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您经常说,中国法治的进程“不是一条笔直的道路”,到底该如何理解?
江平:中国法治进程曲折,这是笼统而言,因为法治涉及的面很广。我们过去无法可依,现在有很多法律了,法律体系也基本完成了,从这点来说,那是前进了。再比如说,我们现在公权力的行使,尤其是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法治化、公权力的透明度、财政状况预算的透明度等等,这些都有前进。
但是,还是有一些重要方面没有向前。最重要的之一就是司法改革的滞后。一个国家的法治化,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司法权力。我们在司法权的行使方面,强调司法公平,也更应该强调宪法中明确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我们宪法中明确规定的,这一点强调不够。
又比如说对待律师的问题上。律师在维护社会主义的法治和民主方面,是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目前司法界低估了律师的作用。刑事案件辩护率低,这个问题也是很明显的。
南方周末:社会各界在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时,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命题:下一步的改革动力在哪里。最近法学界也在讨论“体制内力量”对于法治进程的作用,不知道您怎么看?
江平:体制内的力量是绝对不能够忽视的,我所知道公检法内部很多人是很理性的,很了解我们国家法治应该怎么样去做。
南方周末:在近几年的一些大要案中,律师抱团进行辩护活动,一些法学学者包括您本人也担任过几个案子的顾问,为何要介入这些个案?
江平:我想这个做法,是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的一种方法,能更好地把法学家和律师结合在一起。因为我们知道,对于我们社会上的法律人来说,一个是公检法机关的法律人,这是体制内的,另一个是体制外的律师、教授。
我们要推动体制内的改革,要获得体制内的力量的支持。利用体制外的力量来呼吁,也能起一定的作用。律师有时候感觉到现在他们的地位还比较弱,光靠律师的力量,他们的声音还不足以引起人们的注意。所以,他们很希望能把法学家里面的一些力量也组织进来。像这次贵州案件里面,和学界里面有影响的人物联合起来,可能能够发挥的作用更大一些。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路子。
南方周末:您一直强调法律人在国家中的作用,如果有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江平:应该说,律师是很重要的社会进步力量,不应当仅仅看成是法律的力量。看作是法律的力量,把律师的作用看小了。现在我所看到的律师参与,更多的体现在人大代表上了。我相信在未来,中国的政治结构里面,搞法律的人会越来越多。
南方周末:邓小平同志说,“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于贯彻。”2011年党的9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也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法律界对此热烈响应。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宪法学者杨海坤教授在分组讨论会上建议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想听听您的意见。
江平:他的这个意见我完全赞成。我认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应该说,和我们的法治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法治的清明就在于政治的清明。
我觉得未来的趋势肯定是趋向和走向继续改革、继续开放的,甚至将从经济体制改革走得更远,这个没有问题。但是,关键是步伐有多大,内容是什么。
我觉得步伐不能够要求太快,因为中国嘛,改革开始慢一点,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必须改革,坚持改革这就是对的。
我是比较趋向于,改革应当特别注意党政分工,这个角度来着手。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初期的时候,就提到过“党政不分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最关键的问题”。这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党起的是领导作用,不能把“党”和“政”的角色混淆。
其它方面,比如行政体制改革,把政府的权力做更多的限制。公权力的行使,最大的问题就是容易侵犯私权利,现在我们有行政诉讼,但只能够告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够告抽象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要解决的话,就有一个宪法诉讼的问题。没有宪法诉讼,怎么保障老百姓的宪法权利呢?法律也好,制度也好,必须有一个规定,这个很重要。
其实,说透了,一个很重要的内容,那就是要减少公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干预的作用和干预的分量。
南方周末:这几年中央和各级官员都在说要加强创新社会管理,尤其突出表现在协调各方利益、解决社会矛盾上,要更多依靠社会的力量。您的一个重要论点是要更多地扩大社会权力,给社会自立、自治的功能。
江平:社会权力的立足点是市民社会。马克思在他早期著作中多次谈到,社会本身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组合,这是社会很重要的两大组成部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政治国家是公法或者公权存在的基础,而私法存在的基础恰恰是市民社会。
国家干预的那当然是公权的范围,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行政,这些权力国家来管。那么,市民社会管哪一部分呢,通俗地说就是管到公民自己的生存和后代延续的生活,吃喝拉撒睡等等。老百姓为了自己的生存,他要生产、他要消费、他要分配、他要公正,为了后族的延续,他要婚姻、他要生孩子、他要有继承。这些不需要国家大包大揽,国家不管,社会也是管得很好啊。马克思说,“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
我们中国向来是公权过大、私权过小。过去,公权无限制地来干预私生活的各个方面。最厉害的时候包括吃饭都由国家来管,吃食堂,结婚还要国家批准,是不是?类似这样,公权力无孔不入,私权利就收缩到很小。现在,我们所说的大社会、小政府,也就是要反其道而行之,属于社会的也就是你说的公民社会也好市民社会也好,这部分应该是恢复到它本来的面貌,应当给与它更多的自由,国家尽量少干预。
现在有一个可喜的现象就是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在逐渐放宽。过去,社会团体中,必须要有固定的挂靠单位,现在有些地方不需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