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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社会主义宪政须继续研究和推进

   各位尊敬的前辈、同行、朋友:

   这么多有影响的机构在清华大学庄重堂皇的中央主楼召开“中国影响性诉讼评选十周年论坛暨《中国法律评论》创刊一周年纪念会”,可谓中国法学界在2015年的第一件盛事。

   我被推举为“2004—2014年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人物”之一并获得演讲机会,深感荣幸。但我非常清楚,与今日受到表彰的其他法律人对法治进步作出的贡献相比,我是做得不够的。我特别不敢忘记,很多法界人士付出比我多、对中国法治进步的贡献比我大,但却因种种原因没有受到表彰、没有得到公开承认、没有受邀请参加今天的会议。

   建设法治中国,法律人任重道远。没有30至50年的努力,中国不可能建成法治要素完备的社会和国家。今日之中国,处在人治法治过渡时期的初级阶段。这个时期的重要特征是:已经形成了一些法治要素,但人治要素更多、更强有力;人治要素与法治要素并存和竞争,时而法治倾向占上风,时而人治倾向站上风;若以年代为计时单位,法治要素的增长和人治要素的衰减,都表现为确定不移的发展趋势,但若以年度为计时单位,人们看到的也完全可能是相反的情形。

   在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过渡时期,法律人的使命无外乎通过自己的职业活动,努力增添法治因素,降低人治因素。在这个时期的初期阶段,人治因素数量多强度大,法律人履行推进法治的使命势必倍尝艰难、冒多种风险。还必须看到,由于我们社会在政治伦理和宪法上已经肯定法治否定人治,这就必然使得人治在出现和活动时几乎无一例外要披上法治的外衣。因此,明辨人治法治,也就仍然是人们推动法治建设的先决条件。在这方面,今天最需要注意和防止的,是视法制为法治、视人治法治,或有法制、无法治,讲法治、行人治

   推进法治建设,今天特别需要确立合理的法治建设成效评价或判断标准。法制重在管理和统治,法治重在民主立法基础上落实法律至上,因此,法治建设的成效大小,主要应该看宪法规定的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保障状况。人身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通讯自由和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状况如何,应该是评价或判断我国法治建设成效大小的根本性指标。

   宪法是通过限制公权力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所以,严格实施宪法就是实行宪政。我个人在过去几年的一个选择,就是与中国宪法学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以及宪法学界的其他前辈、同行一起,倡导和推动我国官民各界接受社会主义宪政概念。这个概念的核心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承认或不否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宪法正当性,这是社会主义的含义;二是明确中共党权范围、形成党权清单、规范党权运用程序,这是宪政的含义。这样对社会主义宪政下定义,有充分的宪法根据,也符合中共党章的规定和精神。

   虽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没有采纳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但有证据显示,这个提法及其理论表述已经受到各方高度关注,最高领导层并没有否定它。这表明在政治上,我们还有为研究和推进社会主义宪政的广阔空间。更重要的是,实行社会主义宪政,是中国未来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不可回避。它在现阶段的一个具体要求,就是在审判组织立场中立的基础上落实审判独立。防止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审判独立也是实行法治所必不可少的防止权力过分集中的制度化措施之一。

   实行社会主义宪政应该是今后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基本方向,即使无其名,也应该有其实。相信我国法律人、尤其宪法学者,会为建设社会主义宪政的目标继续努力,我个人也会将自己的工作融汇在其中。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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