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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死刑统计数据应当公开

  

  在中国,死刑的裁判与执行的统计数据(以下简称死刑统计数据)都是国家秘密,人们无从知道全国死刑的裁判与执行的整体情况。

  其实,作为秘密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应当具有事实上的保密性,但因为我国并没有死刑的秘密裁决与执行制度,这种保密是不必要的和没有意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任何刑事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判,都应当公开判决。也就是说任何判处死刑的案件,其裁判的结果都是向社会公开的,法院也应当对所有案件公开宣告判决,媒体可以对任何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报道。对终审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而改判为其他刑罚的只有极少数,而且改判的结果仍然应当公开。所以到底有多少人被判处和执行死刑,是可以根据裁判的情况推断出来的,所谓保密,事实上是做不到的,反而会导致民间的错误推测和失误统计。

  那么,这种所谓“秘密”是怎么形成的呢?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国家比较大,各地区之间信息汇总上存在难度,使研究机构难以获得准确数据;二是有些法院(有判处死刑终审权的为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这一权力正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故意隐瞒裁判信息或者对这些信息的公开程度不够。由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导致只要全国最高司法部门不公开统计信息,研究机构就很难获得准确的数据。

  根据“ 保密法 ”的规定,被规定为国家秘密的,只能是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有关的事项。那么,为什么对这么一个可以估计出的数据,我国会把它当成国家秘密来处理呢?我同意北京大学王世洲教授的看法,究其原因,“全国死刑数量统计信息之所以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只能是因为数量过大。”(王世洲,关于中国死刑制度的反思《新华文摘》2004年第15期)这种数量过大,导致政府担心国际人权组织和其他国家政府对中国人权问题上的指责,因此,这不是一种理直气壮的表现。

  死刑数据的公开在大多数国家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据大赦国际统计,在2004 年期间,至少在25 个国家有 3,797 人们被执行了死刑,至少在64 个国家有7,395 人被判了死刑等待执行。各国大都将统计结果公开。此情况是根据国际大赦组织已知的案件统计出来的; 真实的数字一定是更高的。和往年一样, 大多数死刑的执行出现在全世界极少数国家。 2004 年, 97%的死刑执行发生在中国、伊朗、越南和美国。 伊朗至少执行死刑159人、 越南至少执行死刑 64人 。美国则从 2003年的65人下降到2004年的59人。(Death Sentences and Executions in 2004,http://web.amnesty.org/pages/deathpenalty-sentences-eng。)在美国,每一起死刑案件的判决与执行,都是本州或者全国报纸的重要新闻,政府的司法信息统计网(http://www.ojp.usdoj.gov)对死刑裁判与执行的数据随时都有更新。

  公开死刑统计数据还有以下的重要意义:

  第一,公开死刑统计数据,有利于发挥死刑的威慑作用,符合设置死刑的目的。刑罚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报应实现矫正的正义;二是针对社会上犯罪人以外的人的一般预防和针对犯罪人本人的特别预防。所以,死刑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以其剥夺生命的严厉惩罚威慑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使其不敢犯罪。死刑统计数据的公开,可以让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知道某些犯罪的特别严重性。如果对此隐藏和掩盖,死刑应有的威慑作用就大打折扣。

  第二,公开死刑统计数据,有利于保障死刑的地区平衡、个案之间的平衡,达到罪刑均衡。罪刑均衡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当然要求。生命是不因为地区、户籍、经历、官职的大小等而有差异的。但是,司法实践的情况却是,情况基本相同的案件,在有些地方判处死刑,有些地方判处较轻的刑罚。过去,一些案情相似的案件,各省在量刑结果上存在差距。最受诟病的莫过于贪污受贿案件了,有时贪得多的没判死刑,贪得少的反而被判了死刑。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但情节算"特别严重"的标准全在当审该案法官的心里。这是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2000年,江西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被判死刑。但此后受贿900多万元的深圳原海关关长赵玉存被判无期徒刑。2005年3月,创下安徽50年反贪史之最的"安徽第一贪"尹西才一审被判死缓。公开死刑数据及其祥细情况,可以让法官在裁判的时候有一个参照,避免个案之间的畸轻畸重,这是实现刑罚公平的一个重要方法,特别是对人命关天的大案而言,这种公平的意义就更显重要。

  第三,公布死刑统计数据,也是实现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方式。被告人辩护的根据有些可以直接依据法定情节,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法官酌情决定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被告人可以以先例为依据。在美国,根据《量刑指南》量刑时,先例可以作为解释法律和进行辩护的工具。如“七步量刑法”中,在法律已经确定的范围内(如1---3年),被告人可以将自己可能判处的刑罚与自己过去判过的类似案件、其他州类似案件、本州类似案件、与其他州更重或更轻案件、本州更重或更轻案件等7类情况进行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比较,从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辩护。在我国,被告人当然也可以在对自己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以类似案件没有处死刑作为自己不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理由。

  第四,公开死刑统计数据也有利于听取对死刑判决的意见,检讨死刑在具体设置上的适当性。死刑逐步走向废除是世界各国趋势。据大赦国际截止2005年10月4日的统计,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 86个,对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在实践中实际上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有24个。以上共计 121个国家。其他保留了死刑的国家为75个,属于少数派。从废除死刑的趋势来看,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废除死刑。(Facts and Figures on the Death Penalty,http://web.amnesty.org/pages/deathpenalty-facts-eng,Last updated: 4 October 2005)我国在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将根据已经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罪名和死刑的司法适用。《公约》第六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权。”第二款规定:“未废除死刑的回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第六款规定:“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很显然,公约的精神体现了限制死刑并逐步废除死刑的目标。那么,对哪些罪名可以废除,哪些罪名先予废除,都应当进行祥细研究,其依据包括了现在实施的死刑的情况和效果,这些都要以已经公开死刑统计数据为前提。

  最后,我国公开死刑统计数据,还有利于防止其他国家和国际人权机构的恶意攻击。当死刑数量过大的时候,必然要招致善意的批评和恶意的攻击。一个国家是否保留死刑、如何适用死刑,确实与一个国家的国情有关。但是,这种国情和死刑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对于一个民主、文明、对人民负责的政府而言,自信的做法是可以将其昭然于天下,并接受各方面的评论,坦然面对善意的批评,才能理直气壮还击恶意的攻击。

  我期待我国政府尽快将死刑统计数据进行祥细的公开公开的方式可以以数字统计与全案材料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案件除外)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专门出版定期的死刑统计公报,公布每一个死刑案件,并作出每年的年度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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