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千百年来,基层稳则天下稳,维系基层社会的良好秩序历来是国家安邦定国的根本性问题。面对社会转型背景下基层日益增加的社会矛盾,执政党和国家也力图调动一切资源实现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进入新时代以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德治、法治和自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然而,要实现基层治理的现代化就必须对传统中国社会,尤其是近百年来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变迁逻辑有通透的理解。在某种程度上,对传统中国基层治理的研究和认识是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20世纪是中国社会由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向现代社会治理方式剧变的百年。关于这一时期中国的社会治理,历史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等学科早已有丰硕的成果。其中大多数研究都是在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框架下进行的。所谓“国家政权建设”(State Building)是指国家通过官僚机构的下沉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和控制,从而将分散的、多中心的、割据性的权威体系,逐步转变为一个以现代国家组织为中心的权威结构的过程。在这一理论产生后,孔飞力、杜赞奇是较早运用这一理论研究中国社会治理变迁的学者。在他们看来,晚清以降中国现代国家构建的重要路径就是对乡村的控制与财政的汲取,这一现象与西欧社会的历史进程类似。但由于国家政权建设破坏了传统中国社会的权力文化网络,国家权力对地方控制的加强却伴随着大量“赢利型经纪”的生成,以致出现了政权建设内卷化现象,进而影响了国家政权建设的效果。受此影响,国内关于近代乡村治理变迁的研究多数是在此框架下展开,或者对其进一步细化与拓展,或者对其适用性提出质疑。
然而问题在于,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是基于西欧社会的历史变迁所提炼的,尽管学界指出了中国国家政权建设的若干新的特征,但是仍然未能脱离这种西方中心观对中国历史经验的裁剪。一方面,与国家政权建设未发生前西欧国家面临着地方各自为政的“封建”治理局面不同,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国家从来不曾缺位,“家国同构”的观念早已将社会和国家牢牢锁定在一起;另一方面,如果说近代中国的确出现了与西欧社会类似的国家权力下沉进程,由于特有的政治和文化传统,中国社会的反应机制和变迁方式必然有其独特的路径。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家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最重要整合单位,国家政权建设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正表现在其对中国家国关系的重塑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与其关注中西方社会在国家政权建设上的统一性,毋宁关注中西方社会在国家政权建设背景下存在的鲜明差异性。为此,对中国百年来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解仍然需要深入到中国社会内部,立足于中国的社会政治传统,以发掘其变迁的内在机制。
本文试图运用历史社会学的方法,以“家国关系”为基本框架,重新理解和观察传统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特征和百年来基层治理变迁的逻辑。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家国关系的变迁蕴含着德治、自治与法治的深刻关系,对历史变迁逻辑的重新审视能为当下基层社会的治理提供借鉴。
二、家与国的概念及其关系
(一)家与国的概念
汉语中的“国家”是由“国”和“家”两个字组成,其分别代表了传统社会中两个基本的社会政治组织。然而,“国家”一词的出现却又表明这二者具有极其密切而不可分割的关系。事实上,在传统中国社会,“家”与“国”的有机连接和相互贯通构成了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根本保障, 而二者之间的紧张和断裂则是导致近百年来中国社会治理紊乱的重要根源。
