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讲到最后一期啦,本期我们要梳理的是一些剩余零碎的方面法律中的解析。
1、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是怎么理解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一解释便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
2、同一各交通事故,造成多个受害人的,一个交强险该如何赔偿;
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3、牵引车(半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应由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平均进行赔偿。
4、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5、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金由谁领取的?
实践中,由很多做法,一种观点是由事故科进行领取,待公告找到死者近亲属后,再转交给他们,一种观点是由事故发生的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领取。如果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由路政管理部门进行领取。这三种情况笔者都亲身经历过这类似的案件,跟司法解释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来进行领取,至于那些机关或者组织是法律授权的,这里没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