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其规则内容丰富,条款繁杂,它的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在经济、法律全球化的浪潮下,如何利用WTO规则趋利避害,打赢诉讼,促进中国的贸易、投资健康快速发展,是中国法学界面临的一个理论和实践难题。
11月3日,“全球化时代的中国与WTO高端战略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国内“WTO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共聚一堂,回顾入世11年的经验,研讨中国未来的WTO发展战略。
化解争议,WTO争端解决机制要高效得多
WTO是由一系列规则组成的一揽子协议,范围涉及各个经济领域,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经贸部门,被誉为“世界经济宪法”。它被各国广泛接受,目前已有159个成员,所覆盖的贸易份额占世界贸易总额95%以上。
WTO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为了满足它的谈判和争端解决机能,又新建了很多大的谈判厅。从1995年成立以来,WTO上诉机构共有24位法官,张月姣是第17位法官。WTO上诉机构的主席曾有15名,现任主席张月姣是其中唯一的中国人。
张月姣认为,在WTO的职能中,争端解决机制是最突出的,在实践中也最成功。以负责进行法律解释工作的上诉机构为例,到今年6月份,上诉机构共受理439个案子,提供专家组的报告168份,上诉机构报告106份。发展中国家的争议很多提交WTO解决,其中报复仲裁案件19件,合理期限执行28件,达成解决协议的98件,受案总量在国际司法机构中居于前列。
与国际法院和欧洲法院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要高效得多,它的平均结案时间为11个月,而上诉机构最多不能超过90天就要提出报告。而其他国际法庭平均每个案子结案的时间常常达到2-4年。
张月姣指出,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面向未来的,对过去的损失“既往不咎”。因此,案件的败诉方只需修改或者撤销被裁定违法的政策即可,而无须对过去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因此,对于WTO案件,胜故可喜,败也无须过分忧虑,中国应以平常心去面对。
由于这种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效率高、结案快、可预测性强等优势,且不收费,很多国家都愿意利用这一机制解决彼此之间的贸易纠纷。目前,美国和欧盟是最大的WTO争议解决的使用方,中国参与的案件也逐年增多,这使WTO呈现出司法治理的特点。
此外,张月娇谈到,WTO本身是一个成员控制的机构,它不像世界银行或者货币基金组织,后二者更像一个股份制公司,依据“股份”多少来代表你的表决权。而WTO更多的是人的因素在发挥作用,需要各层次的人才,包括谈判者、政策制定者和争端解决方面的专家。所以,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法律人才的挑战更大。
“多哈回合”命运波折,WTO机制并不是万能的
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活跃相比,WTO的谈判机制则进展有限,前景不容乐观。自2001年启动多哈回合贸易谈判(指世界贸易组织于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级会议中开始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以来,WTO谈判便屡遭波折,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后,更是陷入停滞。曾亲历多哈回合贸易谈判的我国商务部政研室主任张向晨认为,这反映了经济全球化过程在发生一些重要的变化。
张向晨表示,经济全球化并没有停滞,仍然受到科技发展、经贸增长和新兴经济体崛起三股力量的推动。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使世界范围内的联系变得越发紧密,一个国家画地为牢、自我封闭已经变得绝无可能;而经贸活动虽受到金融海啸的冲击,却仍在恢复增长之中。最重要的是,新兴经济体在全球化的作用增强,改变了发达国家主宰一切的局面。单向的全球化趋势已经出现逆转,经济全球化越来越表现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的投资、生产和消费。
世易时移,这种攻守异位的戏剧性转换是多哈回合贸易谈判停滞的一个重要原因。发达国家与新兴经济体都需要调整姿态,寻求新的全球治理模式。这导致双方都出现了不适应的现象,美国等发达国家并不愿意放弃自己的领导地位,却希望中国、印度和巴西多作贡献;另一方面,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地位提升,却也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关于全球治理的争论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很多国际矛盾复杂交错。
在这一背景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是否可以找到利益的交集?多哈回合贸易谈判的进展虽令人感到悲观,但张向晨对WTO的前景仍然抱有希望。他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双方都将逐步调整各自的立场,最终寻找到更多的交集。例如,中国正逐渐从一个引进外资的大国发展为一个海外投资的大国,这种地位转变使中国对WTO规则的认识和利用都会发生一些改变,一些过去与发达国家无法谈判的问题,如对海外投资的保护措施问题,也将成为共同的利益关切,因此他建议,双方应从局部的问题逐步探索、寻找这种交集。而只有在各方找到交集的时候,世界贸易的自由化、投资的便利化的进程才会重新启动。
张向晨谈到,在经济全球化发生改变,而新的全球治理尚未建立起来的形势下,世界各国的不安全感都在加剧。在这种情况下,新兴的经济体和原来传统大国如何理性地处理利益冲突,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缓解冲突、避免贸易战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张向晨也提醒到,WTO机制并不是万能的。现在令人担心的是,出现的一些新的挑战可能会超越原来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擅长处理的范围,中国对此应当有所准备。
