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长期以来,学界关于农村土地产权的归属问题向来争论颇大。而早在2000年,西乌拉帕就在网络上发表了《农村土地私有化,一道绕不过的弯》一文。(该文请见西农网(www.xwlp.net)之“土地问题”专栏)
中国著名的“三农问题研究专家”和“农民利益代言人”李昌平先生,却明白地表达了他对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担心。在其近作《慎言农村土地私有化》一文中,他明确反对土地私有化。他的担心和反对的理由很多,其中首当其冲的第一条,就是:
“第一、中国农民中的绝大多数没有私有化的要求。
我到过很多地方的农村,在我与农民的交往中,没有听到、见到农民对土地私有化的要求。我认为,农村土地私有还是公有,是继续搞家庭经营还是股份合作经营还是其他形式的经营,应该由农民自己选择。实践证明,农民自己的选择往往比精英的英明抉择要高明的多。”
二
对此,西乌拉帕有不同看法。
众所周知,毛主席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李先生开篇说:“我到过很多地方的农村,在我与农民的交往中,没有听到、见到农民对土地私有化的要求。”。这当然不是闲话,它至少说明了两点:我是经过调查的;我在这里说的不仅仅是个人观点,更是农民自己的声音。据此,他得出了结论:“中国农民中的绝大多数没有私有化的要求”。
这样一个三段论看似有理,可仔细推究起来,却是明显站不住脚的。
台湾的民进党为了搞台独,抛出了“全民公决”向大陆叫板,大打民意牌。李昌平先生的三段论与此有惊人的类似。
的确,正如李先生所知道的那样——“农村土地是私有还是公有,是继续搞家庭经营还是股份合作经营还是其他形式的经营,应该由农民自己选择。实践证明,农民自己的选择往往比精英的英明抉择要高明的多。”简单地说,这就叫“农民的事情由农民自己说了算”,这当然是毫无疑问的。但李先生以自己“与农民的交往中,没有听到、见到农民对土地私有化的要求。”作为立论的证据,却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李先生虽然做了17年乡党委书记,但就算他每天都深入群众调研,想必他也断不可能与中国9亿农民中的绝大多数农民都交往过;如果这个判断大致正确的话,那么“中国农民中的绝大多数对土地没有私有化要求”的结论就是站不住脚的,说得严重一点,是李先生的个人主观臆测;
其次,就算是只计较那些跟他交往过的农民而言,我们完全相信,在他“与农民的交往中”,他的确“没有听到、见到农民对土地私有化的要求”。但是,我们都知道,在经历了建国以来三反五反、公社化、反右倾、大跃进、四清、农业学大寨、文化大革命等等历次政治运动的清洗和深刻“教育”之后的中国农民,面对他们的父母官时应该怎么表现和说话,是早已经学乖了的!相信没有哪个傻瓜农民敢斗胆向当地的土皇帝——乡党委书记——当面提出土地私有化的要求。
我们知道,1979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那18个胆大包天的农民私下里签字画血手印,他们所要的,也不过是分田单干——承包责任制而已,谁敢公开要求土地产权私有?
可是,我们富有良知的李书记,却非要农民当着土皇帝的面亲口提出土地私有化的要求,否则就视为没有这方面的要求,这未免太过幼稚和苛刻了。不妨换位思考,李昌平如果是一介草民,在经历了多次洗礼教育之后,他还敢不敢向乡党委书记提出土地私有化?
但是,那些与乡党委书记李昌平交往的农民,当面固然不提土地私有化,但这不等于他心里就不想,更不等于他背后不想。
所以,李昌平在其文《慎言农村土地私有化》开篇就抛出的重磅炸弹——“中国农民中的绝大多数没有私有化的要求”——虽然披着冠冕堂皇的“民意”幌子,初看起来着实有些吓人,但稍加分析,就可以发现,这个结论实在下得太过幼稚和武断了!别的不说,单是拉帕的老爹就不同意。拉帕的弟兄也不同意。他们都希望有自己的土地。
李先生自从上书总理之后,著书立说,考察印度香港,巡回高校演讲,俨然已经功成名就,自己要不要土地私有权,已经变得并不那么要紧,况且这是他个人的私事儿,咱们管不着,也没有兴趣干预。但他硬要说9亿农民中的绝大多数都不想要土地所有权,这就有越厨代庖、强奸民意之嫌。我们当然欢迎有良知的知识分子都来为农民利益大声疾呼和呐喊代言,但是,叫苦有叫苦的原则,呐喊有呐喊的规矩,如果都象李昌平先生这样违背客观事实、颠倒黑白的所谓代言,其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无胜于有,是决不会受到广大农民欢迎的。可惜,9亿农民不上网,也看不到报纸,听不到李书记的高论,否则,他们该会做何感想?
三
这是一个看起来好象很神圣和困难的问题,但却是一个根本就不用回答的伪问题。如果一定要回答这么个简单的问题,非得搞一场全国9亿农民大公决不可。
但是,就象公鸡要打鸣、母鸡要下蛋、人要吃饭睡觉要做爱,城市居民要拥有自己的房屋产权、股民要拥有股票才叫股民……等等若干自然法则一样,我想,农民要拥有自己的土地所有权,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天然公理。
换言之,提出“中国农民对土地到底有没有私有化的要求”的问题,正如去问人到底吃不吃饭、有没有性欲一样,本身就是滑稽可笑的!
无论是几千年来的中国历史,还是当今的日本、台湾、美国,农地产权私有化,都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对于一个天然真理,难道还需要证明吗?
相反,我们倒应该问一问:古今中外的农民,人地分离或者说作为农民却不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除了今天的中国之外,又有几例?
其实,回顾一下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光辉发展历史,可以发现,每当土地产权归属农民的时期(比如:解放前“打土豪分田地”、1957年公社化以前以及1981年后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代表的有限土地所有权时期),都是农民积极性得到极大激发的时期,是政治稳定、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反之,每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分离之后(1958-1982),农民生产积极性总是饱受打击,农业生产往往陷于凋敝和萎靡状态、农村社会矛盾则日益激化。
当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对于公社时期一大二公的制度相比,使农民获得了“有限制的所有权”,但就是如此受限制的“准所有权”,就已经导致了农村经济翻天覆地的巨变,可以设想,如果给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将会激发出多么巨大的积极性。
四
2002年8月29日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虽然依旧强调“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但同时也用法律形式对“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加以确定下来,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种有法律保障的长期租约,虽然还不是完全彻底的土地私有制,但无疑朝着这个目标已经跨出了重要的一步,也是对社会经济规律的主动顺应与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