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探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使命就必须对我们所处的当代中国社会有一深入的理解,但我观当代中国法理学,似乎还没有完全意识到这一点。这乃是本人撰写本文之缘由也。但正象人们已经正确地指出的那样,在中国古汉语里面,是没有社会这个合成词组的,倒是有社与会分开的两个字。这方面的问题姑且留给古汉文字学家们去处理吧,我们完全可以从工具性或操作性意义上给出一个限定然后进而运用的。有了这样一个背景,那么好,我这里所说的社会就是指人类就是指人类生活的共同体,那么中国社会指的就是中国人生活的共同体。中国社会这个概念既是历时的,远自周代,迄自当下,但由于我们今天之中国社会主要是秦汉以来的产物,那么我这里所说的中国社会从历时态的角度看就主要是指秦汉以来的中国社会,同时,这个概念也可以是共时性的,随便截取一个剖面进行仔细分析,就可以得到它的结构。当然,所谓历时与共时的说法其实只不过是一个抽象而已,而真实的社会总是两者结合在一起的,即社会总是一个时-空结构。不过出于分析的需要,我们可以主要从空间角度进行,将时间的维度略去。这是我对中国社会首先作出的一个基本的界定。下面我谈谈对于中国社会的理解。
对人类社会共同体的认识,人们往往区分为上下两个层面。上层面主要指的是国家,或政府,下层面主要是指人民,或普通人。于是遂有国家与社会之区分。这样一个区分是西方近代以来的产物,它标明的是,社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存在,具有自组织性。正因为如此,我们就能够明白何以在西方国家其政权更迭频繁,而社会却相对稳定,而在我国,社会生活完全视政府的马首是瞻。正是这样一个认识,我们完全有理由问国家与社会这样一个区分是否适用于用来分析中国社会呢?我的回答是,国家与社会的分析范式基本上是不适合于对中国社会的分析的。这不仅仅是因为在中国社会里,根本上就不存在着这样一个区分(本体论意义上的),而且还因为,从理论上(认识论意义上)做出这样一个区分有可能误判中国社会的性质,从而遮蔽对当下中国社会的理解。当然,国家与社会作为一个理论性分析的结构在西方已经很发达,在我国很长一个时期以来也有了长足的进展,对人们增进对中国社会的理解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且我想还将起到更大的作用,但我却对这种分析路数或分析范式抱有相当的怀疑,正是这种怀疑使我在这里尝试着另一种分析方法,即心理结构-制度结构-社会结构三维的方法,看看能否对中国社会的理解别开洞天。
首先需要加以说明的是,我对中国社会的理解,在理论上主要建立在钱穆先生的诸多思想之上(还有就是何怀宏先生的论述)。按照钱穆先生对中国社会的解读,中国社会,尤其是自秦以来的中国社会,就已经走出了身份社会与世袭社会的阶段,虽然在社会上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一些遗迹,但总的来说,中国社会已经成为一个均匀的社会了,钱先生称之为平铺化的社会,这样一个社会,或可用科耶夫的同质社会来描述之。这表明,中国社会自从秦汉以来就已经是一个理性化的社会了,也就是说,社会的调控不必要借助于外在的神的力量来控制,社会本身具有一种自调控的能力。但是我必须马上指出的是,秦汉以来,一直到我们所处之的当下中国社会,中国社会是由一种抽象的上下关系(贵贱或尊卑关系,我在别处称之为皇帝-个人结构)来实现的。也就是说,中国社会的理性化,还只是实现了非神化,它从神的桎梏下解放出来,但人还远没有从人的桎梏下解放出来,它并没有将人看成是一个独立的、有尊严的、自由的个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起来是平等的、自由的,实际上一种深刻的不平等、不自由深藏在其中,反过来也是一样,看起来不自由、不平等的人又是自由、平等的。我们所处的社会就陷在这样一个吊诡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通过一种尊卑关系或贵贱关系这样一种上下关系来实现的。我这里说是“抽象的”,意思是说,它并不是具体的,因此上下关系就是一个巨大的“匿名的存在”,你说它是身份社会,象梁治平那样,可以,但身份是不确定的,既然是不确定的,又怎么能叫它是身份社会呢?!你还叫它的法律是伦理法律,但我必须马上指出这种伦理法律是无人称的,它飘浮在社会的上面其实是一根没有灵魂的稻草,谁都可以向它注入自己的理解并为我所用。我对这样一个结构给出一个描述,它从心灵结构-制度结构-社会结构三个方面向我们呈现出来。