“家”一字最早见于甲骨文,其本意是屋内、住所的意思。在《说文解字》中,“家”被解释为“宀为屋也”,“豕为猪也”。因猪具有较强的繁衍能力,圈养生猪能为古人提供食物供给的安全感,蓄养生猪便成了定居生活的标志。但是家绝不只是经济生产单位,而且是最重要的社会、文化乃至政治组织。传统社会的家一般指的是扩大了的家庭或者由若干家庭具有血缘关系而组成的家族,本文的家也是取家族之意。在政治起源上,从西周时期起,中国社会形成了以“家”为基础到“国”再到“天下”的政治秩序格局。也就是说,尽管从产权原则上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囿于能力的限制,天下不可能由“王”亲自治理。于是,西周时期的统治者采取的是一种层层分封的方式来维系天下的秩序,以此形成了一种“周天子——诸侯——卿大夫”的等级秩序。其中,周天子所统治领域为“天下”,诸侯所率为“国”,卿大夫所率则为“家”。因此,家在本质上是一个政治单位,除去规模上的差异外,家和国在内部的组织原则、价值系统和运作方式上并没有根本的区别。
相应地,由于家和国构成了一个连续体,“国”字就并非对应西文中的“state”一词,即是对现代政治共同体的称谓,而是一种扩大了的家。如冯友兰所言:“旧日所谓国者,实则还是家。皇帝之皇家, 即是国,国即是皇帝之皇家,所谓家天下者是也。”由于“国”是遵循和模拟“家”的血缘和伦理关系而创设,国家的君王便类似于家中的父亲,国家的臣民就类似于家中的子女,形成了“君父”与“子民”的传统称谓。在未对家和国进行严格区分的政治认知下,传统中国社会便无法发育出类似西方社会以调节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为各自内容的公法和私法二元对立的法律结构,进而形成“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政治传统。恰恰相反,在这种家国一体的政治结构下,传统国家的统治者因为具有伦理道德的色彩而享有无限权力。当然,由于受到既定道德伦理的约束,这种权力也不能是任性的,而必须体现出对臣民所肩负的道德责任,否则人民就有权推翻他。
对“家”和“国”概念的辨析构成了理解传统中国社会性质的基石。在此基础上,二者关系的和谐与否直接影响到后续几千年中国政治与社会秩序的维系。在某种程度上,国家统治者要实现传统社会的有效治理,就必须妥善处理好对于传统中国人而言最重要的两个组织——“家”与“国”的关系。
(二)家国关系的理想型:同构与统一
事实上,家与国不仅在价值原则上同构,而且在实践运行中也会不断地趋向统一。从组织理念和原则上看,尽管家的最高价值是“孝”,国的最高价值是“忠”,但在家国一体的认知下,“忠”与“孝”这两种品质之间却是贯通的,二者共同构成一枚硬币的两面。也就是说,一个在家族中尽孝的人必然也会是一个对统治者尽忠的人,而一个对统治者尽忠的人也应该是一个在家庭中尽孝的人。正如孔子所言:“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正是由于家国的相互贯通,国家在家庭生活中灌输孝道和顺从就是在培养个人对统治者和国家现政权的忠诚与服从,其便有了维系家族孝道的内在动力和现实需求。而由于具有了“忠”与“孝”这两种内在统一的基本品德,社会成员就能妥善处理好自己所面临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天下的德治便成为了可能。
从实践运行来看,国与家的利益虽然在某个时期也会产生互相对冲的格局,即“忠孝不能两全”,但二者仍然最终会趋向统一。在一个个分散的家族共同体中,除去少数的乡村精英,大部分社会成员在“生于斯、长于斯、老于斯”的家族社会中几乎未与国家打过交道。而且,在传统社会,国家本身就是一种文化性的存在而非现代意义上能够大力塑造社会成员政治认同的民族国家。在这种社会条件下,社会成员对家族身份的认同往往强于对国家身份的认同。在日常的社会治理中,社会成员对家族的认同是国家治理天下的根基,但一旦国家面临诸如财政危机、战乱爆发等现实问题而需要进行社会动员或者从社会中汲取资源时,人们捍卫自己家族利益的行为便会损害到国家根本利益的实现。这个时候,国家就要“移孝作忠”,压制臣民“孝”的情感而放大“忠”的品格,由此使得家国关系出现对立和紧张。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传统中国并非只是在推行宣扬忠孝品德的儒家思想,其还要以倡导国家至上的法家思想为底色,二者共同形塑出传统中国“外儒内法”的统治秩序。
