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代之初,我刚开始研究性社会学,就百思不得其解:许多被我们认为性很自由的发达国家却仍然有通奸罪,中华民国也有;那么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一开始就没有呢?幸亏1980年代还有一些当事人活着,而且愿意跟我说,我才得以记录到下列6种口头说法。
1.一位当时最高法院的顶层干部说:1949年后,讨论过通奸罪的问题。当时有些“老革命”认为:在农村,所谓的通奸,有很多其实是包办婚姻造成的。两个人本来青梅竹马,长大了却被“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给“棒打鸳鸯”,分别结婚。其结果就是藕断丝连,不得不用通奸来寻求爱情。我们共产党人靠农民得胜,怎么可以忘恩负义,去惩罚这样的通奸呢?这样说的老革命位们,位高权重,有情有义,终占上风。
2.一位所谓“旧知识分子”的后代转述道:1949年10月到1950年10月的“和平间隙期”里,中国还没有与世隔绝,曾经派了一个代表团去参加国际法学大会。到那里一听,大家都在主张废除通奸罪。按照当时的理论,我们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更加先进啊,人家都要废除的,我们怎么能再捡起来呢?回国后,这种认识就成了事实。
3.一位著名的“红二代”男人在听了我的课之后,专门找我来澄清:当初不设立通奸罪,是为了保护妇女。因为在那个时代,一个妇女如果被发现与人通奸,光是道德与习俗的谴责,就足以逼她跳井上吊了;要是再加上法律的惩罚,那不知道还要多死多少女人。他说,这是小时候听他爸爸讲的。
4.一位研究中国古代哲学的法国留学生对我说:儒家认为,“德”足以治天下。如果不得不用“法”来惩罚通奸,那就是“德治”的失败,也就是统治者自己的失败。当时的领导层刚刚开始“治大国”,因此只能这样来处理通奸问题。
5.我的一位平民“发小”在聊天中随口说:干部一进城,都忙着换老婆。通奸是前奏,怎么可能自己惩罚自己呢?
6.我自己当时的看法是:不设立通奸罪,绝不意味着不去惩罚,而仅仅是不需要使用“立法”这样的“笨办法”。在毛泽东时代里,个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已经被空前严厉地和细致入微地管治到家了,达到了“只会规规矩矩,不会乱说乱动”的最高境界。即使偶有疏漏,还有“群众批斗”在等着犯事者。所以,通奸虽然无罪,却可能被批斗致死,这就足矣,根本无需画蛇添足。
当然,我这千字短文,并不试图做出事实判断,更不妄想结束讨论,而是提示我自己两点:
1. 如果没有搞清楚来龙去脉,最好不要贸然评价任何一个社会现象。
2. 世间万事,必定是多样化的,而且比我想象的要复杂千百倍。我多知道任何一种可能性,必定比少知道要好上千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