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糕做大就能更好地分配”吗?诸如实行年所得超过12万元者自行纳税申报是“劫富济贫”?“民”是谁眉毛胡子一把抓吗?
一问“蛋糕做大就能更好地分配”吗?
改革发展以来,很流行这些论点:“只有蛋糕做大,才能更好地分配”,“发展了,什么问题都好解决”。表面上看,这些道理千真万确。而中国近30年改革发展所带来的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却给这些论点开了个大玩笑——一边是蛋糕做得很大了,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09407亿元,超过改革开放之初近6倍(1978年是3624亿元),国家外汇储备已突破万亿美元大关,年末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61587亿元;一边是利益分配严重不公,贫富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日愈拉大,直逼社会制度可承受的底线。联合国《2006年人类发展报告》关于中国的数据是:中国最富有的10%人口,收入是最贫困的10%人口的18.4倍。国际著名投资银行美林证券发布的《2006年全球财富报告》显示,中国拥有10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富裕人士达到32万,个人平均财富500万美元,而约7亿农村居民,人均财富仅400美元左右。(见《有关社会公平的若干数据》,《同舟共进》2007年第1期)。近30年改革发展成就巨大,举世瞩目。中国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中国人民普遍过上了小康日子,中国对世界的影响已经举足轻重。但这一切却不能替代国内还在加重的贫富矛盾。因为这个矛盾如果继续激化,必将带来对改革发展究竟姓“资”姓“社”的追问。
贫富矛盾的演化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萌发时期。改革开放初期,我们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一非均衡发展的发展观,是基于解决当时人口众多、经济落后、情况复杂的国情。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喷薄而出,证明在当时选择非均衡发展是英明的、正确的。然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非均衡发展本身就带有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政治风险。选择非均衡发展需要承担风险的胆识和驾驭宏观的能力。由此,在1986年,邓小平就告诫:“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1987年,邓小平进一步指出:“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足以见当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问题还处在苗头时中央就已经高度警惕,并注意抑制。
第二个阶段是凸显时期。到2002年11月,十六大报告高度评价中国的发展已经达到的小康,取得可以载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史册的辉煌成就。贫富差距解决没有呢?没有。不仅没有,而且加重。因为十六大报告同时指出,我们已经达到的小康,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所谓“发展很不平衡”,必然包含“受益很不均衡”。一个“很”字,把问题凸显出来,提了出来。解决“发展很不平衡”、“受益很不均衡”的发展问题,成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重中之重的任务。转变发展观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起于此。
第三个阶段是严重时期。十六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致力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全面发展,成就斐然。“发展很不平衡”解决没有呢?没有。不仅没有,而且问题的严重性还在升级。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之一。
回顾贫富矛盾演化的三个阶段,仅想说明:什么“只有蛋糕做大,才能更好地分配”,“发展了,什么问题都好解决”等论点,要么太天真,要么别有用心。
所谓“太天真”,就是把人的本性想象得太好,忽视了“利己”是人的第一天性、“利他”的目的依然是为了更好地“利己”的普遍性。市场经济把一切行动锁定为“理性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不仅道德,而且合法。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分配的公正性只有通过刚性的制度安排和实施刚性的政策措施才能实现。所谓“别有用心”,实则是安抚受益少的贫困群体不要愤愤不平,牛奶会有的,面包会有的,以利于冠冕堂皇地捞取更多的利益。这些特殊利益群体,没有社会责任感,没有社会制度意识,任随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加多加重,反正如果社会出了乱子,自己可以遛之大吉。
中国社会阶层和利益格局深刻变化的态势告诉我们,由发展而产生的贫富差距问题,已经到了绝不能拖到所谓“蛋糕做大才能更好地分配”来解决的程度。什么矛盾和问题,都是在萌芽状态最好解决。事实上,我们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已经“失之东隅”,不能再“失之桑梓”。
二问什么是“劫富济贫”?
不知什么时候起,出现一股为“原罪”、“第一桶金”辩护的言论。更有甚者,提出“打击富人,最终伤害的是穷人”。不错,民间有清算“原罪”、“第一桶金”的议论,但作为法制中国,迄今为止,推进改革发展的各项方针、之初、措施中,有哪一条是“打击富人”、清算“原罪”、“第一桶金”的呢?你总不会把世界各国都在实施的通过征税来调节过高收入也视为“劫富”,为什么这些人如此风声鹤唳?
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启动改革振兴中华的总体部署是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让一些地方先发展起来,第二步是先富带后富,先发展带后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发展。就中国的发展情况看,第一步目标已经基本实现,现在应该向第二个目标转变。依照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坚持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基于发展成就巨大和受益很不均衡的实际,向第二个目标转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由此,如今已经形成的新的利益格局并不是改革发展最终目标所设计的格局,这个利益格局还将调整。
向第二步目标发展和调整是不可阻挡的大势。显然,一个“带”,仅字面意思就需要富人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我们可以把中央提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看成是向第二步目标发展和调整的重大举措,把从2007年1月1 日起实行年所得超过12万元者自行纳税申报制看成是“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的具体措施。——如此,能说是“打击富人”吗?
