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岛核事故后的3年里,日本经历了减核——零核——启核的反复考验。这3年间,民间反核声浪日趋强烈,游行示威从未间断。
然而,从坚决“弃核”的菅直人,到“暧昧”的野田佳彦,再到如今高擎“重启核电”的安倍晋三,日本执政党对核电态度发生了“大逆转”,“启核”步子越来越大。如此大的转变非常发人深省,这样的举动究竟意味着什么?
日本弃核代价惨重
自上世纪70年代发生“世界能源危机”后,日本为了减轻对进口石油的依赖,着力发展核电,开发水电、煤电、液化天然气发电,开发新能源,从供需双方开发节能技术,进口能源的比重明显降低。其中,发展核能的成果是建成的54座核电站已经为日本提供了约30%的电力需求。福岛核事故之前,日本政府曾计划将核电发电量由占总发电量的30%提高到50%。
福岛核事故后,福岛4座反应堆被废弃,其他未出事的核电站也不得不陆续关闭,由此带来的用电缺口只能由自然能源补偿。事故后东京电力、东北电力已开始用煤炭、石油、天然气发电。火电替补严重拖累了经济发展,连续3年的决算结果显示,日本所有的电力公司都在承受着巨额亏损。2013年第四季度GDP增速调整为0.7%(原统计为1%),跌至安倍上台以来最低,2014年1月日本经常账赤字达1.58万亿日元,连续3次创历史新高。另外,恢复火电就意味着多年努力达成的自然环境受到破坏,意味着国家能源安全出现重大弱点。日本已经无法承担彻底放弃核能的后果了。
为帮助日本经济复苏,解决能源匮乏问题,安倍政府对野田内阁2012年5月制定的“2030年零核电”计划进行“根本性”修改,明确提出日本的能源供应架构中应包括核电。其后推出的《能源基本计划》赋予核电“国家重要基础电力来源”的地位,并着力从政策和融资等方面,配合东京电力公司摆脱福岛第一核电站核事故导致的困局。2014年3月10日,在日本参院委员会上安倍再次强调了“不能依赖核电,不能没有核电”的能源新政。
由此看来,迫于电力需求、环境、经济、政治等多方压力,日本在中长期内实施“零核电”计划是极不现实的,除非它能开发出一种理想的可以完全自控的可再生能源。作为资源贫乏的日本,核能几乎是现在唯一可行的大规模自给的能源供应方式。
对安倍政府而言,“拥核”主张甚至是目前他们手中一张可能操控国家全局的王牌,通过重启核电使电价下降,促进贸易、改善产业环境和经常收支,进而缓解国内产业空洞化、提升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加企业盈利、政府税收、扩大投资和就业,最终改善日本财政状况,使“安倍经济”得以实现。
NRA制定核电安全新基准
为改革核电监管体制,日本国会参议院于2012年6月表决批准了《原子能规制委员会设置法》。依据该法设立的原子能规制委员会(NRA)于2012年9月成立,由“反应堆”、“核物质及辐射防护”及“地震”领域的5名专家组成。NRA是一个独立监管机构,对日本的核能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委员会在处置紧急事故等方面拥有较大权限,例如向反应堆注水等专业决定今后将由委员会做出,原则上首相也无权更改相关决定。这主要是吸取了福岛核事故处置过程中首相官邸曾介入现场工作引发混乱的教训。
NRA正式成立后,迫在眉睫的任务之一就是“倾尽全力挽回已跌至谷底的信赖和信心”,制定新的核电安全基准。新基准经过专家起草修订、公示和征求民众意见等程序,于2013年7月8日正式颁布实施。新基准以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为依据,大幅增加了对严重事故、地震海啸、飞机恐怖袭击等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
新基准规定,核电厂有义务应对重大事故,发生事故时除了配置能够冷却反应堆的电源车和消防车之外,为防止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扩散,还需要为反应堆的降压排气设备增加放射性物质过滤功能,还必须具备抗震措施并设置具有防辐射功能的“紧急应急对策处”以应对恐怖活动和自然灾害,保证发生核泄露事故后也能够进行修复作业。
在抗震方面,新的安全基准规定,核电站进行抗震设计时需要考虑的活断层范围要由12万年~13万年前曾经出现过活动,改为最远到40万年前曾经发生过活动,核电站反应堆建筑物等设施要建造在没有活断层的地基上。在预防海啸方面,新基准规定要给整座核电站设定防海啸基准,要设置符合最高抗震基准的防波堤等,要针对活火山、龙卷风等采取相关措施。
新安全基准还将核电站的运转年限设定为40年。但是,在通过特别检查详细掌握设备老化状况后,如果符合新基准所规定的要求,将允许额外延长运转年限。延长许可只能获得1次,且最多只能延长20年。新安全基准将核电站的大幅安全对策强化作为一项义务加以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根据这一新规制基准,对重启核电站必须实施安全审查。
3Es目标应是最终考虑
每个国家选择自己的能源战略,最终要达到的是3Es目标,即同时实现能源安全(energy security)、经济增长(economic growth)和环境保护(environmental protection)。日本重启核电是经过失败和思考做出的选择,这份代价和慎重给我国核电发展及核安全监管带来许多借鉴和启示。
核电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对于满足我国电力需求、优化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能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如何把握好核电这把双刃剑,是我们也面临的问题。
我国应针对福岛事故发生前后的技术风险、管理体制、决策机制、审核基准、缓解措施、应急手段等进行深刻反思,特别要高度重视超设计基准的多重自然灾害或极端自然灾害与次生灾害叠加事故的影响,开展对核电厂选址标准的审查,对地震高发地区以及可能受到其它自然灾害影响的核电站厂址提出更高的要求,以切实提高对叠加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