实,广大貌。《鲁颂•宓宫》篇:“实实枚枚。”传曰:“实实,广大也”是也。有实其阿者,言南山之阿,实然广大也。“阿”为山隅,乃偏高不平之地。而其广大实实然。亦如为政不平之师尹,势位赫赫然也。故诗人取譬焉。《大雅•卷阿》曰:“有卷者阿。”文义正与此似。(50)(《经义述闻•毛诗中》)
王引之从“诗之常例”即“有…其…”句式分析入手,有理有据地提出“猗,疑当读为阿。古音猗与阿同,故二字通用。……有实其阿者,言南山之阿,实然广大也。‘阿’为山隅,乃偏高不平之地。”王氏言之凿凿,得到后世学者认同,如马瑞辰说:“猗、阿古同音通用。王尚书谓‘猗当读为阿……’今按王说是也。《尔雅》:‘偏高曰阿丘’。‘阿’为偏高不平之地……”(51)
但除了“有实其猗”之外,“猗”字还在《诗经》中出现多次。明、清学者注为“柔态、茂盛”,
其实亦是赞同“猗,长也”的训释,如:
(1)柔桑乃桑叶之嫩者。女桑,乃桑树之小者。猗,柔态。与“绿竹猗猗”同义。毛云:角而束之曰猗。孔疏以“晋人角之,诸戎掎之”为证。王雪山(王质)曰掎角之掎从扌,猗彼之猗从犭字,义不同。(52)(明•张次仲撰《待轩诗记》卷三)
(2)“猗”读“阿”,茂盛也。《小雅》:“隰桑有猗”。桑伐后新生者曰女桑,言伐彼远扬者,正为“猗彼女桑”,以备来年再取也。萑苇预之于前,猗桑筹之于后也。(53)(清•牟应震撰《诗问六卷》卷三)
上所引例证皆源自《诗经》,“绿竹猗猗”(《卫风•淇奥》),传曰:“猗猗,美盛貌。”(54);“隰桑有阿,其叶有难”(《小雅•隰桑》)传曰:“阿然美貌,难然盛貌。”(55)王先谦案:“有阿即阿阿也。故《笺》读为阿阿。字亦变为猗猗。”(56)再如,“猗傩其枝”(《桧风•隰有苌楚》),毛传曰:“猗傩,柔顺也。”(57)“猗与那与”(《商颂•那》),毛传曰:“猗,叹辞。那,多也。”(58)
其实,“阿难”、“猗傩”、“猗那”、“婀娜”、“旖旎”皆同一联绵词的不同书写形式。对此,清代学者亦早有论述,如王引之在“猗傩其枝”条里写道:
引之谨案:苌楚之枝,柔弱蔓生。故传、笺并以“猗傩”为柔顺。但下文又云:“猗傩其华”、“猗傩其实”。华与实不得言柔顺。而亦云猗傩。则猗傩乃美盛之貌矣。《小雅•隰桑》:“隰桑有阿,其叶有难”,传曰:阿然美貌,难然盛貌。阿难与猗傩同,字又作旖旎。《楚辞•九辩》曰:窃悲夫蕙华之曾敷兮,纷旖旎乎都房。王逸注曰:旖旎,盛貌。诗云:旖旎其华。王引诗作“旖旎”而训为“盛貌”。与毛传异义,盖本于三家也。(59)(《经义述闻•毛诗上》)
从上文分析中不难看出,“猗”、“猗猗”、“猗傩”描述的是树木生长茂盛的样子,包含着树木萌生的枝叶很多,新生嫩枝柔软、细长、随风摇曳等众多意象,故而随文会有“长茂”、“柔顺”、“美盛”等多种训释,而其义项可概括为“盛貌”。
4.猗,语辞也
这是宋代学者的一种说法:
“猗,语辞也。《书》云‘断断猗’。《大学》作‘断断兮’。《伐檀》‘河水清且涟猗’,亦语辞也。‘猗彼女桑’,柔稚之桑也。先取其大,次取其小,事情之常也。”(60)(宋•杨简《慈湖诗传》卷十)
杨简把“猗”当作语辞,显然不妥。因为训为“兮”的“猗”作为语气助词,用于句末,不能出现在句首。如:《魏风•伐檀》:“河水清且涟猗。”朱熹曰:“猗,与‘兮’同,语辞也。”(61)
“猗”出现在句首,表示赞叹或赞美,但不成词,不单独使用。如:《齐风•猗嗟》:“猗嗟昌兮”,毛传:“猗嗟,叹辞。”(62)《周颂•潜》:“猗与漆沮”,郑笺:“猗与,叹美之言也。”(63)
此外,考察出现在《诗经》中含“*彼**”句式的所有诗句,如“适彼乐土、泛彼柏舟、嘒彼小星、鴥彼晨风、如彼行迈、瞻彼洛矣”等等,“彼”前之字,皆为实词,而非语助词或叹词。
总之,关于“猗”字的4种训释中,除了作为语助词不可靠之外,从上下文的语境来看,“猗”读为“掎”有“偏引”义,读为“倚”有“倚靠、靠近”义,二训有相通之处;读为“阿”有“茂盛”义。三说皆有其合理性。
三 歧义与解释
就“蚕月条桑,取彼斧斨,以伐远扬。猗彼女桑”整句诗的理解来说,毛传除了“取彼斧斨,以伐远扬”之外,看不出对整句诗是如何理解的。郑玄、孔颖达虽对于“猗”的词义理解上未必相同,但对整句诗的取意,是一致的。“条桑”为总说(枝落采叶),“取斧斨”、“伐远扬”为分说,即“条桑”的具体做法。“猗彼女桑”独立成句。可标点、标示如下:
1.蚕月条桑,取彼斧斨,以伐远扬。猗彼女桑。
若将“条”理解为“条长”,“猗”理解为“盛”意,“条”、“猗”一在句首,一在句尾皆形容词,“蚕月条桑”、“猗彼女桑”则独立成句。可标点如下:
