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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炜:此“三光”非彼“三光”也

  

  不久前,杭州市一家商标事务所的经理发现,一日本企业要申请“三光商标,大惊失色,于是,他经过“深思熟虑”,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自己的异议书。这件事被媒体披露后,引起轩然大波。

  后来传来消息,国家商标局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内容依法撤销了日本会社欲申注的“三光商标。据业内人士分析,“三光商标被撤销其实在意料之中,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好一个“依法撤销”,不许“三光商标注册,那么就是认定它“带有民族歧视性”了?难道商标管理部门果真以为日本企业是故意注册“三光”,有“狼子野心”?中国《商标法》的立法、执法标准值得商榷。

  本人以为,日本企业未能在中国注册“三光商标,真是一件很遗憾的事。此“三光”非彼“三光”也。国学经典《三字经》中言:“三才者,天地人。三光者,日月星”,日本企业欲注册的“三光商标应是取其意,此“三光”与抗战中日军的“烧光、抢光、杀光”是毫无关联的。

  日本的各式词典中,对“三光”的解释大抵与《三字经》相似,说的是“太阳、月亮和星星”,在佛教用语中有“三光天子”的说法,指的也是日月星。有一种鸟叫做“三光鸟”。当然,日本的词典在解释“三光”时也客观地介绍了“三光作战”(三光政策):在中日战争中,中方对日军残暴、非人道战术的称呼。

  在日本,有不少以“三光”命名的企业,有一种健胃药叫“三光丸”,叫“三光”的会社有从事废品回收、有卖酒的、有搞集成电路的、有从事化工的,还有“三光学塾”……其中一家叫做三光化成塑胶会社已于1995年以及2001年分别在苏州和大连成立了分公司。

  其实,日本企业申请“三光商标本来已经通过国家商标总局审查,只不过在地方被“明眼人”发现了,并制造出新闻……相信商标管理部门从心底里来说应是很清楚,日本企业是来中国做生意的,而不是要借着“三光”之名干什么坏事,只是迫于舆论压力,迫于民族感情,不得不取消日本企业注册“三光商标的资格。另据报道,中国同时申请注册“三光”的企业多达21家,其中20家是国内企业,还有就是这家日本企业。为什么国内企业可以申请,而日本企业就不行呢?有人说,国内企业注册不会让人有什么联想,但日本企业注册“三光”会让人联想到日军侵华时野蛮的“三光政策”,这对中华民族是一种不尊重。这真是无知的强词夺理,如此“感情用事”的投资环境怎能让外商放心?

  抗战已经过去61年,今天,中国人的“受害者意识”还是渗透到了经济领域,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经济决策如果受民族感情制约,经贸问题与政治、历史问题相缠绕,这是一件可悲的事。

  笔者以为,在中日之间,适当的政经分离还是必要的。经济贸易不应政治化,政治问题也不能经济化。而且,不该在感情上把中日经济交往与其他国际贸易活动区别对待,不能因为民族感情而侵害日商在华的合法活动。如果是韩国企业申请“三光商标,你能拒绝吗?申请注册一个“三光商标,就遭到劈头盖脸的批判,众多想来中国投资的日企怎能不望而却步?不能注册“三光商标的消息传到日本,让很多商界人士一头雾水。

  今天,日本企业带着一种积极意义的“三光”精神来中国寻求合作,却被我们无情地拒绝了。一些人硬生生制造出一朵乌云,让过去的“三光”记忆直到今日还挡着中日经济合作的光芒,让人痛惜。以情绪化态度对待与日本相关的经济行为,这有明显的荒谬性。

  

  (原载8月28日《日本新华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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