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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夫:公民之痛与劳教之痒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由法律规定之。劳动教养可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三年之久,劳教委不是司法机关,它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条例,对此违反立法法的劳教决定不经其自身复议就不能起诉到法院。河南省漯河市小学教师陈全发的遭遇揭示了劳教制度存在的漏洞。

  

  人人生而自由。对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剥夺必须由法律规定之,法律至高无上,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挑战法律权威,这关系到法治国家的命脉。

  

  一 小学教师祸起十二年前的那个冬夜

  

  河南省漯河市湘江路小学教师陈全发夫妻都是教员,住在该市源汇区翟庄乡黄岗村,本是「外来户」。因「开发区」占地款去向不明,无地可种的村民不断举报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问题。某日,村民们找到陈全发:「你是识文断字的老师,咱农民手拙嘴笨,我们上访几个月,有关部门不理不管,说我们材料不行。大家都一致推举你陈老师帮我们写一份告状材料。」面对几十双企盼的眼睛,陈全发说不出拒绝的话:「那我就试试写吧。」

  

  陈全发写的材料递上去,上边有回音了。村民又找他商量。一来二去,陈全发成了农民上访的「参与人和组织者」。妻子告诫他:「咱都是教师,又是外乡人。不应掺合村民上访的事。如果上边有人追究,你可要吃不了兜着走。」陈全发说:「不会的。国家大搞反腐倡廉,村民上访有凭有据,又不犯法。再说了,农民是弱势群体,如果有点文化的人都不肯替农民说话,世上还要公正可言吗?」

  

  1993年12月,原村两委班子因经济问题被撤换。令村民不满的是上访带头人被个别领导当成了刁民,有人扬言要收拾几个,同时上级派来两个乡干部到黄岗村当村干部。当月23日晚,进村就职的乡干部主持召开全村党员干部大会,遭到村民围攻。

  

  当晚8点,陈全发离开学校,回村听到鞭炮声。有人告诉他,乡干部张石头被派来当村支书,在会场和村民闹翻了,有人要打他。「那不行,张石头原来也是教师。谁也不能打他。」陈全发急速到村委大院上到二楼会议室,发现村民黄占立撕了张石头的笔记本,村民数十人围着正在吵骂。陈全发一把将黄占立推倒,上到桌上对乱哄哄的村民说:「张石头是上级派来的书记。谁敢动张书记一指头,我今天就要打谁。你们不要闹事,谁闹事找我说。」陈是体育教师,曾办武术班开馆授徒,又是村民上访写材料的「文人」。他的话确实起了一定作用。后来派出所的警车进村被群众围住,村民喊着:「把车掀翻,砸了,不能让他们抓人!」又是陈全发劝开群众,保护警车安全离去。

  

  本以为阻止群众闹事有功的陈全发却因此成了「打击对象」。1994年3月21日,正在上课的陈全发被抓走「收容审查」,收审通知书「收审原因」一栏竟是空白。几年后陈全发在法庭上才知道对他收审的原因是「扰乱公共秩序」。从收审所被放归,陈立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解除公安局的非法收审。区法院裁定 「未经公安局复议不得起诉」,市法院二审裁定「对收审不服可以直接起诉,法院应当审理」。案件发回到区法院半年无音讯,陈全发却又被抓走,理由是「扰乱办公秩序」劳教三年,区法院随即裁定对陈全发的收审案「中止诉讼」。

  

  1995年4月11日陈全发又被从课堂抓到看守所关押,有人对他说:「好好的老师不做,却要上访告状,收审一回你还告,判你三年劳教,出去再告,还抓你。」在漯河市有关部门的经验材料中,陈全发劳教案成了「严打保稳定」的典型案例。

  

  二 诉权被剥夺,气得我四肢冰凉,瘫痪在看守所的水泥地上

  

  《劳教决定书》认定:「1993年12月23日晚,黄岗村在村委会议室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晚7时许,陈全发伙同他人到会议室无理取闹,与会党员多次对其规劝,陈全发置之不理,继而上到板凳上、会议桌上进行宣讲,煽动群众,致使党员会无法进行,个别人乘机对会议室门窗玻璃、锦旗等物进行破坏。黄占立将村党支部书记张石头的记录本撕烂。当源汇分局翟庄派出所前往制止时,又围攻前往执行公务的人员和车辆。」

  