观察我们身边的社会现实,或者以司马迁的《史记》作为一面镜子,也许能够对我在《与小大学友论人格及法律》一文中我所说的一个悖论的理解有所深化。在那里,我这样说,“我发现每一个中国人其实都是一个莱布尼茨意义上的单子,可是在这个文化的意识形态却主张一种有机论的社会观,即任何人都是这个社会的成员,不能脱离这社会而存在。这是一个深刻的悖论!”一个莱布尼茨意义上的单子,是说每个人都是绝对独立的,它在意识上不服从任何人,有意思的是,这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却主张一种有机论的社会观,就是认为每个人都是绝对服从社会的。这难道不是一个十分深刻的悖论吗?孙中山先生说中国人自由太多,所以中国社会是一盘散沙,章太炎反过来说中国人自由太少,因此必须给中国人以自由。从我这里的观点看,两位先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触摸到了我这里所说的中国文化的一个基本悖论。正因为这样一个悖论的存在,使得中国文化在社会结构的层面上表现出向上层涌动的强烈渴求,这一点在古代中国表现为科举制对社会的号召力,在当下则表现为高考的力量,今天人们意识到“研究生考试变成了高考”,我觉得人们还只是识别了这种现象,其深刻的逻辑机理乃是整个社会的制度结构与人们的心灵结构的“卑贱意识”在社会上的一个投影而已。我这里所说的卑贱意识是黑格尔的一个用语,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用它来说明一个高贵意识是如何形成的。大意是,高贵意识的形成是通过彻底的卑贱意识得以形成,也就是说,只有当我们彻底地意识到了自己的卑贱,我们才是高贵的。彻底的卑贱意识使人意识到,人与人之间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高贵与低贱不过是人所处的两种样式而已,就如善与恶并不能定义人,恰恰相反,善与恶倒是需要人作为自由来加以定义。很显然,这种一种分析是一种辩证法的分析,它最后上升到一种上帝观作为基础。但是在中国文化中,在我年看来,并没有一种彻底的卑贱意识,或者说,只有半截子卑贱意识,表现为,当人在下时,则是卑贱的,而在上时,则是高贵的,这意味着,在我们的意识中,还没有达到这一点,即不管人是在上还是在下,人(我)都是卑贱的,从而人(我)都是高贵的。因为还没有上升到这样一个意识,所以社会结构表现出一种向上的冲动,人要摆脱在下的处境,在心灵结构上,一个人也不会绝对地认为自己或高贵,或低贱,在上则高贵,在下则低贱,因此人格就是一个分裂的状态了,而在制度层面,也正好满足了这种要求,也就是说,人可以上,古代中国通过科举,今天通过高考,或者通过权力的阶梯一级一级地向上,最后达到顶层,从最低贱者达到最高贵者。我的这种分析想说明什么呢?我想说秦汉以来所形成的中国社会在根本上是不分层的,社会结构-制度结构-心灵结构具有同构性。我认为这就是我们的现实处境,我们今天要搞法治建设就必须从这样一个处境出发。我之强烈反对法律信仰这样一种神圣言说样式也是从这样一个处境出发的,我认为,在这样一个处境下面,我认为中国只能倡导法律的理性论述。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当代中国一些法理学家那里,他们仅仅是用了法律信仰这一说法而已,而实际上在根本上却是运用我所赞同的理性论述,如果需要举出一个例子的话,山东谢晖兄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在谢晖兄那里,法律信仰只不过是一个过渡,或者说只是一个仅仅具有工具性的词而已,因为他的全部论述在我看来完全是理性的,即使在他讲法律信仰时,也不象有些人那样神神秘秘。
好,下面谈谈我对当代中国法理学使命的看法。如果用一句话说,那么在我看来,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使命就是解我前面所说的那个悖论,如果为了显眼,给这个悖论命个名的话,或可称之为“孙中山-章太炎悖论”(与我说过的中国政治上的“黄炎培难题”相对,随便说一下,我在几年前尝试写过一篇小文《中国法治道路上的“费孝通难题”与苏力的求解》,可惜没有写完。我想用“费孝通难题”说明法律移植过程中的困境,或中国社会法治转折的困境,或中国社会从一个乡土社会向一个工商社会转折的困境。用人名命名也许能更显豁地标明我们所处的历史方位以及我自己工作的意义。还要说一下,我说过的,我写文章多数是用来自己消遣的,大家不必太过当真,只是最近一周因为本人的一篇小文引起了各位的兴趣,本人也觉得有趣,所以把本来是用来自我消遣的玩艺拿出来供各位一哂)。