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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君说(。・∀・)ノ゙
最近水母君的实习辗转到了司法精神科,每天看到各种各样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被警官们带来做司法鉴定都是像再现一幕幕犯罪现场一样,例如老妇人被精神分裂症的流浪汉拿砖头砸死的案例或者是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的女精神病患者被人强奸等等。目睹这些案例,Nina心里总是不由得纠结,对于那些被精神病人发病期间误伤误杀的受害者由于犯罪嫌疑人无法承担刑事责任,又没有相应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导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时,简直心中忿忿不平;然而对于那些被人伤害利用却不知维护自己权益的精神病患者又深感同情。借此机会给大家也多分享一点司法科小知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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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一些影视作品中常出现的为了逃避刑事责任而伪装精神病的桥段,现实生活中是否真的能够同样得逞?作为精神病人,是否真的可以为所欲为而一切后果概不负责呢?今天水母君们想从司法精神病学的角度给大家科普几个小知识点,让大家了解一下,当精神病人做出“伤天害理”之事时,对于病人而言意味着什么,对于受害者而言又能做些什么来维护自己权益~(づ ̄3 ̄)づ╭❤~
在这里想给小伙伴们介绍两个司法精神病学中的基本概念,是在涉及需要司法精神鉴定的案件中最常见的被鉴定项目:第一个叫【刑事责任能力】,第二个叫【民事责任能力】。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具体来说就是指一个人对本人行为的正确或错误,以及是否危害社会以及触犯刑法规定的有关辨认能力,而且依其辨认决定是非,是否危害行为的控制能力。“辨认”和“控制”是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的两个重点。
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在病发时做出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通常是在病人对自己毫无自知力的情况下进行的。举个栗子~如果一个精神分裂症发作的病人忽然情绪激动暴躁伤人,很有可能是他出现了正常人感官中不会出现的幻觉,可以包括幻视、幻听(最为常见),甚至幻触、幻嗅等等,且这些幻觉对于精神病人来说是非常真实的感受。在这样的幻觉影响下,试想一个人一直幻听到有人要来杀他,一直在威胁他,或者看到了有想要伤害自己的人正大刀阔斧地向自己奔来,换做谁都会被激起恐慌情绪反应吧。因此说,案发过程当中的犯罪嫌疑人在精神状态的影响下,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正确与否,并非有意识地去主动进行错误行为的执行。
再举一个栗子(✿◡‿◡),一个处于伴随谵妄的躁狂发作(躁狂发作的极端)状态下的病人,出现极度的情绪高涨、思维奔逸、意志行为增强,甚至一定的暴力倾向,进而发生了一系列的伤人毁物情节,也是因为他对自己的行为已经由于出现了病理性意识障碍,导致其完全没有对于行为的自知和控制力。
因此,法律上为了保证对这些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与普通的嫌疑人相区别,让司法更为公正,刑法学中对于这样的人将予以一定的宽恕,将这类危害行为看作是法律上的一种辩护理由(嗯没错所以电视剧中的桥段是确有其道理的╮(╯▽╰)╭),给予精神错乱者以精神错乱辩护制度。当然,也总不能谁说自己有病就给予无条件认同的宽恕机会吧!这是就需要被告人经过【临床精神科医生】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来确定被告人是否真的患有精神疾病;同时医生还将对其责任能力作出技术性的评价。
还有一种我们常见的狗血剧桥段,比如说某某主角家财万贯,然而不幸到了晚年还与不孝的子女闹翻,主角为了报复子女决定一定不把财产留给不孝的子女,而另外立下遗嘱嘱咐将财产另外进行依照个人意愿的分配。此时心机满满的子女为了抢夺遗产就想方设法地去证明老父亲罹患精神疾病,由此而使之立下的遗嘱失效,从此顺理成章地夺得遗产((ˉ▽ ̄)好吧~我真的是乱编的,并没有看过这么狗血的剧本儿!)在以上狗血桥段中,涉及到的另一项需要司法鉴定的条目即为【民事责任能力】。
所谓【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从而具有法律关系上的发生、变更、终止的能力或资格。在我国,多把民事能力定义为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如果说【刑事责任能力】的缺失是能让精神错乱的犯罪嫌疑人得到减刑或宽恕的话,【民事责任能力】的缺失则是意味着这个人的各种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共同被剥夺,或者换个更贴切的词,就是被证明你没有能力去履行相应的义务,也没有能力享有相应的权利。
因此,倘若小伙伴们真的有哪天不幸被卷入涉及有精神障碍人员相关的案件,“只能自认倒霉”这样的说法还是不对的,是否真的有精神病,以及精神病在事发前、事发时及事发后的严重程度都将作为非常重要的判定因素,并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哟!所以及时寻求司法精神鉴定的援助,合理维权才是正道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