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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崇胜:宪政社会主义要实现“人本宪政”

什么是宪政?广义讲,宪政是一种政治体系;狭义讲,宪政是指一种政体、一种政治形式。之所以称之为宪政,是因为这种政治体系或政治形式是受宪法限制或由宪法规定的。当然,仅有宪法条文的规定还不够,宪政还必须是一套受宪法约束的政治运作过程和运作秩序,是一种受宪法保护和约束的生活方式。关于宪政的内涵,可以作多种解读,诸如,有人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也有人将宪政理解为民主、人权和法治三个层面,等等。但是,宪政作为一种规范的政治体系,其基本内核则是不可或缺的。宪政作为一种政治体系,其基本内核可以概括为:一体两翼。一体: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国家主体。两翼:一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二是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一种政治体系如果不能确定公民为国家主体,并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和制约公共权力,那是不能称之为完整意义上的宪政的。

宪政社会主义无疑是对传统社会主义的新突破、新发展、新超越,其所要实行和实现的自然是社会主义宪政。而从宪政的性质来看,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就是“人本宪政”。明确中国宪政的这种质的规定性,对于社会主义宪政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一,“人本宪政”是宪政发展的最高形态。

宪政的发展历史来看,大约经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可称之为“君本宪政”。在君主制时代,虽然也有所谓“宪”或“宪法”,但国家主体是君主;虽然也有某种权力制约,但公民权利是没有保障的。第二阶段可称之为“资本宪政”。“资本宪政”虽然冲破了君主个人的专制权力,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也有了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法,但由于它以资本集聚为终极目的,资本决定一切,人成为物的奴隶,因而在“资本宪政”条件下是不可能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可以称之为“人本宪政”,它不仅要求确立人的宪法地位,确立公民国家主体地位,而且用宪法和法律来保障公民权利和制约公共权力,从而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上的保障,使宪政发展达到了最高形态。

必须指出,有了宪法并非就有了宪政。宪法虽然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但这并非说宪法的主体是君主、执政党或政府。在“人本宪政”条件下,宪法的真正主体是公民,是社会存在中的人。“人本宪政”从两个方面来保障来确保公民的主体地位:一是通过宪法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而构成政府权力不可逾越的界限,这就是所谓以权利制约权力;二是通过宪法规定权力分立或分工来制约公共权力,这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总之,“人本宪政”是这样一种制度体系或价值体系。它以确认人的政治主体地位为起点,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标,以制约公共权力为手段,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从而将人类政治文明推进到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其二,“人本宪政”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

何以说“人本宪政”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呢?这是因为“人本宪政”精确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那么,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什么呢?有的说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有的说是人民当家作主,有的说是共产党的领导,有的说是共同富裕,等等。这些特点对于社会主义不无意义,但是这些特点都只是反映了社会主义本质的某些侧面。其实,社会主义的本质很简单,就是以社会全体为主义(不是社会整体,社会整体容易被置空和取代),即以存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为主义。因此,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做到“以人为本”,以社会存在的每一个人为本。

由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做到以人为本,那么,社会主义宪政就是以人为本的宪政——即“人本宪政”。根据“人本宪政”的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通过宪法确立人的政治主体性地位。在既往的社会和时代,人们一谈到政治,就是国家、政府、权力,而作为政治主体的现实社会中的人,却被排除在政治主体之外。其实,国家只是一定时代的政治形式,并非政治本质所在;政府只是政治管理的机构;权力只是调整政治生活的力量和工具。政治是众人之事,是围绕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局利益关系而展开的各种活动。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通过宪法确立人的政治主体地位。

社会主义条件下,以人为本不能只是一句口号,它必须与追求正确的政绩观、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权为民所赋”和“权为民所用”的“二为”原则相辅相成。人民,只有人民,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宪政社会主义实质上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人本宪政”是这种社会主义的本质在政治和法律领域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

其三,实现“人本宪政”是中国宪政发展的必由之路。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指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在这里,胡锦涛已经将“以人为本”提升为指引、评价、检验党的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的高度。因此,我们全面实施在社会主义宪政时,必须以实现“人本宪政”为目标取向。

要实现“人本宪政”,首先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如前所述,现代宪政的内涵千条万绪,但最基本的无非是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层面。然而,民主也罢,法治也罢,说到底都是为了保障人权。之所以如此,这是由政治活动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政治活动是群体性活动,而作为个人,参与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前提是必须享有一定的资格,这就是权利。权利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没有权利,你就不能在社会中生存。虽然人权的行使表现为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但说到底它是一个政治过程,是宪政发展程度的一种体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政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的宪政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论前提,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宪政之所以要坚持以人为本,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社会主义执政党是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党,社会主义政权是为人民谋利益的政权,社会主义宪政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宪政。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全体人民充分享有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使全体人民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既是宪政社会主义建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社会主义宪政发展的基本指导原则,因而也就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发展的必由之路。

1[1]见胡适访苏期间给张慰慈信,引自曹伯言、季维龙编著:《胡适年谱》,安徽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第320页。

2[2]闫润鱼:《胡适与“中国自由党”始末》,载《百年潮》2002年第12期第62页。

3[3]引自前揭书《胡适年谱》,第324页。

4[4]胡适1946—1948年担任北京大学校长期间,我是北大学生,多次聆听过他博学善言的讲演。但是他坚持反共的自由主义立场,在1948年12月14日就被蒋介石派飞机接到南京去了。

5[5]《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59-361页。

6[6]《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98页。

7[7]项淳一:《党的领导与法制建设》,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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