如何“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各尽其力、各得其所”的分配原则是无法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只有当低收入者获得超过“各得其所”的蛋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也就是说,只有当政府和社会各界通过实实在在的“惠民”行动扶持贫困群体,使贫困群体的所得超过他的应得部分。其实,就是把社会保障、社会救济这一块做大。
要把社会保障、社会救济这一块做大,钱从哪里来?当然只能从高收入群体那里调节而来。这似乎真的涉嫌“劫富济贫”。
其实,非也。
当代政治要求制度设计、政策设计体现公平。在我们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或国有资源,即公共资源。这就是说,每一位公民,无论他多弱小,制度安排上就赋予了拥有一份资源的权利,这是大前提,大原则。基于市场经济的基本特性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国家制定了“效率优先”和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等资源使用原则。这些原则的实施,就意味着由于优先占有公共资源而创造更多社会财富,使用了弱势群体所拥有的资源。无论是政府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配置资源还是市场配置资源,这里的“配置”,都不过是为无力创造更大财富的资源拥有者“理财”而已。既然是“理财”,创造了丰厚利润的群体就必须给那些没有参与创造但拥有资源的弱势群体“分红”。如此,才能体现制度设计、政策设计的公平性。反之,仗着自己的能力把优先占有资源而创造的财富全部归为己有,实质上是强盗逻辑。弱势群体参与“分红”,与人们生活中的“理财”不同,这个委托是政府和制度来进行的,因而“分红”也将通过政府和制度来完成。
我们的制度经济学家们长期回避“资源配置—‘理财’—‘ 分红’”这个过程的公平原则和内在逻辑,对资源配置“效率优先”的非公平性不说,仅强调发展这个大局,不顾及公平这个社会制度的底线,而一当“调节过高收入”,怎么就跳起来喝止“劫富济贫”!难道学术就不讲正义和良知吗?
资源配置“效率优先”是非公平的。只有当其他人也能够分享效益,这样的非公平才是可接受的。
三问“改善民生”,“民”是谁?
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依然是振兴中华的第一要务,资源配置依将注重效率,“发展很不平衡”还将继续存在。由此,“效率”与“公平”的磨合很难在常规状态下解决,贫困群体很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常规状态下分享其成果,必将加大又要“快速发展”又要“社会和谐”的难度。既要快速发展,又要受益均衡,“好”字当先,“鱼与熊掌兼得”,需要有超常规的“惠民”政策、“惠民”措施来扶助贫困群体,改善贫困群体生活和发展条件,尽快转入“又好又快”发展的轨道。
“改善民生”,“民”是谁?低收入群体是民,“新的高收入社会阶层”也是民。置疑“民是谁?”好象是伪问题,实则是重大现实问题。中国选择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这就已经为强者的发展铺设了坚实而宽广的体制平台。在这个大背景下,强者的生存和发展还需要我们去改善吗?事实上,我们的观念中,“民”包括了强者,在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时候,甚至在一些明确向低收入群体倾斜的惠民政策,从实施效果上看,受益最大的也会是中高收入群体。比如不少地方政府把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作为“为民办实事”的政绩来抓。老百姓拍手叫好之后,发现真正亟需要购房或者租房的低收入群体,搬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少之又少。
我们必须辨证地看问题。虽然新的社会阶层的兴起和壮大,是中国改革发展的标志性成果之一,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走向世界的希望之光。同时,正是这个新兴群体凸现了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与发展的窘迫。今天社会弥漫的“不公”情绪,并不完全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比过去差,而是看到另一个群体过上天堂般的日子,同在一片蓝天下,同受社会主义制度的惠泽,怎么会如此天壤之别呢?为什么一些重特大群体性事件表现为“无直接利益冲突”,就因为“不公”成为普遍的社会情绪,“无直接利益冲突”则是这一社会情绪的发泄。所谓“发展很不平衡”会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就在于发展很不平衡导致了社会不公的情绪。“民”是谁?绝不再眉毛胡子一把抓了。所以,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改善民生”,这里的“民”,特指低收入困难群体。在新形势下,中央要求要“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改善民生”,通过一个个专项“惠民”政策措施,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之举。
无疑,从根本上改善低收入贫困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的状况,最终还是取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取决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是治本之策,但这些都需要一个过程,甚至是非常艰难的过程。而解决好贫困群众的生活与发展,却很迫切。仅此,改善民生,实施惠民政策,非常需要,非常必要。如果我们的惠民政策,能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深化,逐渐上升为制度安排,就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还赋予了深远的历史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