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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山鹰:从全民所有制解构高房价

  

  高房价不仅是可能降的,而且是应该降的,更是必须降的。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制是一种什么所有制呢?根据我国宪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接着宪法第七条又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

  由上可见:国有等于全民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然就等于是全民所有。不过在上世纪50年代以前,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则是私有制。

  全民所有为何等于国有?国家为什么要成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呢?国家又是通过什么去实现其土地所有权利益的呢?

  这涉及到国家的目的及国家的表现形式。

  黑格尔说:“国家的目的在于谋求公民的幸福,这当然是真确的。”“国家是满足公民幸福的中介。” 用胡锦涛主席的话说: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既然国家的目的在于谋求公民的幸福,那么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必然是服务于这个目的,为谋人民的利益而设定的。否则,城市市区土地从以前的私有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国有制)有什么意义呢?难道所有制形式的改变本身就是目的吗?

  由于国家过于抽象,必须借助于一个实体来实现其目的,政府就这样应运而生了。问题就出在这里。全民所有等于国有;但是,国有是否等于政府所有呢?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政府所有,这个等式成立吗?

  全民所有是指全体人民所有,而全体人民由每一个个人组成。按理说,城市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应该保证每一个人都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安身立命的土地。只有这样才能解释当初把土地从私有制转为公有制的正当性。

  既然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安身立命的土地,那么他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这块土地是不需要支付费用的。如果在这块土地上盖住房,他除了支付材料费、人工费和必要的税费以外,他不再需要为这块土地支付土地费用;如果他必须为这块土地支付费用,那就证明这块土地不属于他。进一步可证明,如果全民中的每一个人都要为他居住或者购买的房子支付土地费用,那么,组成全民的每一个人就都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既然组成全民的每一个人都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那么土地的全民所有是怎样体现出来的?全民所有又究竟是谁所有呢?

  诚然,全民所有制不可能由每一个人自行其是地主张,必须由政府出面才能得以贯彻实施,但城市土地的全民所有制绝对不等于政府所有制,更不等于地方政府所有制,则是毫无疑问的。

  也就是说,在房地产问题上,政府不过是实现土地全民所有制的工具,而不是越俎代庖,摇身一变,自己成为了土地的主人。但事实上,几乎所有城市的政府都把自己当作土地的所有权人,都在有偿转让、拍卖供居民普通住宅使用的土地。在华东一些城市,土地出让的收益占当地财政收入的40%以上。据中国房地产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房价的构成比例为:地价占40%,建造成本占30%,建筑材料占20%,税费占10%,地价在房价中起主导作用。

  按照上述比例,每平米1万元的房价,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价格为6千元;若是5千元的房价,则下降为3千元。

  可能有人会说,政府当然要从交易中收取费用,房地产领域也不例外,不然政府怎样运作?这实际上是人们向政府缴纳税收,以保证政府正常运转以及必要的公共支出的问题。中国房地产协会的数据中,就有10%的税。可见,税与土地出让金是两个概念。

  因此,在土地全民所有的体制下,向购买基本住房的居民收取土地出让金是不合理的。这无异于说,一个人若使用他本来拥有所有权的物品(土地),必须向第三人支付转让费。这根本违反物权法的基本原理。

  正是高额的土地出让金,让许多人望房兴叹。在这个问题上,地方政府显然是违背了“谋求公民幸福”之初衷。

  政府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收取土地出让金呢?不是。如果房子是卖给外国人、无国籍人,应该收,因为他们不是中国“全民”中的成员;如果纯粹是从事商业性开发的项目,比如商场、写字楼、饭店等,应该收;如果是满足基本居住要求以外的别墅、高档公寓、超大户型,应该收。

  政府不向公民满足基本住房要求的房子收取土地出让金,不是政府对公民的恩赐,而是公民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本来就拥有的权利。那种认为经济适用房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是“照顾”低收入群体的说法当然也是不成立的。

  至于各级政府对公民基本住房已经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属于民法学上的不当得利,应与返还;收得越多,返还得也要越多。

  不过,那些指着靠土地出让金增加政绩,指着土地出让金而寻租的官员而言,是不会接受这种说法的。

  有那么多人已经很不幸福了。人们以高价买下了房子,每个月都要到银行还月供,成为二十年、三十年为房子打工的“负翁”、“负婆”。可是我还是想说一句让人窝心的话:人们当然是在为房子打工,为房子月供,可是,人们是不是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一些官员的政绩和寻租而打工,而月供呢?

  再次重申:土地属于人民,不属于地方政府,更不属于官员。

  

  此文删节本发表于7月4日《检察日报》之《声音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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