然而,随着国家危机的度过,偏离儒家思想的统治者又会重新确立儒家的正统地位,从而再次强化“忠孝一体、家国同构”的政治认知和社会结构。其中,作为此种思想的倡导者和集大成者,孔子的地位便不断地被度过危机或者政权转移后的统治者所拔高。尽管历代王朝的产生方式、治国策略存在差异,但只要天下安定,统治者采取的几乎是同样一种治理理念和治理结构?推崇忠孝一体的儒家思想、建构家国同构的政治社会关联,最终使得家国关系再次走向统一。在这个意义上,家国关系是否和谐、二者的对立能否顺利转化为统一便成为传统中国社会秩序能否达成的一个关键变量。然而,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家国关系不仅发生了对立,而且相互转化的路径几乎被打断,家国关系的持续紧张造就了近代中国社会治理的总体性危机。
三、“家国同构”与弱国家能力的生产
晚清以降,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民族危机。与历史上少数民族南下造成的汉民族政权的瓦解不同,此时的统治者所面临的是一个在军事设备、科学技术以及社会制度上都优越于自己的强硬敌人。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提升国家能力,他们所面临的不仅是统治无法继续的问题,而是整个民族还能否存续下去的生死存亡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尽管对未来理想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形态没有达成共识,但是连同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内的整个社会却无不都在期盼着一个具有强大能力的国家政权。为了走出严重的民族危机并实现强国的目标,中国社会必须打破传统的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建构出一种“国大于家”的新型政治关系,以实现国家形态的转型。
迈克尔·曼将国家权力分为专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所谓“专制性权力”就是统治者不与社会协商而主观武断地或强制性地推行自己意志的权力;“基础性权力”则是国家的一种制度性权力,即权力渗透社会、贯穿社会、协调社会的能力。以此观察,传统中国的政权是一个专制性权力强大但基础性权力弱小的国家形态。如果将国家的基础性权力视为国家能力的话,那么传统中国“家国一体”的社会与治理结构极大地束缚了国家能力的提升。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自治导向的治理方式
在家国一体和家国同构的政治社会模式下,传统社会是一种国和家分治的双轨政治模式。在“皇权不下县”的治理架构下,传统国家政权只到县一级,县以下的乡村社会实行以乡绅、族长为主体的自治。一方面是自上而下的皇权,另一方面是自下而上的“绅权”和“族权”,国与家的治理平行运作,互相作用,形成了“皇帝无为而天下治”的“双轨政治”模式。从分工上看,由于县衙人员、资源、能力有限,其只能将精力放在乡村社会无力解决的重大问题上,如救灾、刑事案件等。乡村社会的大量日常性问题,如扶危济困、公共物品供给、社会矛盾调解等主要依赖以乡绅、族长为代表的乡村精英。作为体制外的社会力量,乡绅、族长并不能从治理乡村社会的行动中获取稳定的收入和体制性保障,支撑他们行动的正是一套以家族和地方文化为核心的文化体系。
换言之,在整个乡村社会弥散着一股强烈的宗法伦理道德的社会氛围下,对家族和家乡的治理能够获得社会民众的认可。而且,由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儒家理想信条,家与国的情理实现了相通,治家的精英从中能够获得一种从家到国的政治想象,形成了一个以自我完善作为人生的起点,到造福乡里,再到为天下立功、立言为人生终点的人生目标谱系。在国家无力将乡村精英正式编入官僚行政体制的条件下,乡村精英却能从治理乡村社会的过程中获得强烈的文化意义和自我价值的实现感,从而获得了治理基层社会的内在动力。但是问题在于,由于没有体制性的身份,国家无法对乡村精英进行直接支配和驱使。而且,在“家国同构”的认知下,“国”是模拟“家”的伦理而存在,家的地位更加根本,乡村精英捍卫家族的利益具有意识形态上的正当性。在缺少政令坚定执行者的条件下,国家意志的贯彻往往需要乡村精英的配合,甚至要经过他们的筛选和过滤之后才能够得到实现。而一旦当国家统治者的利益与乡村社会利益发生矛盾,乡村精英更加不会成为国家的基层代理人,以免遭受来自乡村社会的舆论和文化压力。在这个意义上,依靠强大的家族文化支撑,乡村社会产生了一个抵御国家权力进入的屏障,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力度受到了严重影响。
(二)泛道德化的社会
