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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酋午:从现在来看抓捕“四人帮”事件

  

  今年10月6日是中国 抓捕“四人帮”三十五周年,官方刻意低调而民间积极评论。中共已故领导人叶剑英、李先念、胡耀邦等一批元老的儿女和党史学者两百多人,星期四聚集在北京, 举行二十多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纪念活动。RFA以《“粉碎四人帮”35周年官方低调 中共元老后人聚京再评历史》为题报道了这次纪念活动。报道说,大家讲到粉碎四人帮35年,官方从来没有举行过任何庆祝或者回顾的纪念会,所以这次纪念会特别的引人注目,晚上又举行了一个大型的宴会,播放了当时的一个纪录片,就是粉碎四人帮以后几天来各行各业欢庆游行的情况。1976年是中共历史上的重要转折点,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9月9日去世后,不到一个月,接班人华国锋在军方的支持下,抓捕了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及姚文元,这就是所谓的“四人帮”。时间已过三十五年了,现在,我们应如何理解抓捕“四人帮”的问题呢?当时抓捕“四人帮”的罪名是“反革命罪”, 抓捕的程序是华国锋在军方的支持下进行。我认为,抓捕“四人帮”的程序和罪名都不当。

  

  说抓捕“四人帮”的程序不当,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一)从中共的党章来看;(二)从文明国家的司法程序来看。按照中共当时的党章,政治局委员和政治局常委的任免必须由中央委员会来决定。但华国锋和叶剑英抓捕“四人帮”并不按党章办事,“四人帮”中王洪文和张春桥是常委,江青和姚文元是政治局委员。华国锋和叶剑英是在按毛领袖的做法做事,依据的是“先下手为强”的黑道手段。也许有人说,通过召开中央委员会的方式来罢免然后才逮捕,恐怕通不过,如果真是如此,那么按当时的党章,就不能将他们抓捕。党章是中央委员会乃致全党通过的,它应该是中共最高的准则,如果有人不遵守,还叫什么党的“民主集中制”,干脆直呼某某人独裁好了,这样独裁者就可以“无法无天”了,毛泽东就是 如此。

  

  文明国家一般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抓捕人超过二十四小时,要由独立于任何组织、任何政党、任何行政部门的法院批准,警察才可以执行。这是相互制衡,是实行法治的需要,是程序公正的表现。抓捕“四人帮”没有这个程序,所以从文明国家实行的法治的角度来看,其程序显然不当。当然,当时的中国肯定没有这一套,不要说三十多年前的中国没有这一套,现在的中国也没有这一套。但我们要文明进步,就要以法治作为标准。因为现在开纪念会是在抓捕“四人帮”三十五年之后,如果现在还是当时的那个认识水平就说明我们的没有进步,所以我们要进步就必须要有所超越。

  

  把“四人帮”确认为“反革命”,是当时抓捕的借口,当时的中共内部斗争只要想打倒对方都是将对方视为反革命,就如现在的政治斗争要打到对方都把对方视为贪污受贿一样,其实,他们都是一类人,只不过是不同派系的“狗咬狗”罢了,没有什么神圣的地方,都是权力之争。在专制制度之下,最终的争斗都是利益之争,没有理想之争。

  

  中共所理解的“反革命”,不论是毛泽东、刘少奇、华国锋、邓小平、江泽民,还是“四人帮”,其含义都是一样的,就是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如果用中共所理解的反革命罪名去衡量“四人帮”的行为,显然,是不相符的。首先,“四人帮”没有这个故意,也就是说,“四人帮”没有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观意图,他们正是在响应毛领袖的“伟大号召”,进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坚持以毛领袖为首的中共的领导,坚持中共为核心的无产阶级专政,坚持中共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四人帮”他们本来就是共产党的领导,而搞的“文革”也是毛领袖提议中共的政治局以多数票通过的。“文革”对中国来说确实一场灾难,破坏法制和秩 序、践踏人权、奴役有不同思想的人、造成国民之间相互打斗和残杀、摧残中华民族固有的伦理道德,上上下下增进的是兽性泯灭的是人性,说是一场浩劫一点没有错。但就论责任,当时的政治局领导成员都有责任,没有他们的通过的决议,“文革”也不会发生,政治局关于“文革”的决议通过了,“文革”就合中共的“法”了。如果华国锋和叶剑英不参与“文革”他们也不可能在台上,就是被打倒的刘少奇和邓小平等等也有责任,因为他们在政治局会议上是投造成票的,刘少奇当时还主持会议呢!所以,以“反革命罪”抓捕“四人帮”不合乎实际。就好像说,罪犯是抢劫却以诈骗罪抓人,这肯定是罪名不当。