  事后查明,这份决定存在如下问题:一、劳教委认定「陈全发伙同他人到会议室无理取闹,与会党员多次对其规劝」,但其所有证据中没有一份与会党员的证言和询问笔录。倒是有许多党员证实陈全发当晚制止群众闹事。二、村支书张石头说自己当晚10点半左右已被派出所解围,但派出所干警证明当晚11点他们才接到报警,然后赶到村委二楼会议室门口,看到陈全发正在「煽动群众」,显然自相矛盾。三、公安局先对陈全发收容审查,然后劳教,所收集的犯罪材料大多是关于陈全发参与上访的内容。终审法院认定「市劳教委决定对陈全发实行劳动教养的理由是其扰乱办公秩序,但适用的法律法规却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显然陈全发不属于该《决定》规定的四种劳动教养对象之一。」四、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需要劳教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但劳教委没有出示该「意见」。相反,记者到陈全发所在的学校采访时,校领导和教师均表示,陈全发是个好教师,曾被评为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教育工会多次去漯河市调查此事,要求见陈本人,但受到阻挠。五、终审法院查明:劳教委送交当事人与提交给法院的劳教决定书不一样,除字体笔迹不同,其中一份连编号都没有。「在长达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里,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在对陈全发收容审查、解除收容审查、陈全发提起诉讼之后于1995年3月27日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报请市劳教委对陈全发劳动教养,市劳教委对其中原因的解释无法令人信服。」

  

  然而市公安局一口咬定:陈全发对此劳教决定「信服」了,在收审站对他宣布该决定后十日内,他表示不要求行政复议。而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此后十年间,陈全法无数次到法院起诉,无数次被驳回。

  

  陈全发所在学校领导说:陈被关押前长期教体育,自己习武强身,可能有其它毛病,但腿部没病,他出来治病时腿瘸拄拐,不知何故。

  

  陈全发对记者说:干警没打我,是我自己气的。我身为教师,教书育人几十年,因为那一晚劝阻群众闹事,先被收审一个月,我不服告到法院,他们又劳教我,而且不让我申诉,我至死都不服。我躺在看守所的地上四肢冰冷,全身动不了,我不停地喊:「我不服我要申诉!」他们没人理我。那时我真想死掉,但没死成,从此腿瘸了。

  

  一个习武强身的体育教师,一气之下全身瘫痪,其心何其怨愤,他会甘愿放弃申诉机会吗?曾和陈全发关押在一起的张XX、萧XX证实,大约在1995年4月13日,陈全法被抬到我们号里,当时以为他喝醉了,因为以前从没听说瘫痪的人还往号里抬的。他进来时拿着劳教决定书,第二天上午八九点钟他就喊要申诉,一个管教干警说:「你申诉也没用,这一段你们村正选干部,你老老实实呆着吧,过一段就放你。」陈全发又向管教干事要纸、笔写申诉,干事没有给他。他一直喊报告喊了七八天,但一直不让他申诉。

  

  曾在收审站工作过的看守人员陈XX、刘XX证实:那时陈全法多次要纸和笔写申诉,因为领导开会说过不让给他笔和纸,所长不让他写申诉,管号干事也说不让给他笔和纸。

  

  陈全发躺在那里,想着自己是躺在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和许多官员们「专政」意识的夹缝中,法治的基本规则是让每个公民都能得到法律的救济,公民的宪法权利能得到基本的保障。自己是一个公民,却被作为专政对象关押并剥夺了诉权,以后再到法院起诉,必然是以「未经复议不能起诉」的名义驳回。劳教真是专政的利器,可以不经法院审理就把一个公民囚禁三年,申诉被剥夺,以后无法起诉,可能永远冤沈海底……全国还有多少像他一样的公民遭遇了这样的专政待遇?

  

  他思索为何真正「闹事」的村民不抓而抓他这个制止闹事的小学教师?在当政者心中最忌讳知识分子与闹事的工人农民「参合」,正如毛泽东所言:衡量知识分子是革命的、不革命的或反革命的,就看他是否与工农大众相结合。这种结合必然产生强大的力量。自己参与上访写了告状材料就犯了忌讳,那天夜里乡干部和派出所无法制止群众闹事,一个小学教师却制止了,这个小学教师不正是与当局「争夺民心」的异己力量吗?不应打断其脊梁骨杀鸡给猴看吗?

