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诡辩:怎样做才更符合逻辑

诡辩通常是一种诡辩论者的故意行为。但也不排除一种情况,有的人自认为说话写文很有逻辑性,但实际上在不知不觉中犯了诡辩论者的错误。从根本上说,这是由于不熟悉逻辑思维的规则所致。那些以理性主义者自居却又时常提出一些明显带有偏见色彩的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偏见,往往会在无意识中进行诡辩。

北大逻辑学家的认识

按照形式逻辑的法则,一个句子表达的意思应当遵循同一律与矛盾律,意思要前后一致,不能自相矛盾。也就是说,在一个完整的句子中,不要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否则,就变成了“同句异义句”。

同句异义句会让听者感到无所适从。比如,有一则通知称“体育馆在今天下午5点将进行一场篮球赛,请所有参加比赛的排球运动员和教练,马上到篮球场集合”。这句话就出现了歧义。

篮球运动的主体显然应该是篮球运动员,而不是排球运动员。这则通知的本意是通知参加比赛的篮球运动员到篮球场集合。结果表达有误,与比赛相关的篮球运动员被排除在了通知对象之外,与比赛没有关系的排球运动员反而成了通知对象。结果,篮球队员与排球队员都感到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所以,我们在说话时,一定要牢记逻辑的同一律与矛盾律,不要让自己的话前后矛盾。反之,如果有人不慎出现这种错误或者故意用“同句异义句”来干扰视听时,大家应该冷静地分析并指出其问题所在。

他比你更有理(礼)

满清时期,清远县两个大户人家张家和李家,因为店铺纠纷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只能请求县官来解决此事。为了自家可以胜出,张家拿出三百两银票向县官行贿,请求县官判张家胜诉。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因此县官满口答应下来。后来李家也找到了县官,并送上五百两银票,请求县官判李家胜诉,县官也毫不犹豫地答应了。

开庭审判时,经过简单问话,县官直接命衙役将张家人拖下去打板子,张家人一看急眼了,急忙伸出三个手指说:“县太爷,我占着理(礼)呢!”

“切,你这还叫占理(礼)?”说着,县官举起一个手掌,又对张家人说道:

“李家比你更占理(礼)!”

“理”和“礼”同音不同字,意思更是相去甚远,只有写出来才能正确区分它们的意思,只靠听是听不出来的。县官正是通过“理”和“礼”的谐音,转换了概念,并将评判是非的标准一并换了,用“礼”取代了“理”。依照此项标准,判断输赢的依据不再是法律,而变成了送礼多少。假如一人送札,而一人不送礼,那么自然是送礼者赢,另一方输;假如两人都送礼,那么谁送得少谁就输。但是乍一听,好像县官是秉公执法的好官,实际上却是个大贪官。在这种贪赃枉法的贪官污吏面前,不交钱,有理也变成了无理。难怪有人这样说道:“有礼走遍天下,无礼寸步难行。”

用好逻辑定律

在上述案例中,县官与当事人都使用了“同句异义句”。双方故意利用谐音来掩盖谈话的真实内容,避开外人的耳目。破解谐音诡辩法的办法很简单,把交谈内容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呈现。不过,有些人在谈判过程中会遭遇这种情况,无法通过书面文件来鉴别。这就要求大家在谈判桌上要保持警惕。

通常而言,谈判老手为了避免授人以柄以及保守机密,也会使用这种含义不明确的句式。如此一来,假如日后形势有变,就可以灵活选择其中对自己有利的局面。语言的模糊性不符合逻辑思维的要求,但可以为谈判保留变化的余地。所以,在各种谈判活动中,谈判双方往往都不会一开始就把话挑得太明。

当对方使用含义不清的模糊语言时,我们应当怎么办呢?首先一点,不要草率地做出结论,无论如何都要保持头脑的冷静清醒。

接下来,运用逻辑思维的四大定律来具体分析对方的发言。把对方言论中的各种含义都罗列出来,再认真对比哪一种解释对自己有利、哪一种解释对自己不利。然后再进行换位思考,哪一种解释对于对方而言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哪一种解释会让对方的利益大幅度缩水。通过对比不同选项的利弊关系,可以分析出对方最可能采用哪种“逻辑”。

一般说来,谈判对象都会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理解。假如你发现某一种解释对自己不利时,就要当场指明并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不要让对方蒙混过去。假如你意识到某一种解释对自己有利,也有必要将其单独提出,让对方确认该条款是否与自己的理解一致。假如不一致的话,就应该坚定地要求对方改用一种更明确的表述方式,而不要在相关问题上含糊其词。

总之,双方商量出的最终结论不能违反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理由充足律。否则,将来肯定会产生无法执行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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