  

  那么,“四人帮”有没有罪呢?有罪,用国际的通行罪名定其罪的话,就叫“反人类罪”。“反人类罪”的新名是“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旧译为“违反人道罪”。 “危害人类罪” 新名的确定是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及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

  

  1920年8月10日,协约国在签署“对土耳其和约”时首次提出“反人类罪”这一法律概念。但最早确立这一罪行的国际文件则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危害人类罪的初次适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反人类罪”是指握有权力资源的人出于政治、军事或经济目的,以国家、种族、宗教或某种意识形态为界,对他们进行肉体上消灭或政治上虐待的暴行。“反人类罪”的提出是基于这样的观念:人类是一个平等的、和睦共处的大家庭,人们不分国家、种族、文化、信仰、阶层、性别都应享有公平、自由与尊严的基本人权。

  

  显而易见,各国独裁者都犯有反人类罪,因为独裁者为了一己私利结党营私,建立专制制度、制造社会不公,剥夺国民政治权力,将本国人民置于他们的压迫奴役下,使国民失去了应有的公平、自由与尊严而沦为独裁者的工具和牺牲品。独裁者的存在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对公平与自由的蹂躏,对正义与真理的侮辱,是人类最大的不幸与耻辱,因此铲除独裁专制是人类的共同职责与崇高使命。

  

  危害人类罪的构成特征主要体现在客观行为上,危害人类罪的客观特征具体表现为,行为人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一系列攻击行为。首先需要的行为条件是“有计划或大规模地实施”,其次的条件需要是“由某个政府或任何组织或团体煽动或指挥”的行为,必须是可能来自某个政府或某个组织或团体的煽动或指挥。就危害人类罪的实施行为而言,目前《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仅涉及11项内容,具体包括: 1. 谋杀行为(第7条第1款第1项);2. 灭绝行为(第7条第1款第2项);3. 奴役行为(第7条第1款第3项);4.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的行为(第7条第1款第4项);5.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第7条第1款第5项);6.酷刑(第7条第1款第6项);7. 性攻击行为(第7条第1款第7项);8.迫害行为(第7条第1款第8项);9. 强迫人员失踪的行为(第7条第1款第9项);10. 种族隔离罪(第7条第1款第10项);11.其他不人道行为(第7条第1款第11项)。

  

  从“四人帮”的行为来看,完全符合国际法上的反人类罪的规定,不仅“四人帮”是这样,而且毛泽东、华国锋、叶剑英、林彪等等也是这样,刘少奇、邓小平早早被打倒没具体参与所以不是。因此,我认为,如果现在要重新确定“四人帮”的罪行,必须把“文革”中所有积极参与“文革”事件的中央领导者特别是毛泽东也算在内。如果要文明进步就必须如此。

  

  RFA报道还说,会议的另一个焦点是对华国锋在1976至1978年主政时期的评价。报道说,关键是没有粉碎“四人帮”,没有中共的十一大,没有中央工作会议,十一届三中全会也不存在。这里只是在说,抓捕“四人帮”很重要,这种重要性最后无非是说体现在改革开放上。这都不应该是生活于今天的我们所要说的理由,因为罪名适当和程序合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我们已经知道,人类文明进步的核心体现就是实施法治,在今天,谈论抓人判罪,如果背离法治那就已经是一种罪恶了。

  

  

  20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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