由于特别推崇家族的宗法伦理,整个社会呈现出“泛道德化”治理的模式。所谓泛道德化治理是指传统国家用一整套源自家庭的伦理道德为整个社会系统提供行为规范。由于维系家庭伦理的后果就是不断强化家庭中的身份关系,那么一个援引家族伦理的泛道德化社会也必然是一个典型的“身份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人们依据自己的不同身份地位而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遵循“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治秩序。因此,与现代法律关注行为本身的是非曲直不同,传统中国法律更关注行为人背后的社会身份及其伦理关系。比如承袭了《大明律》的《大清律》规定,儿子殴打父母,不论有无伤,处斩刑;但如果父母殴打儿子,则不负责任。殴打儿子致死,如果是因为儿子违反父母教令,则判父母杖一百的刑罚;如果父母无故殴打儿子致死,杖六十,徒一年。同样,对于主仆之间、夫妻之间等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样是不对等的。同样的行为却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其原因就在于行为当事人之间社会身份和伦理关系的差异。也就是说,传统中国法律固然要面向具体的司法个案,但其更关注的却是个案背后所可能产生的道德示范效应。除非发生谋反等重大犯罪,当一般的治安案件与家族伦理发生冲突时,执法者仍然要不遗余力地维系后者,传统法律呈现出儒家化或者道德化的明显特征。《 论语》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论述所体现的也正是这种家族伦理高于一般法律规定的观念。
然而,泛道德化的社会却不利于建构起统一的国家权威。作为捍卫宗法伦理道德的儒家学说一般以人性善为假设,认为依靠道德的力量就可以实现礼治和仁治,倡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他们以及信奉这套学说的统治者看来,只有人们发自内心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礼治和德治,天下才可能真正实现大治。而一旦主要依靠人们的道德意识来维系秩序,那么也就从根本上排除了国家强制力量在维系社会秩序中的决定性作用。事实上,儒家的道德学说从根本上反对过度依赖国家法律和行政力量维系社会秩序的模式,对依靠法家思想走向强大但却“二世而亡”的秦王朝及其类似的统治模式时刻保持警惕。在他们看来,国家只能作为维系伦理道德的力量而存在,而不能具有独立于伦理道德之外的过多其他行动。一旦统治者违背了天道,人们就有权推翻它而重新建立一个“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理想社会。因此,一旦国家欲进行任何偏离传统道德模式而具有国家能力和社会效率提升意义上的制度改革,都必然要遭遇来自保守力量的反对,后者所援引的道德学说始终是制约国家能力提升的强大力量。在这一套强大的道德礼教作用下,国家权力的自主性受到了约束。
(三)弱组织化的社会形态
在“家国一体”的认知下,尽管国家对“孝”的维系也产生了具有“忠”品德的臣民,但由于国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家庭伦理之上,民众对家的认同程度往往强于国。尤其是对于生活在底层的普通社会成员而言,他们甚至只知道有“家”而不知道有“国”。18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社会的安定以及国家计税方式由人头数量转向田亩数量,农民家庭的生育愿望得到了释放,人口开始呈现爆炸式增长。到19世纪中叶,中国人口达到4亿左右,远超世界其他国家的同期人口。然而,在这种以家族为社会基本单元而国族认同不强的社会条件下,人口数量庞大的传统社会却无法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当自己的家族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会挺身而出;但当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却普遍无感。因此,中国虽有四万万民众,但却是一种无组织的力量。正如孙中山所言:“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所以中国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为保护宗族起见,宁肯牺牲身家性命……”以致“中国的人,没有民族的精神,所以虽有四万万人结合成一个中国,实在是一片散沙”。