2.蚕月条桑。取彼斧斨,以伐远扬。猗彼女桑。
对于这种断句方式,还有一种理解,如:
蚕月,三月也。不言五之日者,蚕事至重,故以配月。瑞玉(笔者注:王照圆)曰:条桑即柔桑也。蚕初生食少故用条桑,取叶存条也。三眠食盛,故伐远扬,枝落之也。女桑,荑桑也。即条桑之萌櫱。蚕三眠,凡生三驹。先生者成茧,皆及其母。后者作茧薄,不能食大叶,故饲以女桑。猗者,新叶猗猗然。凡三节事,古注都欲一之,误尔。(64)(清•郝懿行撰《诗问七卷》卷二)
清代学者王照圆认为,三句诗分别代表蚕生长的三个阶段以及食用三种不同质地的桑叶,即:初生食少,食“条桑”之柔叶;三眠食盛,食伐落枝之叶;后作薄茧之蚕,食女桑(“条桑之萌櫱”)。当然这种理解是值得商榷的,因诗的上一章已有“女执懿筐,遵彼微行,爰求柔桑”的诗句,正是蚕初生时采“柔叶”。
前文论及“条桑”、“掎”的不同理解,上文论及同一种句读方式在语义上的不同理解。这些现象反映了自然语言中语言的形式和意义矛盾的普遍现实,语义学上称作歧义。按石安石先生的分类(65),分别属于词汇歧义和组合歧义。向熹先生在《〈诗经〉歧义的分析》一文(66)中,也列述《诗经》中的种种现象分为词汇歧义与组合歧义两类,之后又从对诗的题旨、对古代事物、对《诗》比兴含义等方面认识的不一致分析了造成歧义的原因。这些固然能具体解释一些现象,但深入探究就会发现仍有许多无法释怀的疑问。
就本文而言,在经过词义、句意的梳理后,这句看似简单的诗句里仍存疑窦。比如“女桑”,毛传“荑桑”、郑笺“少枝长条”、孔疏“柔稺之桑”可谓辞异实同,皆新生嫩桑。但是,细细想来,“女桑”是与“条桑”之“桑”同为“远扬”之大桑树上的“桑枝”,还是另外新生的“小桑树”?若为同株树上的桑枝,是与“远扬”相对而言的“附干小枝”,还是“伐远扬”之后萌生的嫩桑枝?若是新生小桑,其“桑”是指“桑树”、“桑树的嫩枝”还是“桑枝上的柔叶”?理解起来,仍有分歧。如:
(1)女桑,乃桑树之小者。(67)(明•张次仲撰《待轩诗记》卷三)
(2)此“女桑”即远扬枝中旁生小枝耳。(68)(清•夏味堂撰《诗疑笔记七卷》卷二)
(3)女桑,荑桑也。即条桑之萌櫱。(69)(清•郝懿行撰《诗问七卷》卷二)
按语义学的观点,歧义是可以通过语境来消除的。在共时平面,如现代汉语的语境里,词汇歧义和组合歧义一般不会影响口语或书面语的交流。但在历时平面,歧义问题则复杂得多。从解释学的角度来看,歧义现象的存在是必然的,是不可能消除的。就文本的创作者而言,“词不达意,言不尽意的现象,是个人使用语言必定会发生的个性与语言共性的冲突”(70),诗歌作为文学语言,恰恰体现了最强的个性化倾向。就文本的解释者来说,在研究历史作品时,要通过自身时代的语言去理解作品所处时代的语言,即理解语言的历史演变。解释者与创作者之间的理解是通过作品在同一时代的语言环境中实现的,如果二者处于同一时代、同一语言环境,他们会在语言上发生共时性联系。因此,对于个人学识丰厚的学者来说,距离文本时代越近者,其解释越可靠。这也是章太炎、黄季刚、高本汉等学者不轻疑古人,不轻易改读的原因之一。有时,解释者在语言理解上并无分歧,甚至相同,但对作品意义理解却相去甚远,这种分歧则是由非语言环境造成的,它包括解释者的全部个人经验、生活背景、理解的视野角度以及所处历史时代等等。因此,哲学解释学的代表人加达默尔说:理解并不是一种复制的过程,而总是一种创造的过程。……可以说,只要人在理解,那么总是会产生不同的理解。……有充分的理由说,一旦理解了,理解就会出现不同。(71)从这种意义上说,诗句独一无二的“本意”是不存在的。
解释学的立场启发我们,既然歧义的产生是必然的,也是有意义的,对古代文献理解和解释的空间应是开放的。不同的训释反映了不同时代不同学者的经验和学识。在理解继承时,不仅要孜孜于对原诗的准确理解上,每一时代每一位学者的训释,包括曲解和误读,有时也是对词的内涵和诗意的丰富,同时还会扩展我们对注释者所处时代的相关历史、文化、知识的了解。具体到“蚕月条桑,取彼斧斨,以伐远扬,猗彼女桑”这句诗的理解,通过梳理历代训释文献,我们既可以了解到栽桑、采桑、养蚕的一般常识,又可以了解到古今、南北种桑养蚕行为的一致性、变化以及差异。据笔者调查,近代鲁中丘陵地带仍栽种高大的山桑,蚕盛时由男人“条桑”的做法与古一脉相承。
