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三十年前,在胡耀邦等老一辈革命家的倡导下展开的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讨论,是一场重大的思想解放运动。这场讨论,结束了长期禁锢中国人头脑的教条和迷信,推动了全国上下的拨乱反正和观念更新,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序幕。这场讨论的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
但是,这场讨论的着重点在于明确检验真理的实践标准,在于指明检验真理的标准并不是经典著作的现成结论、更不是某个伟人的金口玉言,而是人类的社会实践。这场讨论并没有更多地探讨人们怎样在实践中认识和判别真理的问题。实践应该是判别真理的唯一标准,但是面对同样一种实践,人们可以有不同的认识、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有人把成功的实践视为失败,有人把失败的实践视为成功,有人把罪恶的实践视为善举,有人把造福的实践视为罪行。那么,究竟应该依据哪一种认识、哪一种结论来判别真理呢?
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只有一个途径:必须保证人们有独立思考和自由讨论的权利。只有让和实践有关的人,都能秉承独立的精神,对实践进行自主的认知、分析、思考,并且在不受压制、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相互之间自由的交流、讨论、争辩,这样才能得出比较客观、比较符合实际的结论来。只有这样,人们才能逐步接近真理乃至充分把握真理。也就是说,人们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是通向真理的必由之路;没有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必然会堵塞通向真理之路。
(二)
这一论断,不仅为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所反复证实,而且也为我国人民近百年来的经历所反复验证。
远的不说,就说二十世纪后半叶的几件大事。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毛泽东及其追随者雄心勃勃,举起了“三面红旗”,发动了超英赶美的“大跃进”。他们依靠反右的政治高压开路,鼓动狂热的群众运动,浮夸吹牛瞎指挥,企图在三、二年内把粮产量和钢产量翻番,强使各项工农业指标突飞猛进,结果事与愿违,弄得国民经济濒临崩溃,出现了三年空前的大饥荒,饿死灾民三千七百万。灾难发生之初,党内已有不同见解,彭德怀等人为首的务实派已经对“大跃进”中的种种问题提出警告和规劝;可是毛泽东及其追随者陶醉于各种假象,专横独断,不仅不思调整,反而变本加厉地大反右倾,在错误的道路上继续“跃进”。在灾难发展的过程中,某些有责任感的省区干部,冒着政治风险,开仓赈灾,解救了部分灾民;
某些社队试行包产到户,发还社员的自留地,遏止了饿死人现象的扩展。可是这样的善举马上被视为离经叛道的恶行,遭到严厉的批判和处罚。迨至灾难后期,全国农村已是饿殍遍野,并且出现了河南信阳地区死人百万、甘肃通渭县死人三分之一的恶性事例。材料送到毛泽东的案头,御笔竟然批示说这是“民主革命不彻底”所致,下令要搞“民主革命补课”。于是各地就在基层干部中大挖“阶级敌人”,关的关,杀的杀,进一步扩大和加重了本已十分惨烈的灾难。总之,从1959年到1961年、从“大跃进”到大饥荒,三年实践的成败是非本是十分清楚明白的,可是在专制体制下竟然会黑白颠倒到如此程度,实在令人咋舌。即使在事过境迁之后,几代执政者仍然对这段灾难躲躲闪闪,轻描淡写地把这三年说成是“自然灾害时期”或“困难时期”。可见在缺乏言论自由的环境里,要揭示实践的真相和真谛,简直是与虎谋皮。
随后发生的“文化大革命”,情况更加糟糕。自诩为“马克思加秦始皇”的毛泽东,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借反修防修之名,排斥异己,大整对他有过异见的“党内走资派”,把一切有头脑的知识分子统统打翻在地,还挑动群众“横扫一切牛鬼蛇神”,折腾了十年,“死了二千万,整了一亿人”,把国家陷于严重的混乱和灾难。面对这种乱象,党内外不是没有抵制的。1967年怀仁堂的“二月事件”便是领导层不同意见的一次摊牌;至于在民间,张志新、遇罗克等志士都有过石破天惊的质疑和批评。可是这些声音连同声音的发出者,全都被扼杀以至消灭。在毛泽东及其追随者看来,这种全国性的动乱是“形势大好而不是小好”,声称这样的“革命”今后还要进行多次。他们不以这种荒唐的“实践”为恶,执意要把这种恶行延续到永远。要不是毛泽东寿终正寝,要不是作恶多端的“四人帮”覆灭,这种荒唐的“实践”还不知要持续到哪年哪月。可见,没有思想和言论的自由,再清楚明白的实践,都无法自动昭告任何真理的。
和上述情况相反,一旦突破了思想的禁锢和政治的专断,有了一定的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人们就能很快透过种种谎言和假象,找到真理,作出正确的判断和抉择。
在这方面,“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一论断本身的命运就是个例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一条十分朴实的真理。可是在集权专制的政治体制下,在领袖的金口玉言被视为“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的迷信盛行的环境下,这条简明而朴实的真理是被视为离经叛道的谬论的;即使在粉碎“四人帮”的初期,在两个“凡是”束缚着人们头脑的氛围下,要公开地主张并传播这条真理也是大有风险的。只有经过全党上下一年多的努力,从中央党校的《理论动态》到光明日报、人民日报以及各地报纸的广泛讨论,使得两个“凡是”的禁锢被逐步消解、言论自由的窗户被逐步打开之后,这条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才得以重见天日、广为传播。