这种无组织化的社会形态在遭遇强大的敌入侵时便暴露了其致命的缺陷。在甲午海战中,一个古老的东方大国竟被已经建构出现代民族国家观念的“蕞尔小国”打败,传统中华上国的文化荣耀感荡然无存,由此对中国社会的精英产生了强烈刺激,他们开始对家国一体的传统国家观念产生了质疑。由于强大的宗族认同抑制了国家认同的产生,国人无法产生以国族为单位的集体行动。在他们看来,为了实现国家的强大就必须改变民众对国家漠视的态度,产生现代的国家观念;而要建立现代国家观念就必须要将国民从传统的宗法伦理共同体中解放出来,产生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想象。正是与这种国家发展的逻辑相配合,一代知识精英猛烈抨击传统宗法伦理社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儒家学说。在他们看来,“家私其肥,宗私其族,族私其姓都是独术的表现,造成为民四万万,则为国亦四万万,等于无国”。为了让人们承担国民的责任和义务,就必须“出于家人登于国民”,改变以家族、乡土为主体的自然社会状态。因此,传统的家族主义社会极大地影响了国家社会动员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的提升。
可以看出,以家族为单位的社会治理模式与国家能力的提升之间形成了一个无法兼容的矛盾体。于是,近代以来,国和家不再是密切配合、休戚与共的有机整体,二者之间开始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对立和紧张。如果没有遭遇列强入侵所带来的国家危机,家国一体的治理模式或许仍然将运转下去,但是在强国的目标作用下,国家必须打破以家为核心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结构。在这个意义上,在以国家为竞争单位的全新时代背景下,国家能力提升的现实需要成为传统基层治理模式被改变的直接动力。
四、“家国对立”与基层治理模式的重构
从晚清到民国再到新中国的成立,尽管政权的性质发生变更,但是政权所要完成的某项事业却具有延续性,即国家权力如何改造传统社会,塑造出国人全新的国家观念。在这个过程中,“国民”的观念逐渐形成并走向中心,“族人”的观念则从中心退居边缘,“ 国”开始压倒了“家”。然而,与历史上的家国关系也曾出现对立和紧张不同,此次走向对立的家国关系却很难再次转化为统一,家国关系的持续紧张导致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被重构。
(一)“家长”的退场
作为乡村社会的领袖,乡绅、族长等精英一直扮演着传统国家和民众沟通桥梁的作用。但由于20世纪初的国家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内政外交危机中,乡村精英所面临的压力也空前增大,无法在基层治理中发挥原有的功能。第一,治理合法性的丧失。在“家国一体”的认知下,传统乡村精英“治家”就是在为“治国”做准备。但在“家国对立”的关系下,强化社会成员家族认同的做法却是在损害国家的利益,族长、乡绅甚至被认为是腐朽落后的封建力量而需要从根本上被打倒。尤其是那些在新式学堂接受新思想和西式教育的年轻一代对传统中国的家族主义更是不遗余力地进行批判和反叛。不仅如此,以改造社会为目标的革命力量更是直接将矛头对准基层社会的宗法伦理体制,不断地通过斗争来瓦解宗法社会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基础。面对这几千年未有的“家庭革命”,乡村精英所秉持的传统文化自信和意识形态自信开始崩塌。
第二,治理的压力开始增大。当面临严重的统治危机时,国家必须从社会中汲取更多的资源。但在正式行政组织未建立起来之前,为了能从千家万户的分散小农中收取税费、完成社会动员任务,国家只能依赖熟悉乡村情况并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乡村精英。于是,中央通过行政官僚体制将压力传导给地方政权,而地方政权则又通过包含强制手段等在内的各种办法对传统乡村精英施压。由此,传统乡村精英便面临着两难的选择:是做国家的代理人还是继续作为民众利益的保护人?如果充当国家收取税费、社会动员的先行官,他们势必遭遇民众的强烈不满,从而丧失其长久以来在基层社会所享有的道德威望和文化声誉。而如果与民众利益保持一致,他们无疑要遭受来自国家的严厉惩罚。面对上下的双重压力,传统的乡村精英不愿意夹在其中,便逐渐退出了乡村治理的舞台。
在这种条件下,乡村社会的权力真空便需要新的社会群体来填补。而且,这种社会群体既要有足够的能力完成国家汲取资源的任务,又不能在乎自己的社会名声,甚至要不惜与乡村社会的利益对立。为此,乡村社会的狠人、恶人、地痞等社会群体便趁机登上了乡村治理的舞台,成为国家在基层的代理人。他们在承接国家税费收取任务的同时,也利用自己的官方或者半官方身份巧取豪夺,获取大量的灰色利益,并最终成为了近代革命的打倒对象?“土豪劣绅”。因此,与国家力量进入乡村社会相伴随,乡村社会呈现出精英的轮替,即由传统的享有文化声誉的精英转化为依靠力量和势力支撑的精英。一方面丧失了文化和伦理性力量的软约束,另一方面又失去了国家上层力量的硬束缚,新乡村精英对基层资源的大肆汲取激化了基层社会的矛盾,基层社会逐渐失序。
