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玩忽职守案,被告人汪叶斌、丁敏忠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09年7月期间,被告人汪叶斌身为铅山县农机局监理业务科科长兼拖拉机驾驶证考试考试员,在审核陈贤武等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有关办理拖拉机驾驶证应具备的材料以及组织考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未经批改理论考试试卷,即将陈贤武等人的考试成绩评定为合格,未按考试流程组织考试,即在考试流程单上签署“合格”并编造虚假考试时间,违规为陈贤武等人办理驾驶证。被告人丁敏忠身为铅山县农机局在编职工,协助监理业务科开展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工作,实际履行农机考试员的职责,在审核刘加军申请办理驾驶证资格时,明知刘加军不具备申请资格,仍受理其申请,并且不认真履行农机考试员职责,未对刘加军进行科目考核,即向被告人汪叶斌汇报刘加军考试合格,被告人汪叶斌没有经过认真审核就根据被告人丁敏忠的汇报在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上填写“合格”,并在刘加军的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上证明其考试合格,违规为刘加军办理驾驶证。因两被告人的行为,使不具备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条件的陈贤武、刘加军等人取得拖拉机驾驶证。后陈贤武于2008年11月15日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刘加军于2010年2月23日驾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汪叶斌于2010年11月2日主动向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投案。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叶斌、丁敏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使不具备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条件的人取得拖拉机驾驶证,并先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2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汪叶斌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且两被告人的行为与办证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虽存在一定关系,但所应承担的责任较轻,属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