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深圳市政府给予的3万元人道主义补偿不满,上百名湖南耒阳籍患尘肺病的农民工7月30日上午冒雨到深圳市政府办公大楼前集体上访。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他们在深圳多个工地从事风钻工工作,染上尘肺病后却因无法证明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而难以获得法定赔偿。(7月31日《潇湘晨报》)。
在法条刻板主义者看来,深圳市政府在“法律框架、人道关怀”思想指导下的处理方案已是仁至义尽。一来根据现行法律,职业病的赔偿责任主要由用工单位承担,并且需要以劳动关系认定和职业病鉴定为前提。二来因时间已久,许多患病农民工与深圳只有历史上的联系,而无现实中的关系,在现实政治生态中,深圳市政府似乎可对其不负任何责任。在“大部分民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深圳市府却考虑到农民工为深圳做出的贡献以及那些病人目前的艰难处境,在法外给予其人道补偿金。这不仅做到了依法行政,更体现了体恤弱势群体的精神和维护稳定的大局观。
这些不尽是虚言,与河南郑州开胸验肺的张海超相比,耒阳农民工已属“幸运”。但在我看来,这种“人道关怀”掩盖了事情的本质,即政府本来就应对外来务工人员负有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
首先,深圳市政府没有尽到尘肺病上的防治责任。职业病影响的是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了问题绝不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明文规定,各级政府应负责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具体由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因此,虽然导致耒阳民工患病的直接责任人是用人单位,但深圳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也并非仅是居中调停的第三方,而应对监管不力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让农民工处于劳动关系得不到保护的境地,是政府的失职。抛开历史上遗留的问题不谈,在患病农民工努力寻找劳动关系证据时,深圳市政府却提出“爆破证”可以,“工作证”不行,这显然既没有明确依据,也没体谅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对此,我认为相关的举证责任应该倒置,如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相反证明,那么在农民工提供工作证或者证人证言时,应该认定劳动关系。
再次,社会保障未能做到全覆盖,农民工未能享受到平等的社会公共福利,同样是政府的问题。同工而不能同权利、同福利,违反公民平等享有权利的宪法原则。因此在耒阳尘肺病这样的悲惨个案中,深圳市政府首先应为没有照顾好外来务工者而致歉,为能力不足无法落实那些农民工的宪法权利而先做自我批评,而不是将其应该做但普遍没有做,仅在个案中做了的事情,包装成高姿态的“法外施恩”,包装成一种值得农民工感谢的“善举”。
日前,美国加州正式为历史上歧视华工的行为向华人道歉,华人世界普遍的反应是对此表示满意而不是感激。这说明任何人或群体都不应被歧视,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也说明不公平的“法律”必须受到历史的“清算”,纠正错误是政府的一种义务,而不是什么人道主义。
尽管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不能与别国迫害华人相提并论,但同样涉及对一个特定群体的歧视和不公。作为“后发国家”,我们应吸取历史教训,意识到歧视农民会带来的长远社会问题,并应加速改变现状,不要再重复付出本可避免的代价。在尽到责任之前,政府应少谈些 “人道关怀”。
当然,我还是希望并相信通过双方的进一步协商,耒阳患病农民工可以拿到更多的赔偿。但在我写下这些文字的同时,还有多少农民工正在没有劳动保护、没有劳动合同、没有任何福利的情况下从事危险的工作?因此,相关政府应尽快行动起来,切实履行对农民工群体的责任。如果弱势群体不得不用集体上访、上街等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则会是另一个局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