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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卫国:虎照司法执行过程中的三聚氰胺味

  

  如果真像报纸所报道的那样,那由周正龙主演的虎照风波引发的法庭审判便成了一场令人不安司法的闹剧,其所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绝不小于虎照风波本身。如果说虎照风波所挑衅的是政府的公信力和公众的判断力,那这次蹊跷遮掩的审判则是在挑战我国社会正义的基石——法律的神圣尊严和决定我国社会性质的要件——公民的基本权力。

  虎照案件并不涉及国家机密,犯罪嫌疑周正龙既不是一个狡诈凶残的惯犯,也不是一个有四处黑爪的黑社会头目。他只是一个曾担任陕西省林业厅华南虎调查队向导的普通农民。

  他所犯的罪行性质清楚,似乎也有证有据。根据最后的判决书,他有两条罪状:诈骗罪。诈骗罪的基本要件是:其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周正龙骗取的是国家的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他制造假华南虎照片,虚构华南虎存在的事实。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他以假虎照和编造的拍照经过,骗得省林业厅信任,获取奖金两万元。就第一条罪状而言,他的犯罪似乎事实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所定性的诈骗罪。他的第二条罪状是非法持有枪支罪。据公诉方提供的证据,5月18日在他家起获军用步枪和子弹93发。周正龙对这些事实好像也没有抵赖。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简简单单、普普通通、犯罪事实再清楚不过的案件,在其司法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连串的蹊跷事件,实在令人感到匪夷所思。所有的蹊跷事件都表现出某地方政府机关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肆无忌惮的践踏和我国有关法律的藐视,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深深的恐惧和悲哀。

  据陕西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白少康透露,6月28日周正龙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令人不解的是他妻子罗大翠时至7月2日仍未收到警方逮捕其夫的书面通知,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任何人被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于这么一个简单的罪犯,有关法律执行部门居然公然违背我国的相关法律,剥夺了他和他家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况且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无罪推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周正龙在法庭定罪以前,从法理上讲是无辜的,他的权利是得到法律保护的。

  蹊跷一是,为什么要对他被捕的事实遮遮掩掩呢?

  就是这么一个还没有被人民法庭定罪的人,不仅其拘押状况没有按规定的时间通知其家人,而且据报道,周正龙的家人从没有获准探监。从周正龙被捕到法庭宣判,其家人竟然没有机会和他见上一面。罪行是那么简单清楚,嫌疑人的似乎背景也不复杂:周正龙是一个人涉嫌犯罪,他既没有串供的对象,也没有黑势力的瓜葛。一个还没有被定罪的人被公然地剥夺了被探视权,这无论从法理和情理上都难以自圆其说, 真是不可思议。

  蹊跷二是:为什么要剥夺他和外界联系的权利?

  案件要上法庭审判,辩护律师是伸张被告权利的关键。但围绕辩护律师所出现的蹊跷事情更让人感到这个简单案子的神秘叵测。据报道,周家较贫穷,无钱聘请律师。于是有不少律师自愿免费提供法律帮助,但都被有关方面拒绝。然而奇怪的是,周正龙竟然不顾家庭的经济状况,已经拒绝免费的律师,而愿意出2000元聘请一位张姓的律师,其请求得到了官方的认可。也就是这个律师,居然不顾当事人的意愿,也不知使按照何人的旨意,公然坚持替被告人做有罪辩护。任何人都有自由聘请律师的权利,任何人都有和家人商量聘请律师的权利。任何不服罪的人都不会出钱去聘请一个做有罪辩护的人。再说,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地方政府审核聘请律师的权力。

  蹊跷三是:有关当局出于什么目的,有什么权力拒绝他家人聘请律师做无罪辩护,而准许做有罪辩护的律师出庭呢?

  法庭的审理也是同样是诡秘暗昧。据《北京青年报》的报道,“旬阳县委宣传部和法院前天联合设立了媒体中心,登记审核周正龙案的媒体旁听申请,并向得到许可的记者发放旁听证。” 据《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大约有40位媒体记者进入法庭参与旁听,这些记者都是凌晨两三点钟被叫醒,拿到的旁听证。”而其周正龙的家属并未收到出庭作证或旁听的通知。据《新闻晨报》的报道,“法院给出的答复是,他们作为本案证人,按相关规定不得旁听。”可笑的是公诉方在法庭上出示了罗大翠和周松的证言笔录,而他们居然没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蹊跷四是:一个既不涉及国家机密,又没有涉及黑势力的案件,一个本应市光明正大的法庭审理,为什么要那么躲躲闪闪呢?

  虎照风波的主要证据就是那些用来行骗的假照,但稍加留意的人都会发现,虎照并不是简单地对一块放置在草丛中的纸版年画进行拍摄,上面有明显的加工痕迹。不知周正龙是否会操作电脑,尽管他一人担当了造假的责任,但据报道,当问及具体细节是他却是一头雾水。嫌疑人的行为能力和犯罪的手段之间所存在的如此巨大的不符居然没有被我们的职业公诉人所注意,这太令人遗憾了。公诉方出示了大量的证言笔录,但居然在法庭上不传唤提供证词的证人,而法庭也不允许提供辩护方讯问提供证词证人的机会。这些法律专业人士法庭程序的漠视、对定罪的根本依据——证据和证言的草率处置令人发指。

  蹊跷五是:为什么不允许他人对证据和证言进行合理、合法的质疑呢?

  除了诈骗罪以外,周正龙担当的另一个罪名是非法持有枪械罪。据判决书称,5月18日已从他家起获军用枪支,但在6月18日正式逮捕的时候,并没有人提到非法持有枪械一事。

  蹊跷六是:为什么在正式逮捕的时候并没有提出非法持有枪支的指控呢?

  其实令人感到蹊跷的地方还有很多。一个普通人犯下的简单的案子居然会有那么多的蹊跷之处,而对这些蹊跷,有关方面又是那么讳莫如深,又有那么多的干预,而我们的司法执行部门又是那么蹑手蹑脚,这究竟是为了什么呢?这不由不让人产生案子其实没有所公布于众那么简单的联想,这不由不使人怀疑我们还是不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正常的法制社会,并不仅仅在于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而是在于整个惩罚的与法有据,整个过程的堂堂正正,光明正大;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并不仅仅在于剥夺罪犯的权利,而是在于被定罪前,嫌疑犯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一个真正的法律社会,至高无上的不是有关司法部门,而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

  这次变了味的审判使我想到了三鹿奶粉事件。三鹿奶粉残害的是我们的下一代儿童的生理生命,而对司法明目张胆的践踏则是在蹂躏我们所有公民的社会生命,我们的生存权利。遗憾的是,如果没有那么多的婴儿患上结石,如果没有那些冤死的婴儿,从而惊动那么多的方方面面,那么高层的领导,据说还有外国政府,据说都揭露不了区区一个搀假的牛奶公司。而周正龙只是一个人,况且也不是一个无辜的人,是一个已涉嫌犯罪的人,要调查在他的审判中所飘出的三聚氰胺味(我也是在三鹿事件中进行了化学扫盲,也不清楚三聚氰胺有没有味),恐怕涉及的已经不是一个区区企业了。这气味,或者无嗅无型的气体,除了刺呛我们这些网虫小民以外,还能惊动其他什么人么?

  但愿这次审判不是司法界的三鹿事件。

  

  200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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