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世界史上,有三大政治思潮占据了最重要的位置,这就是自由主义、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前者协同宪政民主,构成世界发展的中流砥柱,支撑起人类的现代文明。中者在20世纪前叶崛起,直接导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并犯下严重的反人类罪行。后者在二战结束后迅速扩张,曾一度与前者分庭抗礼,形成长达四十余年的冷战格局,但是却在上个世纪末轰然坍塌,然而它对世界的深远影响,仍然延续至今。
时间象一个大筛网。多年过去,历史在人们的头脑中只留下各种“主义”的标签,而当时许多重要的社会细节,却已经被过滤掉了。今天的人们常常难以理解,为何会在不同的国家,产生不同的主义?为什么有些主义是“好”的,而有些主义是“坏”的?能不能为社会选择某个“好”的主义,而避免走向一个“坏”的主义?如果能这么做,具体的方式又是什么?
这些问题很难用简练的语言来回答。尤其是,当人们已经习惯了拿各种主义的标签相互争辩,而忘却它们曾经的社会历史背景。这常常造成种种幻象,似乎某种主义在过去失败了,仅仅是因为当时的人们不够坚持,不够彻底;又或者,似乎只要足够坚持、彻底,社会在当下就可以按照某种选定的主义,向前发展运动。而每当社会发生某种危机时,这些幻象就会陆续浮出水面,成为最激烈的争论话题。
笔者从社会历史角度,考察这三种重要政治思潮的起源以及发展。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系统,使用简化的分析模型,有助于加深理解。笔者从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来考察各种政治思潮,同时也分析它们对政权正统性的影响。
首先来看自由主义。英国学者约翰•洛克于17世纪后叶创建经典自由主义,他的主要思想体现在其著作《政府论》之中。洛克认为,以私有产权为核心的“自然权利”,,是上帝赋予个人的权利,不可剥夺,也不可背弃。政府是按照人们的共识组织起来的机构,它必须保护个体的自由权利;作为交换,人们同意接受政府的治理,以保护自身的权利。这就是经典的社会契约理论。
洛克把私有产权置于神圣地位,这在哲学界多少引来一些非议讽刺。然而,这定下了自由主义的基石。经过长期发展,到今天自由主义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谱系广泛的政治理论体系,但是,捍卫私权,是各种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和共同底线。尽管,如何从个体自由通向群体自由,存在一个复杂的中间过程,也因此而成为各种自由主义分支的主要分歧。
洛克的理论废除了各种天授、神授的正统性来源。一个政府,若它不能保护个体权利,那么它就丧失了正统性。同时,洛克认为,自由不但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它不可被剥夺,也不可被放弃。因此,当政府侵犯个人权利时,被侵犯者有义务为权利而战。洛克的“自然权利”,涵盖所有国民,这符合上帝子民平等的新教精神。同时,即使有千万人,但凡有一人权利被政府侵犯,那么按照社会契约理论,政府就不再具备正统性。
在文化方面,洛克显然受到新教的影响。新教运动起源于15世纪。罗马教会为了筹资而推销赎罪券,声称只要购买此券,即使不用向教会忏悔,购买者也可洗涤罪责。这种行为激怒了马丁?路德,一位神父兼神学教授。在他看来,这是不能容忍的宗教腐败行为。通过研读基督教经典,路德认为,信仰是个人与上帝的直接对话,这个神圣过程中并不需要特殊的中间代理——包括罗马教廷。路德的宗教观是一种深刻的灵魂自省。在路德教、加尔文教等新教看来,上帝面前,子民平等,而在上帝之外,再没有其它的绝对权威。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显然和新教的这种理念高度符合。
但我们也不可过于夸大洛克的影响。与其说是他“创建”,不如说是洛克“发现”了自由主义。英国历史学家麦克法兰认为,自中世后期以来,还在新教产生之前,英格兰就呈现出一种个人主义文化。农奴——依附于土地没有完全人身自由的劳动形态,在15世纪后期已经基本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可以自由迁徙的农业雇佣劳动者。与中世纪欧洲以及亚洲的多数乡村家庭式的经济不同,英格兰的自由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式的,女性也享有独立的财产支配权。正如麦克法兰指出,英格兰的个人主义式的财产权形式,是长期以来被诸多历史学家,包括卡尔•马克思、马克斯•韦伯所忽略的社会特性。
显然,英格兰庄园经济的解体以及农奴制的消失,对形成这种个人主义式的经济体制有着重要影响。那么,是什么促成了这种社会变化?虽然长期以来,历史学家们为此争论不休,但是有几个历史事件不容忽视。其一是1348至49年英格兰爆发了恶性传染病——黑死病,这使英格兰人口减少了三分之一。根据历史记录,灾难过后由于地多人稀,劳动力供不应求,农民们的报酬大为改善,而这可能是由于他们处于更有利的讨价还价地位。而当时英国还处于英法百年战争时期,英格兰国王为了扩充财政,通过了新法令以限制农民流动,并增加了人头税。这激怒了农民,导致了英格兰1381年发生了历史上最大的农民暴动。虽然暴动最终被镇压下去,但英格兰统治者们显然对如此剧烈的社会动乱心怀恐惧。动乱后国王取消了人头税。
同时,英格兰发展出一种特有的法律体系——普通法(common law)。12世纪,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形成普通法体系。根据这种体系,法律的裁定是根据当地习俗以及相关案例,而不是颁布的法律条文。这具有限制了行政权的效果,因为行政难以直接干预法官的裁定过程。另外,普通法确立陪审制度,这也强化了地方自治的程度。
英格兰贵族与国王的制衡传统也由来已久。13世纪贵族与国王的一系列权利斗争,导致《大宪章》的产生。大宪章首次制订于1215年,之后经过多次修改再版。根据大宪章,不但国王的权力受制于贵族,同时国王也不能控制教会。由于贵族、教会势力的存在,英国从来没有象法国、俄国那样形成中央集权政府。
洛克自由主义的产生背景,是英国的“光荣革命”。旧教信奉者詹姆斯二世,显然更具有继承的正统性。然而,詹姆斯二世打压新教,干扰国会,按照洛克的理论,他已经丧失了保护自由的正统性。光荣革命的结果,信奉新教的奥兰治威廉夫妇入主英国,并签署《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国王不能干涉法律、国王征税须通过国会同意、国会享有言论自由等条文。这标志着近代宪政的确立。
我们可以再回顾一下英格兰的社会背景。在英格兰,至少从中世纪后期起,民众是个人主义式的,具有高度产权观念。农民享有独立的土地产权,不用依附于家庭、氏族、贵族领主等社会组织,并且可以自由流动。社会存在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存在普遍的司法自治。贵族们通过国会联合起来,限制国王,使之无法形成强大集权。教会也是自治的,不受国王控制。这样,国王的行政权被限制在一个由各种制度交叉而形成的框架之中,而这正是宪政的原型。英格兰是一个由自由农民、中间富裕阶级、贵族、司法、教会、王权所形成的立体社会系统。
从这个角度说,洛克并没有在创建历史,而只是在为历史铺路。实际上,在很长时期以来,自由主义的实践,早已经被包含在英格兰的日常生活当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