人们都知道,1978年底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历史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这次会议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正确路线,重新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到现代化建设的轨道上来。而这样一种拨乱反正、回归真理的转变,就是在有了相对的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取得的,就是在全会之前举行的长达38天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经过与会者敞开思想、激烈而又自由的争辩以后才得以实现的。
1979年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包产到户的实践,开辟了我国农民摆脱贫困的正确道路。这样的实践,在五、六十年代是被视为危险的资本主义道路而严厉批判和严格禁止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思想和言论的开放,这样的实践才逐步得到认可。从1979年到1981年的三年间,围绕这一实践,党内党外、媒体上下,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光是在《人民日报》上就发过大量的读者来信和讨论文章。而正是这种自由的争论才使更多人看清了这项实践的利弊和意义,使得更多的干部接受并支持这项变革,从而促使中央在1982年的文件里最后确认了它的合法地位。以此为发端,也开启了全国农村改革以及城乡全面改革的征程。
综上所述,结论十分清楚:我们在确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命题时,必须同时确认“言论自由是通向真理的必由之路”的命题,必须高扬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旗帜,才能揭示实践的正确答案;否则,实践的真谛不明,真理是无法判明的。
(三)
言论自由是当代社会公认的公民权利,它具有放之四海皆准的普世价值。不过,本文主要不是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谈论它,而是侧重于哲学的认识论的角度、来说明它对探索真理的意义。
在我看来,言论自由是个总题目,它涉及诸多方面和诸多领域。首先,它和思想自由是互为表里的。言论表达思想,言论自由以思想自由为必要前提,思想自由以言论自由为外在体现。其次,言论自由的实施,有语言形式(语言、文字)和非语言形式(音响、图像、体语、其他符号),主旨全在于表达和交流思想,所以言论自由也可以称为表达自由、交流自由。再次,言论自由指的不仅是人们正面直接的表达交流,它实际上涵盖所有精神生活领域的表达和交流,诸如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自由,文学艺术领域的写作自由、表演自由,大众传播领域的新闻自由、出版自由,人际往来中的通信自由等,说到底都是言论自由的具体体现。
总之,言论自由是人们通过各种语言和非语言方式表达思想观念的自由,它是人们从事精神活动的基本自由。只有充分保障这种自由,人们才能通过各种精神活动,有效地认识外部世界和社会实践,才能有效地认识和把握真理,整个人类社会才能在不断认识真理的过程中向前发展进步。作为社会管理机构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和教育,规范和引导人们在精神领域的种种活动,但是决不可以非法地压制、限制或剥夺人们的言论自由;因为这不仅违背普世公认的人权原则和公民权利,而且必然会妨碍人类社会对真理的认识和探索,堵塞整个社会通向真理、通向进步的道路。一个言论不自由的社会,决不会是个公正、平等、和谐的社会,决不会是个充满生机、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公众已经普遍认可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观点。可是,有些人却把这一观点作为套话来背诵,他们不愿或者不让别人对“实践”进行独立的思考和自由的讨论。对于已经成为历史的、以往的“实践”,能回避则回避、能掩盖则掩盖,还把某些重大的社会事件,列为敏感话题,设为政治禁区,不许反思、不许谈论。对于当今正在进行的“实践”,更是要确定调门、保持一致,不许说三道四、多所议论(要议论也只能在设定的框子里议论)。于是,从方针到路线、从理论到体制,存在就是合理,只能肯定、不能质疑。据说,“实践”已经证明了这种中国特色的路线是无比正确的,这种中国特色的体制是无比优越的,这种中国特色的理论是要传承千秋万代的。那末,为什么还要举“改革”的旗号呢?因为“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个旗号的必要性,所以必须继续举下去,反正退也“改革”、进也“改革”。一旦这样的“改革”付诸实施,“实践”检验的结果必然又是正确的、优越无比的。总而言之,“实践”的解释权完全垄断在某些人手里,所有媒体和出版物都要和他们保持一致,大家都要竞相唱响这曲既定的“主旋律”。
这种做派,显然同三十年前倡导“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时的初衷南辕北辙的。当年用以解放思想的口号,如今却被某些人用作垄断真理、索缚他人思想的手段。因此,为要推动新的思想解放,就必须从旧的论断前进一步,解决如何正确认识实践的问题;就必须明确宣告:言论自由是通向真理的必由之路;就必须郑重呼吁:还公民以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没有公民普遍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只会让少数人垄断对“实践”的解释、把他们宣传的所谓“真理”强加于人,只会使我们的国家永远在禁锢思想、集权专断的老路上踏步徘徊,而不能真正走上民主自由、繁荣昌盛的康庄大道!
(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