随着中国共产党在红色根据地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领导的革命斗争和土地改革的发生,乡村社会的精英再次发生了轮替。通过强制性的土地再分配,原本支撑乡绅、宗族和势力群体的经济基础一并被摧毁,传统的乡村精英沦为经济上的中下层。而且,通过赋予其较低的政治身份标签,传统精英的社会、政治地位也随之下降,甚至被打倒。与此同时,由贫下中农组成的农会成为乡村社会权力的中心。但是,农会并非农村社会的自治机构,其本质上是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的延伸。也就是说,由于是依靠行政力量而非市场力量获得土地,贫下中农对执政党和国家具有高度的认同。而且,为了保障自己的土地权益不丧失,他们必然成为新政权坚定的支持者。因此,我们党领导的土地革命不仅具有推动农业发展的经济意义,更具有重大的政治功能——国家在基层社会找到了新的代理人和坚定支持者。随着乡村社会主导者的角色从基层社会的家长变为国家的代理人,国家权力可以畅通无阻地进入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从而彻底实现了近代以来的“国家政权建设”目标。
(二)家族伦理的式微
为了将个人从对家族的忠诚中解放出来,国家必须在基层社会推动并建立普遍主义的规则,以替代农民基于家族伦理而产生的特殊主义道德观。随着基层社会治理规则和治理方式的改变,家族伦理对乡村社会整合力度逐渐式微。
从理论上看,农民具有三个可能的认同单位:家庭、家族和国家。家庭是农民的私利所在,无论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农民都会首先追求自己小家庭的利益。但为了社会秩序的达成,社会成员还必须具有超越于个体家庭之上的公共利益的考量,而不能纯粹是利己主义的行动。在传统社会中,农村公共秩序的达成主要依靠农民对家族的认同来实现。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互动、重要节日的集体活动、族规家法的长期教化和管束等机制,农民自然产生了对家族的认同。也正是由于这种超越个体家庭之上的家族认同,农民之间的集体合作、地方社会的公共秩序才成为可能。但是,这种基层秩序的达成仍然是建立在家族主义的文化基础之上的,而并非基于一种抽象的、普遍意义上的社会公德和价值观念。也就是说,尽管家族主义的文化产生了传统社会的地方秩序,但它却是一种特殊主义的道德观而事实上强化着农民对家族这一小共同体的认同?这从根本上影响着近代中国欲建立现代国家、提升国家能力的意图。
为了将农民从家族伦理的支配中解放出来,国家必须为农民的行动确立新的行为规范,其中现代法律正是一种与现代国家产生相伴随并具有普遍主义价值导向的规则体系。在晚清修律时期,围绕着新法律的形态和价值基础,立法者之间就产生了影响深远的“礼法之争”。所谓礼法之争是指新的法律究竟应该以中国传统礼教纲常制度为基础,推崇道德主义、家族主义,还是推动道德伦理与法律的分离,推崇法律主义、普遍主义。毫无疑问,在当时的历史情势和国家发展危机的条件下,“礼法之争”必然会以法理派的胜利告终。尽管晚清以后的战乱干扰了国家立法以及法律下乡的进程,但是在传统的宗法伦理之外,法律的话语却开始形成,并逐渐影响着传统社会以道德治理天下的规则体系。费孝通记述了20世纪40年代发生在中国乡村的一起通奸案。
有个人因妻子偷了汉子打伤了奸夫,这在乡间是理直气壮的。但是和奸没有罪,何况又没有证据,殴伤却有罪……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的坏事绝不会到衙门里来。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却还要保护她。
在传统的宗法伦理社会中,通奸案的当事者将受到来自伦理道德和宗族社会的强烈制裁。但是,与传统社会中道德与法律杂糅在一起的状况不同,现代法律却与道德保持一定的距离,二者分别在不同领域发挥调节作用。由于通奸并未对人的法益造成伤害,大多数现代法律并不对这种行为进行直接惩罚。由此,新的法律规则与传统道德伦理的冲突便由此产生。从主观意图来看,国家或许并不希望送法下乡连带影响基层的德治秩序,但问题是,如果强化对通奸行为的惩处,无疑又回到了法律和道德不分并依靠家族宗法伦理维系基层社会秩序的老路上来。在这个意义上,基层社会的暂时失序也就似乎成为消解宗法伦理、实现强国过程中不得不付出的社会代价。
然而,千百年来,由于家族始终是传统中国农民重要的认同单位,其不可能伴随着一次运动或者法律的下乡而终结,国家与家族社会的紧张必将是一个持续的历史过程。晚清至中华民国政府企图通过对西方法律的移植来实现对中国社会改造的意图注定难以实现。即使新中国成立以后,甚至农业合作化完成以后,被纳入合作社乃至人民公社等组织体系的农民仍然会受到家族意识的影响,家族意识仍然潜伏在乡村社会,成为影响国家权力效果和村庄权力斗争的重要因素。面对这一极具顽强生命力的家族文化,革命成功后的中国共产党始终不忘“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的理念,通过社会主义的宣传教育和一次又一次的反封建、反迷信的社会运动,对农村的家族文化发起了猛烈的冲击。在前所未有的社会改造运动中,以祖先祭祀、修建祠堂、修族谱等为内容的家族活动基本消失殆尽,农民的家族意识和家族观念被强力压制。在国家对乡村近百年的持续改造中,尽管农民仍然没有彻底摆脱家族文化的影响,但这种家族主义的地方规范却不再具有与国家法律和国家利益竞争的正当性。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将普遍主义的规则植入基层社会,消解了基于家族宗法社会所产生的一套道德伦理体系的影响。