当然,解释亦是有客观性的。历代纷纭的众说需要重新梳理,有的误解源于对前人注释体例的研究认识不够,如“角而束之曰掎”,注释的不是“掎”的概括意义“偏引”,而是对“偏引”义的补充。因“掎”与“角”相对而言,一是“从后”(扯后腿),一是当头(拉犄角),这在先秦文献用例中很清楚。而在本诗中,用手牵拉的是枝稍,“偏引”目的是为了约束枝条以便采叶,即“女桑枝弱,不伐其条,但牵引使曲而采之”(胡承珙语),故随文释义曰“角而束之”。另在众多歧义中,有些是合理歧义,有些则属无稽之谈。如“猗”的虚辞说,不合乎语法;以绳捆缚小桑树,以利其生长说,不符合客观事实。还有,“虽则小物,害仁亦甚矣!”(于鬯语)说古人爱物,怎么连柔桑嫩枝不都放过呢?这未免有点儿书呆子气了。
总之,在《诗经》文献整理方面,我们需要在现代学术理念、方法的指导下,综合近现代以来训诂学、语言学及相关学科已有的学术成果,对每首诗中有歧义之处进行系统分析,做成“一部整理过的较完备的《诗经》注释”,(72)留下我们这个时代的《诗经》集传。
注释:
①《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79年版,第390页。
②《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0册,第394页。
③《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1册,第340页。
④《诗集传》卷8,南京:凤凰出版社(原江苏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页。
⑤《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5册,第191—192页。
⑥《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64册,第292—293页。
⑦根据现代养蚕知识,蚕在生长后期(四龄)食桑叶量为一生的85%。
⑧王绪霞:《〈诗经•豳风•七月〉“条桑”考辨》,《甘肃理论学刊》,2007年第5期。
⑨《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2册,第168页。
⑩《续修四库全书》,第57册,第86页。
(11)夏鼐:《我国古代蚕、桑、丝、绸的历史》,《考古》,1972年第2期。
(12)《十三经注疏》,第1815页。
(13)缪启愉、缪桂龙撰:《〈齐民要术〉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311页。
(14)石声汉校注,西北农学院古农研究室整理:《农桑辑要校注》,北京:农业出版社1982年版,第92页。
(15)《续修四库全书》,第57册,第526页。
(16)《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2册,第151页。
(17)《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1册,第29—30页。
(18)如“施于中谷”、“施于中林”、“中心是悼”之“中谷”、“中林”、“中心”等,参见齐佩瑢:《训诂学概论》,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2页。
(19)《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6册,第515页。
(20)《续修四库全书》,第63册,第569页。
(21)《续修四库全书》,第178册,第148页。
(22)《文渊阁四库全书》,第249册,第725页。
(23)《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2册,第553页。
(24)《续修四库全书》,第67册,第329—330页。
(25)《宋本玉篇•手部》卷第6,北京:中国书店1983年版,第117页。
(26)《三家诗遗说考•韩诗遗说考》卷2,《续修四库全书》第76册,第597页。
(27)《诗三家义集疏》,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14页。
(28)《丛书集成初编•经典释文•毛诗音义》,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81页。