  

  对未来他没有绝望,社会在进步,法治会取代人治、宪政会取代专政。但他没想到自己瘸腿走过的申诉路会长达1十个年头,妻子承受不了各方压力与他离婚,十年里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只有满腹冤屈一身残疾,甚至沦落到乞讨的地步,他曾无数次给人下跪求告无门向隅而泣,见到以前的学生赶快背过脸去。公民一旦被当成专政对象,就不再是「人民」不再有尊严甚至不再是站立的人。

  

  哈姆莱特说,生,还是死,这是个问题。

  

  三 准备用一生起诉「劳教委」

  

  1995年7月27日,因陈全发「患有严重疾病」被 「暂缓执行」劳动教养。他被勒令签下「子子孙孙不申诉上告」的保证书才得以放出治病。陈治病期间拄着双拐再次申诉,病未痊愈即被抓回关押。1997年2月,陈全发病情加重,第二次出来治病,因偏瘫手不能写字,让上小学的儿子抄写申诉状到省城告状,派出所有人警告他:「再告再抓你,啥时告啥时抓。」

  

  劳教决定书写明陈全发执行劳教的地点是远在许昌的河南省劳教三所,陈全发在劳教三年期限内却始终未被送到法定执行地点,而是一直被控制在漯河市公安局控制的收容所内。劳教委的理由是陈的病重劳教三所不予接收。陈认为,如果不予移送是因我病重,那么两次让我出来治病,治好就该移送,没治好就该让人接着治,但只要申诉他们就抓我,既不让治好又以病重为由将我关押在他们的收容所,我始终被控制在其爪牙下不能申诉。

  

  1996年新闻媒体发表陈全发劳教案的相关报道后,市劳教委根据他本人的申诉材料曾取证五十七份,对该案全面覆查,但一直未给陈本人任何书面答复,没有书面答复,他就无法诉至法院。在以后多年十数次诉讼中,「陈全发不经复议不能到法院起诉」 成了劳教委的口头禅。区、市两级法院以此为由基本堵死了陈全发的诉讼路。

  

  以下是陈全发案审理过程。

  

  1995年,区法院受理陈全发案,裁定驳回起诉。陈上诉,市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1998年,区法院受理陈全发案,裁定驳回起诉。陈上诉,市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1999年,市法院驳回陈的申诉。

  2000年,河南省高级法院受理陈的申诉,裁定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000年,区法院裁定驳回陈全发的起诉,陈上诉,市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2003年,省高级法院裁定直接提审此案,指令区法院受理此案。

  2003年,区法院判决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以上每一次「受理」与「驳回」都需要敲开无数道门付出难以计算的精力与财力。没有工作和收入,为交诉讼费卖掉一切值钱的东西,妻子离弃,两个孩子食物不足,陈全发拄着拐杖拖着瘸腿奔走在街头的单薄影子,使相遇的村民和学生不忍卒睹,但他倔强地梗着脖子歪扭着身躯,从来是一付昂然不屈的神态。对记者谈起告状中的屈辱往事,他多次泣不成声:古人说屈死不告状,真是千古名言吶。剥夺了诉权,还得诉讼,他们留给我的是一条死路,可死路也得走。我准备用一生来起诉劳教委,告诉世上的人,在中国,有我这么个「非人」的人和这样一条「非路」的路。

  

  四 劳动教养存在的漏洞已是法治国肌体上的一处溃疡

  

  2004年8月18日,市中级法院作出(2004)漯行终字第三十七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市劳教委对陈全发劳教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矛盾且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属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判决认定劳教委应赔偿陈误工损失六万多元,但陈本人只要求赔偿五万多元,所以判决市劳教委一个月内支付陈全发国家赔偿金55440元。

  

  村民说陈全发要的赔偿太少了,法院光误工费就算了六万多元,陈这几年上访的花费、因关押导致瘫痪产生的医疗费、打官司的诉讼费,最少也在十几万元。

  

  陈全发只是笑笑,他觉得自己官司赢得有点悬,十二年审了十二次,他所受到的煎熬岂是五万或十万元所能补偿的。他要的是作为普通公民在自己祖国所应得到的尊严。人人生而自由,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对宪法权利的剥夺必须由法律规定之,法律至高无上,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挑战法律权威,这关系到法治国家的命脉。一个公民犯了罪只能由法院依据法律审判才能剥夺其自由。对公民刑事犯罪,即使拘役几个月也得交由法院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由法律规定之。劳教可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三年之久,劳教委不是司法机关,它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条例,对此违反立法法的劳教决定不经其自身复议就不能起诉到法院,而且它还可以让被拘押者「自愿放弃复议权」而万劫不复。劳教被某些官员视为最有效最直接的「专政工具」,其现存的法律漏洞已成为法治国家的「黑洞」,陈全发就已在这个黑洞中挣扎了十几年,全国不知有多少这样的陈全发。

  

  接到胜诉判决书的陈全发觉得劳教这个黑洞在身后依然对自己张着大嘴,随时可以吞噬掉无辜的公民。他和普通百姓一样期待着宪政的阳光赶走「专政」和人治的阴霾,使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由悬置状态降落到人间。

  

  笔者发稿前,陈全发突然打来电话:漯河市中级法院通知他,劳教委对终审判决提出申诉,让他准备再开庭应诉。

  

  看来此案没有完,走了十年的诉讼路还得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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