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秋雨估计想不到,他在浙江慈溪市桥头镇的老宅会成为当地的一个著名景点。记者1日从桥头镇文化站获悉,经过他们的修缮,目前老宅内的陈设已经完全恢复了余秋雨小时候的样子。文化站正在努力,争取最近让这幢老宅成为慈溪市文物保护单位。(9月3日《青年报》)
人还活着,从前居住的老宅却变成了文物保护单位,对于这种极少有人能够享受到“荣耀”,笔者不晓得余秋雨究竟是喜还是悲。旧居成为文物的,文化人物的如有鲁迅、老舍、沈从文等等,这些人大多具有一定的历史贡献且都已离世。一般名人,其故居很难成为文物。更何况,人还未离世?名人的旧居变成了文物保护单位,名人喂过的猪摇身一变也成了一头被重点保护的猪,这种现象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也不能不说一些地方拍名人的“马屁”已经到了十分荒唐的地步。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应是指“由文物本体、附属物、历史风貌及人文环境等要素有机组成,且相互印证、不可分割;其种类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秋雨的老宅,自然不属于山顶洞人那样的古文化遗址,属于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吗?显然也不是。那么理由只有一个了——“近现代史代表性建筑”——可笑!
按照一位文物鉴定专家的说法,一幢建筑能否成为文物保护单位,归根到底,还是要看文物史迹的价值。具体到名人旧居,首先这位名人一定要有历史贡献,其次,这所旧居对这位名人曾经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假设老宅对余秋雨确实产生过重要影响的话,那么余秋雨又具有什么样的历史贡献呢?在很多人的眼里,余秋雨只不过是一个顶着文化名人高帽子依然在欺世盗名、招摇撞骗的文化痞子而已,无怪乎有人说,“把他的旧居列为文物保护单位,还不如给那些从良的妓女们立个牌坊来得更实在些。”
据说,余秋雨是读完小学后离开桥头镇来上海的。他的童年就是在这幢老宅的西厢房度过的。几年前余秋雨回乡,将早已易主的童年旧居重新买下,并转赠给了当地政府,政府如获至宝,当即决定要好好地保护修缮,并进而有了今日申请“这幢老宅成为慈溪市文物保护单位”之举。由此看来,我们骂余秋雨“婊子”似乎有些草率了一些。实际上,桥头镇之所以要将余秋雨老宅申请什么“文物保护单位”,与时下开发“文化旅游”风气的影响是有很大的关系的。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凭借名人的一点点物什来大做文章,并以此来带动旅游业的发展。可以说,“保护”只是一个漂亮的幌子,炒作乃至于谋取经济利益才是动机所在。
早在2005年5月,著名作家贾平凹的老家丹凤县就投资7000万元准备修建“贾平凹文学艺术苑”。所谓的“贾平凹文学艺术苑”,实际上就是贾平凹先生的“故居”。对于这种让人匪夷所思给活人修建“故居”的事情,丹凤县政府倒也直言不讳,其目的是为了借鸡生蛋、借机引资。说白了,就是“沾”名人的光,希望能够给自己带来“财运”。桥头镇文化站的所作所为与丹凤县政府的做法显然是没有任何区别的。由此,余秋雨老宅成为景点也好,申请“文物保护单位”也罢,其实都只是一些炒作的噱头而已,最终目的不过是想“借鸡生蛋”…….
问题搞清楚了,我想大家也就不必再骂余秋雨先生“婊子”了!无论余秋雨先生怎么样令人不能满意,老宅变“旧居”一事都不是他本人的初衷,既然如此,我们又何必急于诅咒余先生呢?笔者倒是奉劝桥头镇政府,还是多做些对社会有益的事情吧!不要再劳民伤财地热衷于建设什么的徒有其形“景点”和“旧居”了。因为它不仅是对“文物保护单位”这个特定称谓的亵渎,更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侵犯和浪费。
李吉明2008年9月3日于河南新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