(三)家族关系的被切割
为了实现以国族为单位的行动,国家必须弱化家族的影响,进而将农民对家族的认同和情感转到国家身上来。而为了弱化家族的影响,不仅需要抑制以家族为单位的活动,更要从根本上改造家族的内部关系。从家族内部的关系来看,家族成员一方面具有血缘关系,另一方面,家族成员因为各自处在生产和经济关系的不同位置上,从而具有各自的阶级身份和阶级关系。如传统的大家族内部往往包含了地主、富农、雇农在内的各种农民群体。然而,与西欧社会不同,在强大的血缘和家族认同观念的整合下,处在不同生产关系中的农民仍然相互往来、守望相助,阶级关系和阶级身份的观念受到抑制,传统中国社会表现出伦理本位的社会共同体特征。
相反,一旦家族内的农民意识到各自的身份差异和利益竞争关系,那么他们对家族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必将下降。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敏锐地指出,目前农村无论哪一县,封建的家族组织十分普遍,多是一姓一个村子或一姓几个村子。非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村子内阶级分化不能完成,家族主义不能战胜。在他看来,要改变家族整体观念就必须建构出农村的阶级身份和阶级文化。在这个意义上,农村阶级关系的形成将破坏原有家族的整体性,使得家族内部出现一道巨大的社会裂痕。
从历史的实践来看,一方面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和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基层社会的广泛传播,阶级的意识开始导入传统的乡村社会;另一方面,阶级身份和意识的传播又是与农村利益的调整相伴随,农民对各自归属的阶级身份开始有了切肤的感受和认同。由于在传统的农村社会,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源和生产资料,农村社会的利益调整主要表现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变动。在20世纪20年代的红色根据地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土地改革正是百年来中国农村最大的一场利益调整。在依靠土地占有和生产关系划分了阶级成分后,由于阶级的身份和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与家族身份相比,阶级的归属成为社会成员更看重的新身份。更重要的是,由于广大无产者所获得的土地来自之前的有产者,前者与地主、富农构成了利益上的直接对立关系。在这种利益竞争关系和阶级对立关系下,虽具有血缘关系但却分属不同阶级的农民很难再被原有的大家族所整合。
因此,阶级身份和阶级意识的产生成为摧毁宗法家族社会的一把利刃,传统的大家族不再是一个自洽的、能够完成自身整合的整体,而是充满着紧张甚至斗争。正是由于家族内部裂痕的出现,农民进入一个更广阔的国家政治生活舞台才成为可能。但由于基层社会具有悠久的家族主义传统,一旦农村的阶级对立意识弱化,那么家族社会必将卷土重来。在这个意义上,从20世纪50年代直到改革开放前,国家不断强化农村阶级身份和阶级对立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运动事实上起到了防止家族社会卷土重来的作用,客观上为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的畅通无阻提供了条件。于是,泛阶级化和泛政治化的时期往往也是国家对乡村社会控制力度最强的时期。
回顾20世纪的百年,在不间断的政治革命和社会运动作用下,“国”终于战胜了“家”。由于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最终压倒了对家族共同体和地方社会的认同,国家在乡村社会确立了牢固的治理根基。从后果上看,在“破家”后,国家成功地进行了资源汲取和社会动员,创设了一个强大的国家政权,彻底摆脱了曾经面临的民族存亡危机。在这个意义上,“为国破家”是20世纪中国国家发展的结构性选择,也是传统乡村治理模式和治理结构被改变的根本性原因。
五、结语:“强国”后的基层治理转型
