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新闻多多。教育部刚走了一个,广电总局紧接着又来了一个。有报道称,在“2008影视产业发展论坛暨电视节目推介会”上,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司长任谦先生“第一次代表官方向广受批驳的‘大嘴’宋祖德开炮。他表示,因为宋祖德对刚刚过世的导演谢晋大肆诽谤,正在跟广东省局和广东的制作业协会协调,对于这样的害群之马我们必须要予以清除出去。”报道称,“官方终于表态要封杀‘大嘴’宋祖德了”!
这次终于给了宋祖德一个“得理不饶人”的机会。这不,律师函紧接着就到了。
对于宋祖德在社会上的现实表现,说了什么或做了什么,在法律层面上,有国家各种法律对他进行规制,违法要承担责任,应该由相关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道德层面上,大家心中都有一个基本定位,是非自有公论,既可意会,也可言传,甚至有人在互联网上公开叫骂,这都是公民个人之间情感上的事情。民主社会的显著特点之一是言论自由。大家都有发表个人感言的权利,这并不违法。只要言语者个人能负责、能承受,他人无权干涉。但有一点是清楚的:中国法律赋予了每个公民的话语权,并没有赋予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利用公务之便对公民个人进行是非评判或进行强势舆论威胁的权力。
“影视产业发展论坛暨电视节目推介会”是国家级的影视专业交流平台,借助这样一个公众场合发表个人情绪化的言论,显然欠妥。政府是公众服务机构,政府机关的发言人应该是公众利益的代言人,是一个体现公正和理性的职务。提倡人们都应该“自律、自爱、自重”,这是千真万确的。宋祖德的言论是否构成“诽谤”,由政府定性定调显然不合适,是对行政权力的越位。政府可以“高度关注”类似的事情,也可以采取自己认为适当的、可行的措施,但“对于这样的害群之马必须要予以清除出去”,就更要慎重了,搞不好会构成行政违法,惹出更大的麻烦来,因小失大,大可不值。宋祖德的言论并没有对社会秩序构成损害或威胁,只是引起了舆论的动荡而已。可采取舆论动荡的方法去解决,也可通过其他途径去解决。这属于个体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犯不上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公众场合当作一件公众事件来披露,由此引起纷争。对此类事情进行讨论的意义主要不在于谁是谁非,而是有利于促进权责分明、依规则办事的民主法制环境建设。看来,执政观念的转变,是公务员队伍迫在眉睫的事情。
应该承认,“害群之马”之说,确有侮辱人品之嫌。宋祖德在博客上“揭秘”谢晋导演,引起谁的不满都是次要的,关键是引起其亲属及相关人的不满,由名誉相关人出面,或是对峙于公众舆论之帷,或是对簿于法律公堂之上。宋祖德说了:“你们不是法院,无权裁判”。他说对了,他“气愤”得有道理。是我,我也气愤。人家明明是“千里马”,你没有伯乐的眼光也就罢了,非要把他相成是“害群之马”,他当然不干了。好在宋祖德的律师函所提事项也不过分,不难做到,任司长就公开道个歉,认个错,宋祖德也不要不依不饶,事情大概也就过去了。是非输赢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游戏规则不要乱套了。和谐为贵啊!
至于宋祖德坚称“自己在博客上所写的事情是有证据的,愿意负一切法律责任”。明眼人会有属于自己的评判。在现实社会中,“法律责任”不是我们生活的全部,还有其他或许比法律责任更具生命意义的责任,比如诚信责任,比如道德维护,比如品格敬畏等等。揭短者的心态让人难以捉摸。揭人短者也容易让人揭其短,这不是谁怕谁的问题,也不是谁干净谁不干净的问题。治理道德环境靠揭短肯定是有问题的,更何况人已不在了;趁人家刚闭上眼睛,传播死人的绯闻,肯定不是君子之举。尤其是在艺术大师尸骨未寒之时,置人悲情于不顾,以揭人隐私的方式(不管是否真实)伤害其亲属更是应受到谴责的。人性的优劣在每一个活着的人身上都界限不清地存在着,从好人到坏人往往只有一念之差、一步之遥;高尚的背后便是卑鄙。人世间许许多多美好的东西就像是一张薄薄的窗户纸,一旦捅破了,美好就变得虚无缥缈,毫无价值,就没意思了。可偏偏就有人喜欢捅这张窗户纸。
人是感情动物,都有感恩之心。谢晋导演作为一代受人爱戴的艺术大师,其为人处事的风范,其艺术人生的奉献,理应受到社会及公众的尊敬。人心是向善的。相信会有人对此作出相应的反响。作为观众或是听众,我们只能明眼静心守护好自己善待人生的心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