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近日新闻,发现《环球时报》4月6日有一篇社评,标题是《法律不会为特立独行者弯曲》。细细品读,觉得该文的立论和论述,既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有违科学精神。
从理论上分析,法律针对的是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特立独行者当然也包括在内。如果就此立论,虽有道理,却是正确的废话。问题还在于,把特立独行与法律的弯曲联系起来,就更显得不着边际。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纸上的法律只是条文,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需要通过执法、司法机关的运作,而这种运作正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因此,可以使法律弯曲的力量,只能是来自权力,而不是什么特立独行。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使法律发生弯曲的,只有滥用的权力,而非其他因素。比如,《宪法》中有言论自由的条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出版著作、发表文章却要受到种种审查。这种审查的评判标准,既不明晰,也不公开,纯粹出于审查人的个人感觉,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最后只能是谁权大谁理大,权力即是真理。可见,《宪法》条款的如此弯曲,在于权力的滥用,并非是什么特立独行。又比如,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应是法规性文件,公民依法上访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实际情况却是,各地都派人到北京截访,上访人往往被非法关押,以至被劳教,被精神病。《信访条例》的被弯曲,根子也在不受约束的权力,而不是上访者的思想偏激和特立独行。
还应当指出,特立独行并非法律用语,更不是一种罪名。把特立独行与法律的弯曲联系起来,作者是否认为特立独行就是违法犯罪呢?如果这样的逻辑能够成立,《刑法》中是否要增加“特立独行罪”呢?“文革”的伤疤尚未痊愈,而有人却重新祭出“文革”的一套,这一新的动向,值得引起人们的深思和警惕。
(201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