(29)黄焯撰集:《黄侃国学讲义录•训诂学笔记》,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72页。
(30)董同龢译:《高本汉诗经注释•译序》,台北:中华丛书编委会1960年印行。
(31)《诗识名解》卷14,《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6册,第515页。
(32)《毛诗后笺》卷15,《续修四库全书》,第67册,第330页。
(33)《毛诗后笺》卷15,《续修四库全书》第67册,第329—330页。
(34)《续修四库全书》第178册,第148页。
(35)黄焯撰集:《黄侃国学讲义录•训诂学笔记》,第270、271页。
(36)于鬯:《香草校书》,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62—263页。
(37)《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2册,第168页。
(38)《丛书集成初编•经典释文•毛诗音义》,第237页。
(39)董同龢译:《高本汉诗经注释》,第158页。
(40)《十三经注疏》,第456页。
(41)《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5册,第191页。
(42)《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6册,第515页。
(43)于鬯:《香草校书》,第262页。
(44)《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册,第394页。
(45)《毛诗李黄集解》卷17,《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1册,第340页。
(46)《诗集传》卷8,第105页。
(47)《续修四库全书》,第64册,第642页。
(48)《毛诗后笺》卷15,《续修四库全书》第67册,第329—330页。
(49)《十三经注疏》,第440页。
(50)《经义述闻》,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47页。
(51)《毛诗传笺通释》卷20之《小雅•节南山》,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93页。
(52)《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2册,第151页。
(53)《续修四库全书》第65册,第93页。
(54)《十三经注疏》,第320页。
(55)《十三经注疏》,第495页。
(56)《诗三家义集疏》,第809页
(57)《十三经注疏》,第382页。
(58)《十三经注疏》,第620页。
(59)《经义述闻》,第147页。
(60)《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3册,第133页。
(61)《诗集传》,第76页。
(62)《十三经注疏》,第355页。
(63)《十三经注疏》,第595页。
(64)《续修四库全书》第65册,第250页。
(65)石安石:《语义研究》之《歧义现象种种》、《说歧义》等,北京:语文出版社1994年版。
(66)向熹:《〈诗经〉语文论集》,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68-104页。
(67)《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2册,第151页。
(68)《续修四库全书》第64册,第642页。
(69)《续修四库全书》第65册,第250页。
(70)殷鼎:《理解的命运》,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61页。
(71)加达默尔著,洪汉鼎译:《真理与方法》,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383页。
(72)郑振铎:《关于诗经研究的重要书籍介绍》,载于《小说月报》14卷3期(19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