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已开始监管保险业,现在它正把目光投向投资顾问。
在我们正试图避免创建更多的被美国纳税人所承保的大型金融机构时,将更多的公司标识为“具有系统性”是愚蠢的——系统性是指太大而不能倒闭(too big to fail)。尤其是现在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些公司的运营可能会对金融系统造成广泛影响的可能性。
首先,描述什么样的银行具有“系统性”、为何其它类型的金融公司不具有系统性有益于我们理解问题。换言之,如果银行大批地失败了,银行倾向于冲击实体经济的原因是什么。答案是:银行借短贷长,这使他们资金流动性比较脆弱。如果储户或其他短期债权人产生恐慌,即使是有偿付能力的银行也会陷入资金流动性困境。这种现象真实存在于传统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中。
商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散户存款来提供资金运营的,因此容易产生散户挤兑。类似的,投资银行没有实施存款业务的资格。它们使用的是自己的资金,使用诸如隔夜商业票据或回购协议等短期资源进行融资。
银行的运行机制是通过经济运转来使资金流动,这意味着大量银行的失败可能导致突然货币供给收缩。事实上,这种突然收紧货币供给的问题,最初体现在2008年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运用短期资金的问题上。
出于这种原因,银行受到监管机构的专门管制。虽然目前还不清楚这种规制是否取得更好的效果,但这种分析至少有逻辑。
但是将这种监管强加在那些并没有这种“到期日错配”(也就是借短贷长)的产业和公司上。事实上,《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最令人担忧的一个方面是银行监管扩展到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
如上所述,《多德·弗兰克法案》赋予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标识(label)任何一家参与融资的非银行融资公司“具有系统性”的权力。但想要确定什么使一个公司是一家“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相当困难的。
《多德·弗兰克法案》将“系统性”定义为一个公司的“失败会威胁到美国的金融稳定”。这种描述是蓄意地引诱恐怖事件而且还是高度主观的。正如我们在2008年看到的,一个人的系统性时间是另一个市场的纠正。
我们对非银行金融公司的困扰无疑源自2008年财政部紧急救助美国国际集团(AIG)。这是一个坏现象导致一个坏法案的典型例子。国际集团(AIG)的问题不是其传统保险活动的结果,而是它的“金融产品”部门,即次级抵押贷款衍生产品池。单独来看,即使是该行业的关键业务并不足以构成风险的系统。在救助之后的国会证词中,几个银行负责人认为国际集团的失败不会威胁其它公司的健康。相反,财政部官员担心,作为大型投行处于脆弱状态、市场处于混乱的最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国际集团的失败会加剧恐慌。
这是一个偶然事故,而不是系统重要性的标志。
没有明确的原因来解释为什么传统保险活动具有“系统性”或为什么任何保险公司需要标记上“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的TBTF标签。如果保诚集团(Prudential)或美国国际集团(AIG)申请破产,客户可能会失去他们的保费或他们的保险范围。既然存在着保险公司陷入麻烦时保护投保人的机制,那么这也不会成为问题。但即使一个重要的公司破产也不大可能引发市场恐慌,除非是伴随着一场重大的自然灾害、战争或恐怖袭击。甚至连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AIS)也这样说。
英国保诚集团和美国国际集团这两个保险公司已经被指定是“系统性金融机构”。据新闻报道,像互助基金行业和其他投资顾问公司一样,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MetLife)似乎是另一个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监管对象。
由于被标识为“具有系统性风险”,投资顾问可能会比保诚集团和国际集团投入更多的反抗。在最近几周的新闻报道表明,几家大型非银行企业如富达国际投资、黑石集团和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将挑战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标识权力。
部分问题是,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把金融研究局(OFR)生产的数据和报告作为相当量的评估基础,而金融研究局本身就是《多德·弗兰克法案》的产物。金融研究局最近对投资顾问活动的系统性属性的报告存在着缺陷。该报告显示,金融研究局没有清楚的理解投资顾问行业的基本活动和功能,没有区分不同类型的顾问和和银行之间的实质性差异。报告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坊间证据而不是行业数据,甚至没有区分注册和未注册的顾问。
还不仅如此。在保险和互助基金之后,对冲基金也被盯上了。我们应该记住的是,对冲基金相当好地度过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该行业旨在为市场提供短期资金,相比其金融公司,它一直运转良好。对冲基金是拥有丰富经验的投资者运作的基金,他们运用非常低的杠杆率进军那些几乎没有人注意到的商业活动。大型基金的失败对一些高净值投资者来说是非常痛苦的,但它不太可能引发世界末日。
那么,这一切的影响是什么呢?
除了为防止太大而不能倒闭所暗含的政府担保外,“系统性风险”的标签附带了一些沉重的负担。针对银行的监管扩大到非银行是一个相当大的扩展,尤其是我们并不清楚的知道银行监管是不是真的产生了好的结果。
此外,银行监管是不适合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譬如,如何将银行资本和流动性标准用到一个保险公司(通过保费融资)或投资顾问(这不在资产负债表中)上呢?
“具有系统性风险的机构”的标识会导致非银行公司破产的困惑。它会受到普通的破产法的制约吗(第11章,国有性质保险逐渐减少的过程),或者受到《多德·弗兰克法案》提出的“有序清算权”的制约吗?这可能会在动荡时期离加剧市场恐慌。没有什么比不知道坚持什么标准更使债权人感到恐慌的。
从根本上讲,这个问题并不是那么复杂。非银行金融公司并不是银行。如果监管者把它们当作银行来对待,这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无论是纳税人、股东或者客户。至少,在个别公司被定性为“具有系统性风险”之前,财政部需要花更多的时间来处理它所希望监管的产业的细微差别。
注:原文选自加图研究所(PIIE)评论项目,首发在PJ Media,发表时间为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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