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您觉得人民网每年举办“十大责任公民”评选活动有何意义?
姜明安:我认为,人民网每年举办“十大责任公民”评选活动的意义主要在于:有助于培育国民的公民意识,促进国民公民意识的不断增长。虽然每个国民都是公民,但不是每个国民都明了自己的公民身份,明了公民的法律地位,明了公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为公民就是国民,只是国家(地理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成员,其义务就是为国家纳税、服兵役、遵纪守法,其权利就是从国家获得安全、秩序。这种认识是缺乏公民意识或者至少是公民意识薄弱的反映。公民是国民相对于国家(政治国家)和政府的称谓,公民是国家和政府的主人,国家和政府是公民获取“公共物品”(自由、安全、幸福)的工具和手段。因此,公民最大的责任是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监督政府为全体公民服务。每个国民都不能有“搭便车”的思想,如果大家都“搭便车”,不承担公民的责任,天上是不会掉下一个为我们大家提供优质服务的国家和政府的。民主、自由、人权,必须靠我们每个公民去争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必须靠我们每个公民去建设。这种责任感就是公民意识。国民的公民意识不可能完全自发生长,它需要不断培育,“十大责任公民”评选活动显然有助于国民公民意识的增长。
2、您如何评价媒体在激发公民社会责任感、集结公众力量方面的作用?
姜明安:培育公民意识,激发公民社会责任感,需要各个方面的努力,比如知识界、教育界,也包括政界、商界,但对之最能发挥重要和立竿见影作用的是媒体。学校教育的作用虽然是根本性和长远性的,但媒体,特别是现代网络媒体,由于其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且生动、吸引人等特征,它通过对热点事件和热点事件中责任公民行为的报道,对广大国民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社会责任感的激发,对人们心灵的冲击,其力度是学校的日常教育不可能达到和远不及的。当然,学校教育同样不可缺少。但是学校教育如果没有媒体报道形成的冲击波的补充和配合,国民的公民意识是难于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和增长的。这一点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近年频频发生的公民维权运动得到证明。
姜明安:“责任公民”是民间而非官方授予履行公民义务、责任较好的公民的荣誉称号。公民的义务、责任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义务是制约和监督公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权力更好地为公民服务。为此,他不能只关注自己,而必须关注国家,关注社会,关注自己的同类----其他公民----的权益、自由、幸福是否获得了国家和社会的保护,是否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如果受到侵犯,他应该与受到侵犯的公民以及其他公民一道,去排除侵犯,去追查导致侵犯的原因,去审视我们自己组成的共同体(包括国家)及其制度(包括法律、法规)的缺陷,去审查和清除我们自己创建的公权力存在的弊端(包括各种形式的腐败)。共同体及其公权力都是我们自己建立的,是为自己的安全、自由、幸福而建立的,从而我们每个成员都有责任将之建设好和监督其良性运作。在这个意义上,每个公民都应该是“责任公民”。当然,由于各种客观和主观的原因,有人可能履行公民义务、责任好一些,有人可能履行公民义务、责任差一些。为了促使和带动履行公民义务、责任差一些的公民也更好地履行公民义务、责任,被授予“责任公民”称号的公民自然有更多的责任在履行公民义务、责任方面起模范作用。
4、除了上书人大建议修改《拆迁条例》,您还参与过哪些热点公共事件?
我是北大法学院的教授,我的本职工作是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并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论证、试拟稿草拟和法律咨询。当然,作为一个公民,一个有责任感的公民,我除了完成我的本职工作以外,我也关注各种“热点公共事件”,像“孙志刚事件”、“黑煤窑事件”、 “周老虎事件”、“最牛钉子户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钓鱼执法事件”等,我也都通过媒体发表了我的观点、看法和建议、意见。当然,我作为一个法学学者,我对热点公共事件的关注应该是更具建设性的,即应通过对事件原因的分析和对制度缺失的总结,去促进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为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制、法治作出贡献。
5、对于《拆迁条例》的修改,您还有哪些方面的建议或者是期待?
姜明安:关于《拆迁条例》的修改,我在媒体上已讲了很多。最主要的建议或期待有三:其一,希望现行条例尽快废除,新的,合宪合法的,真正反映民意的条例(最好是法律,而不是条例)尽快出台;其二,在新条例出台之前,希望立法机关将条例涉及的主要问题和可能解决的方案先行公布,让广大公众参与讨论,献计献策,以增加公众对立法的可接受性;其三,希望人大尽快建立法规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从根本制度上解决法规的违宪、违法问题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
6、目前媒体对“北大五学者”的高度关注,对您个人的生活及工作有何影响?
我每天收到很多信件(大多为特快邮件)、很多电子邮件,上课和下课时,教室门口常常有当事人找我帮他们维权,有时他们悄悄的到教室里来和我的学生一起听课,课间休息时即与我讨论他们的案件,有些人甚至找到我的家里来。手机、电话更是被记者们打爆,有时不得不关闭。当然,我不可能满足大家的要求:第一,我的教学、研究任务很忙,没有时间来做这么多“信访”工作;第二,我没有任何权力,不可能处理任何案件和解决他们的权利被侵犯问题;第三,即使想通过“关系”帮帮他们,又没有时间去调查他们的案情,不能认为他们每个人说的和给我的材料都是真实的。我对这些信访的处理办法是:其一,尽量给来访者提供一些法律咨询,告知他们可能的救济渠道;其二,发动我的博士生,请他们帮我给来信人回信或去电话,给他们提供一些建议;其三,对一些共性的问题,通过记者对我的采访向社会传递我的一些观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