这个题目可以区分成三个题目来做。一是心灵结构的改造。大家知道的,“五四”以来,鲁迅先生著名的“国民性”话题,激动了几代人,我也在这个话题里面打滚二十多年。最初从偏僻乡村知道了这个话题,带着这个话题在八十年代在京城经又一轮“文化热”,彻夜辩论,历历在目,复上珞珈山上请益于吾师邓晓芒先生,辗转来到南邕,一日忽觉犹未也!国民性的话题如果不上升到人性的话题,则国民性仍是一虚言也!有鉴于此,所以慨然而作《从国民性批判到人性批判》,主张如果国民性批判不建立在人性的批判基础之上,那么国民性批判终不过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也。意在提醒中国人,首先要成为一个人,而不能仅仅满足做一个中国人!做成一个中国人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首先是一个人!大家都知道马丁•布伯,就是这位犹太哲学家,在与阿拉伯人的对峙中吁请犹太人首先要做一个人,然后才是犹太人!我要对马丁•布伯脱帽致敬,正象我不对今天许多中国思想家脱帽致敬一样!我是一个人,不管我在什么处境上,在上也好,在下好,不能在上是老爷,在下就是孙子。诸位!我的这篇话,绝对不是为了得到一个什么名头而说出来的,是我对当下现实生活的一个深刻观察!看看你身边的人,或竟是你自己,是不是对比你地位高的人点头哈腰,而对比你地位低的人不以为然。是不是当了一个官或者是捞了一个什么位置而觉得自己变得神了。如果不是,很好,那说明鄙国有望也!但是犹未也!因为心灵结构的改造成功还有赖于制度结构的改造完成。我们今天的制度结构依然是等级制似的,主要表现是权力不受限制,权力不受限制是为专制,反之,权力若受限制是为宪政,宪政与法治互为表里,然后再辅之以民主,从而形成宪政民主制,这乃是本人心中之愿也。但是环视当今中国,吾心甚忧也。政治家与学者同谋,谋求一个副部级,或谋一个基地、课题、奖项,如此等等,睹之怎能不使我这处于荒郊野地之南邕人心悲之!有斯人,则“黄炎培难题”无解!有斯人,则 “费孝通难题”无解!有斯人,则 “孙中山-章太炎悖论”亦无解矣!“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悠悠苍天,此何人哉!”制度结构在我所说的三维一体结构中居于中心地位,制度结构不改良,则社会结构自然无法改良,纵有所谓市场经济的重大发展,也没有什么意义!五年前,我与谢晖兄碰头论辩“普法”时,尚不明确,谢晖兄仿佛认为普法其功至伟,倡法律下移之说,而愚以为普法其功为零,法律下移不得要领!诸位,你们想一想,普法这个中国特色的产品,是不是掩盖了当代中国法治的核心课题?法治者,限权之谓也,人们却将法治等同于立法、法律,而不知,“要有深厚的法治基础,法律才会有效。”(唐德刚:《袁氏当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页53)两会才过,朋友们,你们回头再看一看,有多少代表在呼吁立法?立法万能的观念怎么才能使之稍有平息?!再看一看,当我们的理论家们为中国社会的自组织性而兴高采烈时,满心以为“先富起来的人”会成为社会的一个力量,可是转瞬之间,他们在“三个代表”的光辉指引下要么进政府,要么进人大政协,社会依然还是无力的,政府则更加强大无比。明白这一点,就能明白国家与社会的分析范式不适用于吾国,我们必须从这种西人的范式中解放出来。
也正是因此,我强烈主张,当代中国法理学要过渡到控制国家,不能仅仅满足于论证如何规制人民,即使理论界这些年对人权的倡导我认为也还是没有抓到事物的根本,当然,我的上述说明可能算不上是一个论证,而且,控制国家的言说,可能对于很多人来说,也没有多少意义,不过对于我来说,它的深刻意味却是足够深长的。
魏敦友
匆草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
2005/3/28 初稿
2005/5/1 二稿
附记:
本文原是我在正来学堂里看到法正先生对我的文章的评论而随手写出的一个回应。再次谢谢法正先生!今天逢五一,正来教授呼吁读书人以自己的方式过五一,我响应之,用修改自己的这篇旧文的方式过五一。该文中谈到了费孝通先生,在我看来,费老与钱穆先生一样,也是我理解当代中国社会的重要思想资源。可惜的是,费老几天前去世。谨以此文悼念费老!费老安息吧!
魏敦友
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
200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