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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臣民还是公民?——中国百年立宪得失

  

  2008年8月27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因为,一百年前的这一天,摇摇欲坠的大清王朝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标志着中国立宪之肇端。在纪念这一重大事件的日子里,反思过去百年立宪的得失颇有意义,因为总结其经验教训,有助于我们辨明未来的努力方向。

  毋庸置疑,百年立宪的尝试,使我们收获良多。君不见,"宪法"、"权利"、"自由"等概念都成为市井街巷流行的话语,"臣民"观念已为"公民"精神所代替;百年立宪的努力,使人们深深地认识到,政府的权力不应是无限的,而应是有限的,应当受到法律尤其是宪法的限制,亦即建立一个有限政府,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在百年立宪的进程中,各式各样的宪法文本登台亮相,其中不乏出色的作品,积累了宪法起草的宝贵经验。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百年立宪的努力也有很多失败和教训。从立宪的目的来看,过去百年的立宪尝试或者是为了富国强兵,抵御外敌,或者是为了实现现代化,建立一个强大的民族国家……而对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护个人的自由方面认识不够。

  从立宪的主体来看,在百年立宪进程中,参与立宪者主要是各界精英人物和社会名流,包括政治家、军阀将领、党派领袖以及知识分子等,而普通民众则很少甚至没有机会参与立宪。从根本上说,宪法是一个共同体内全体成员的基本共识。也就是说,宪法应当由全体民众来制定,而不能由少数的精英越俎代庖。没有普通民众参与的立宪,很难获得成功,因为宪法的实行端赖民众的支持。

  就立宪的方式和方法而言,百年立宪的历程基本上遵循的是自上而下的进路。也就是说,百年立宪大多是一个从上到下的过程。这一过程意味着,通常情况下,先由最高领导人或者中央政府宣布立宪,召集各界精英和名流起草宪法,然后从上到下地推行这部宪法,号召民众遵守之。而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宪政的确立是自下而上的,从中世纪欧洲的城市宪章到十八世纪美国宪政的确立,都是始于地方立宪的实践,建立在坚实的地方自治基础之上。宪政之确立宛如建造一座高楼大厦,没有坚实的根基无以成就高大的楼宇。

  从具体的制度设计来看,百年立宪进程中的诸多制度存有缺陷,不利于宪政的确立。譬如,多数宪法文本里都未能恰当处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陷入"收死放乱"的怪圈,地方之积极性未能充分发挥;诸多宪法都崇尚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宪政之关键乃建立一个多秩序,强调分权制衡之道;多数宪法文本里都过分地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以致个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百年立宪进程中,不少宪法都大力倡导公民的义务,而宪法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防范政府而非公民;尽管几乎每一部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但对社会经济权利的强调常常胜过对其他权利的倡导,而宪法之根本在于保护公民不受政府的非法限制和干预,而非为公民提供各种各样的福利;在百年立宪进程中,对某种特殊性的过分关注阻碍了人们对基本共识的认同,遮蔽了人们对普遍性原则的认识。

  有人说,一个没有反思能力的社会,是一个没有希望的社会。当下,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大潮中,认真反思百年立宪之得失,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审慎合理的选择,对于我们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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