从传统社会的“家国一体”到20世纪以来的“家国对立”,家国关系的变化既是主导百年来中国基层治理变迁的主线,也深刻地影响了当下乡村治理的基本形态。事实上,与传统中国社会类似,包括日本、韩国等在内的东亚国家都具有一定的家族主义传统。但是,由于他们在近代历史上未曾如中国那样面临严重的民族危机,也没有背负大国才会具有的沉重历史包袱,国与家的矛盾和冲突远不如中国社会激烈。也正是由于未改变之前的乡村社会结构,这些国家的基层社会仍然在一定程度延续了传统社会时期德治、自治的传统。与之相比,在近代中国激烈的“家”与“国”矛盾下,国家通过改变以家族为基本单位的社会结构,抑制了以宗法道德为核心的家族文化,从根本上消除了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存在的根基。为了填补失去家族整合后乡村社会的权力真空,国家则始终通过权力的下沉和对群众的动员来维系乡村社会的秩序,强大的行政逻辑始终主导着乡村社会的发展。
然而,随着强国目标的实现,国家又不得不面临一个新的问题:面对纷繁复杂的基层事务如何尽量减少国家治理的成本?尽管相比于传统国家,现代国家能力呈现出巨大的增长,但面对社会转型中所出现的巨量社会纠纷却也力有不逮。特别是基层大量的琐碎事项如果全部依靠国家行政力量解决,那么这不仅造成了国家治理成本急剧上升,更使得国家无法有足够精力去应对重大的事件。相反,如果乡村社会能够依靠自身的社会规范和治理能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那么这将极大地减轻国家治理的压力。于是,在大的历史逻辑下,基层治理的钟摆效应开始显现:为了实现强国必须从根本上弱化乃至打破基层社会原本自洽的社会系统;而强国后的国家要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又必须重建乡村社会的自治能力。
但乡村社会自治能力的提升一方面需要乡村社会具有一种内生的社会规范来约束和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形成一种“无需法律的秩序”;另一方面则需要乡村社会内生力量主动承担治理责任,基于对乡村社会的认同而非上级布置任务的行政压力开展工作。由于社会变迁的不可逆性,乡村治理模式已不可能再向传统模式复归。而且,由于与个体主义和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传统的基层治理模式亦不再具有实施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当下乡村治理的达成必须具有新的道德观和自治主体。从前者来看,相比于家族主义的道德,新的社会规范应该拥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是糅合了传统道德、社会主义文化以及市场原则的新道德。为了使得这种社会规范真正成为村民自觉遵守的规则,在不违背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国家应该充分保障各种村规民约发育和成长的制度空间,尊重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改变行政权力包揽一切的惯习;从后者来看,乡村社会的主导者不能仅仅是代表国家意志的基层干部,还有那些新的社会背景下对家乡拥有强烈感情并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新乡贤。通过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吸纳那些在经济、政治、文化上处于一定优势地位的新乡村精英进入到乡村治理的舞台,实现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无论如何,强国后的基层治理需要正面因国家发展对基层治理自主空间的挤压历史,重新推动基层治理模式的转型。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目标。显然,推动德治、自治与法治的实现以及三者的融合将是当下和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乡村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重要内容。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三治”的实现和融合既是一百多年来基层治理钟摆效应的历史继续,也是新时代实现乡村善治的逻辑起点。
〔本文为2020年华中科技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专项课题“乡村振兴战略下健全民族地区德治、自治和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研究”的最终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