万页裁决,都是非常精彩的法律分析,是法学研究的宝库
尽管学者对WTO谈判的未来前景存在种种疑虑,对经济全球化的走向也有不同的判断,但与会学者都认为,WTO深刻地改变了中国。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副司长梁彦和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杨国华都承认,“入世”11年,WTO法对中国法治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杨国华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为中国学者提供了大量的研究资源。据统计,这11年来,中国起诉了10个案件,被诉18个案件,作出的裁决有21个,裁决的内容大概有一万多页纸,“万页裁决,都是非常精彩的法律分析,是法学研究的宝库,是WTO送给中国的珍贵礼物。”杨国华强调说。
杨国华列举了中国在WTO争端解决中的三个胜诉案例与三个败诉案例来具体对比分析。他发现,中国在应对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态度积极,处理争端的能力得到了很好的锻炼。在胜诉的案件中,中国成功地迫使其他国家废弃或修改违反WTO规则的政策,维护了中国的利益;而在败诉的案件中,中国同样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修改法律,这在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法治的进步。以2006年中国作为被告的汽车零部件案为例,当时我国政策规定,汽车零部件进口若构成整车特征,则按照整车征税。当时我国的整车关税是25%,而零部件是10%,该政策被WTO定为违反承诺,这一裁决得到了中国的执行,而2007年的中美知识产权案也促使全国人大在去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删除了与WTO规则不符的内容,中国政府对待WTO裁决的态度,体现了鲜明的法治精神,增强了社会公众的法治信心。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教授认为,在被诉和应诉的过程中,中国初步形成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正面认识,逐步地将WTO争端解决机制看做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准司法裁决机制。它能够摆脱双边谈判的不确定性,是一个说理的好场所,是和平解决贸易争端的好方式。中国积累了宝贵的诉讼经验,经受住了贸易诉讼高发期的考验,培养了诉讼能力和专业队伍。
梁彦回顾了“入世”之初,政府为了适应“入世”的需要而进行的大规模的法规清理活动。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始熟悉WTO规则,对它的复杂性有了深入的体会。他们发现,WTO的规则对三个领域的适用是放宽的,分别是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和落后地区。这一发现使政府在发展中小企业,鼓励高新技术和开发大西部的过程中,充分利用了WTO的规则,给予了大量支持。但是,很多政府部门对WTO规则的熟悉程度仍有待提高,部分官员厌讼怕输的传统观念也受到了冲击。
迫切需要一种能够全面培养国际法律人才的教育体制
随着中国国力增强并深度卷入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国在世界体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各国也更期待中国在WTO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左海聪认为,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巨大影响力,日益自信并强调平衡和公平理念的大国,理应为WTO法注入新的理念、方法和内容。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单文华教授提出,WTO法主要是贸易法,对投资的部分虽有所规定,但并不完整,在这一领域中国理应作出自己的贡献。目前正在进行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其影响力相当于中国的第二次“入世”,由于这一双边协定具有多边自动传导的效应,且中美两国分别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发达国家,其影响力将是全球性的。单文华认为,这样的法律创造性活动,既是一次“入世”,也是一次“创世”。
梁彦谈到,从法律全球化的角度来看,中国不仅应当熟悉规则,而且应当参与乃至主导规则的制定,这是新的全球化趋势给中国提出的挑战,在客观上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和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储备,这一主张得到与会学者的一致赞同。
与会学者都认为,中国需要将对WTO法律的研究和对WTO法律人才的培养,放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来对待。政府部门和学术界不仅要从整体上把握现代世界体系的变动趋势,为中国融入全球化进程提出新的思路和新的方略,还要在细节上全面把握WTO的规则和制度。
与此同时,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呼吁,国家迫切需要一种能够全面培养国际法律人才的教育体制。他谈到,现在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与过去不同。在过去,这种竞争主要是表现为军事实力的竞争,而现在的竞争往往是进行法律战,一个国家在法律战中失利所带来的后果,很可能与近代输掉一场小型战争的影响相差无几。因此,中国迫切需要培养高端法律人才来从事这样的事业。
(清华大学法学院鲁楠博士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