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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的分野——关于“法学理论”知识体系的再思考

  

  当前,有较多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都在招收“法学理论”专业的硕士生;相比之下,只有不多的几个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在招收“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生。但是,无论“硕士点”、“博士点”的分布状况如何,依照国家教育主管机构制定的正式规则,“法学理论”都构成了“法学”这个“一级学科”之下的一个“二级学科”。从制度上看,“理论法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但是,在现行的教科书体系中,却找不到一本教材叫做“法学理论”。实际上,无论是研究这门学科的教师抑或是学习这门学科的学生,都习惯于把这门学科称为“法理学”。也许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以“法理学”命名的教材或著作比比皆是。

  把“法理学”视为“法学理论”的代名词,也许是可以成立的。但是,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接踵而来:“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又是什么?近几年,有关这个问题的争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由此出现了多种不同的观点。比如,有学者相信两者是一回事,即法理学就是法哲学;也有学者认为它们是可以截然分开的两码事,即法理学与法哲学各有自己的研究领域;还有学者认为,二者之间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即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等等。

  其实,单从字面上看,“法理学”之“理”与“法哲学”之“哲”,都是含义宽泛的术语。比如,传统中国有“理学”,后来还有“新理学”。但传统中国却无“哲学”这个概念,更无“法哲学”概念可言。概而言之,“哲学”是一个西方传来的概念,“理学”倒是一个中国本土的范畴,二者分别出自两种不同的文化传统。因而,真正要从词义上厘清“法理学”与“法哲学”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将很难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

  为了走出概念的泥淖,本文认为,与其纠缠于“法理学”与“法哲学”之间的概念之争,倒不如从学科体系、知识体系的角度上,重新审视“法学理论”的内容到底包含了什么。

  简单地说,所谓“法学理论”,就是关于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理论,也可以简称为“法理学”或“理论法学”。它的内容大致可以一分为二: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

  其中,法律哲学关注的对象是法的应然问题,即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研究法律哲学的基本方法是价值分析。有关法的本质问题、本位问题、伦理问题、价值问题;有关自然法、上帝法、神法、人法的问题;有关天理、天道的问题;有关权利、正义、自由等等之类的问题,甚至女性主义法学、批判法学等等西方后现代主义法学关心的问题,只要它涉及到“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一主题,都可以归入“法律哲学”的范围。对这一类问题的探讨,没有终点,也不大可能获得某种“科学”的结论。研究这些问题的目的在于,通过反复的交流与不断的对话,有可能在越来越多的问题上达成共识。

  法律科学关注的对象,则是法的实然问题,即“法律是什么”的问题。研究法律科学的立场是价值中立,它坚持实证主义的或科学主义的研究路径。这里的实证主义既可以是逻辑实证主义,也可以是经验实证主义。从逻辑实证主义出发,可以获得关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解释等问题的认识,这些内容,大致可以归属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研究范围。从经验实证主义出发,关注的主要领域是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现实主义法学等等,以及各种各样的交叉科学研究,比如:法律与科学技术、法律与经济发展、法律与生态环境,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大致可以获得一个实证意义上的“科学”结论。

  作为“理论法学”的研究对象的法,既是一个价值问题,也是一个事实问题。研究法的各种各样的价值问题,构成了形形色色的“法律哲学”。研究法的各个方面的事实问题,则构成了丰富多彩的“法律科学”。把这两个方面整合起来,就构成了“法学理论”或“法理学”的一个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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