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又一个贪赃高官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落马了。人们在谈论这一话题时总少不了提到一位重要人物,他就是曾经担任石家庄市建委工程处处长之职的郭光允。正是此人以正直之良心和无畏之精神,首先揭露程维高黑幕,由此遭受打击报复残酷迫害,被戴上“政治犯”帽子,以“诽谤省委主要领导”罪名而被关进监狱长达八年之久。
在中国,因“诽谤”(实际是批评)领导人而受到打击报复、监禁刑罚、直至砍掉脑袋者,应该说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反右”时,顶碰一下上司可以定为“反党分子”,戴上“右派帽子”让你永世难以翻身。若再犯下什么“恶攻”罪,那就必死无疑了。然而,时至今日,改革开放已经20多年,健全法制、依法治国的口号喊得震天响,竟然还会出现这种动辄就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并且堂而皇之地以“省委主要领导”名义定罪,这就不能不令人倍感遗憾了。
何谓“诽谤”罪?先查词典得知:诽谤者,乃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者也。再查有关刑法知识,也确有“诽谤案”一说。但郭光允告程维高的材料中并无丝毫诬蔑不实之词,压根跟诽谤挂不上边,中纪委在程维高的处理决定中谈到郭光允反映程的问题时所用“如实举报”四字即是明证。这已是有案可稽铁证如山因而不容置喙的事情了,这里需要加以特别考究的倒是动用专政机构给举报人郭光允定罪的“省委主要领导”这一特殊身份。按说,若真犯什么诽谤罪,则无论你所诽谤的是张三李四,还是王五赵六,都必须依法受到惩处,,而郭光允一案却非同小可,它的非凡之处就在于所涉对象不是一般庶民百姓,而是身居高位的“省委主要领导”。这就麻烦了,管你反映的问题“如实”与否,先按“诽谤”罪论处再说,而且还必须从严从重,“罪加三等”(审讯人语)。照此推论,若涉及的对象是比“省委主要领导”还要高一级乃至国家权力顶尖级的人物,那么,定罪时是否还要“罪加十等”,不杀不足以正国法呢?斯塔尔传唤克林顿,赫顿传唤布莱尔若发生在中国,执事者仅仅砍头示众恐怕打发不下了,须得满门抄斩户灭九族才肯罢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这里完全失效,执法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身份高低为依据,以领导人言为准绳,这跟封建社会将人分九等刑不同法的恶劣行径有何区别?
其实,类似程维高将自己身份特殊化的绝非仅此一例,即使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亦不少见,那些频频见诸报端的利用职权打击报复者即属此列。试想,如果身份不特殊,手中无特权怎样打击报复?更有甚者,各种媒体上,包括官方的红头文件中,不是经常可以看到“诬蔑×和××领导人”的说法吗?十分明显,这一罪名所要突击的仍然是涉及对象的特殊身份。因其位高权重,所以绝对碰撞不得,无论是善意的批评还是严厉的指责;也无须立案调查,即可首先定你个“诬蔑”“攻击”之罪。当然,如果要说各级官员真什么特殊的话,那就是他们比一般群众的要求更严更高,而绝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某种特权。这些人既是各级权力部门的掌权人物,同时又是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公众人物,人们对他们办事的公开性、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他们既要随时随地接受人民的批评监督,也要面对公众沸沸扬扬的议论。权位越高,公众性越强,因而受到的关注越多,这难道还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不都是这样做的吗?毫不夸张地说,从这一现象中,可以充分体现出一个国家文明民主的程度。
中国官员的特殊化,其根本原因在于权力的特殊化,这不仅受到长期封建意识的影响,而且也受到法律制度方面的保护。什么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揭露批评、投不信任票算不算“煽动”?如果只能唱赞歌、举拳头,那么,广大人民又将如何行施监督权力?“言论自由”岂不成了一句空话?一个政权仅仅让别人批评一下就会夸台,岂不成了不堪一击的泥足巨人。再说,一个国家又怎样“颠覆”?“国破山河在”,你总不能把喜马拉雅山翻个过吧。避开外敌入侵姑且勿论,单就国内而言,所谓“颠覆”,无非是权力的加速更替罢了。“你方唱罢我登场”,政治舞台是公平的,谁表演得好谁上场,想不拉屎只占茅坑是不行的。旧的政权必然要比新的政权所替代,新的政府的诞生必然意味着旧的政府的死亡,这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一个国家正是在这种不断的更替中前进着,发展着。当然,过于频繁的更替自不可取,但若借口“稳定”而拒绝必要的更替,那实际上正是在维护落后腐朽,阻碍历史车轮的前进。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也没有常胜不衰的将军。将权力绝对化,永久化,必然产生无法遏制的腐败,也会给国家带来经久不息的灾难,这是谁也否认不了的事实。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中国,要想彻底杜绝冤假错案,根治权力腐败,仅仅革新一下人们的思想观念是远远不够的,还得革新一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