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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创设的反思

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创设的反思

——《农民土地持有权制度》理论模型之二

编者按:

一百多年来,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一直是农业工业化的中心议题之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社会主义道路及其理论,创立了中国现代农地公有产权制度模式,推动了农业工业化,农民富裕奔小康,农村社会文明进步。但是,由于受我国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加之我们很长一个时期一直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教条化,盲目照搬“苏联模式”,对马恩“丹麦模式”农民土地股份产权及股份合作的基本理论未能正确运用,城乡、地区、行业协调健康发展至今仍然面临许多新的难题。这些都成为党和国家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一项重大而急迫的课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徐汉明对“马恩‘丹麦模式’中国化之路——农民土地持有权制度”进行了深入思考,建立起了“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的新型农民公有产权理论模式,为实现农民奔小康、农村文明进步、城乡协调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

作为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现代公有产权新型模式:中国农民土地持有权制度构建研究》前期成果,《马恩“丹麦模式”中国化之路——农民土地持有权制度》的理论的建立,契合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民土地财产性权利保护制度创新的要求,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为促使这一理论模式能尽快地转化为顶层制度设计,本报《法学院》专刊将陆续刊载这一理论模型,敬请读者关注。

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的创设,是同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及其法律制度创设紧密相连的。其创设变动的历史包含在社会主义建设曲折历程之中。因此,对于土地产权制度创设的特点进行客观评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土地产权制度功能质的规定性

对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功能的创设理论与实践有总体的把握,必须从分析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制度的性质入手,深刻认识土地产权制度功能质的规定性。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功能,其本质在于,土地产权制度规范所确认、调整、保障一定的土地资源配置经济关系及其效率与效益。因此,我们应该从实现农村小康社会目标出发,以新视角分析土地产权制度功能的发展。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具有现代性、开放性、发展性等特点,是传统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在开放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其表现在:

一、明晰产权的功能。国家法律需要回应和解决的是一定的主体对土地土地产品的归属权(所有权)、控制权(持有权),明晰其归属控制的性质、范围与秩序。创设对土地土地产品的利用权(承租权、承包权、转包权),明晰其利用的性质、范围和秩序。

二、激励约束的功能。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坚持土地国有、农民集体所有前提下,按照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对农民赋予土地控制权——即土地持有权(根据社会主义性质的决定论不宜赋予其所有权)。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安排既遵循了参与约束原则,又遵循了激励相容约束原则,同时考虑到了劳动努力之外的因素对土地产品产量的影响程度,在对土地持有权取得、利用、转让、继承、处分、担保或置换成股权、期权等权利变更与组合的若干经济、民事场合,既可能减少交易成本,又降低权利变更场合中的摩擦成本、协调成本及维护与执行成本,因而更具有科学性、严密性与公平性。

三、有序交易的功能。作为土地市场交易,不只是市场的买卖双方参与土地交易,而是众多的参与者所要发生多方面的经济关系。其交换的客体事实上不是土地本身,而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所给付的土地权利及获得的预期最大收益。这就要求土地产权制度的功能创设必须具有便捷交易、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有效地防止败德行为,达到均衡的搏奕结局,实现“囚徒困境”条件下的优势资源搏奕均衡。

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发展的渐进性

要对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发展有总体的把握,必须从分析土地制度不同历史特点入手,深刻认识土地产权制度及其功能创设的渐进性。一定土地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归根到底是由其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上,每种土地产权制度的替代,都是由当时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并且表现出渐进性的特征。从人类利用资源——土地的效率方面看,不同类型的私有制国家在土地制度土地资源配置方面选择了奴隶制下的国王独占的国家所有制及国王所有权,与诸侯、“百姓”的君主授封分享制及其分级所有权,奴隶当无产权可言,但这种把奴隶当作生产工具同土地相结合,所创造出的奴隶制文明,则是奴隶主所始料不及的。封建制国家推行土地天子独占的国家所有制及国家所有权,与诸王、士大夫、地主分级所有制结合为特征的私有制及其分级私有权,农民仅有一定层面的承租使用权或有限面积的自主耕作权,这相对于奴隶制条件下土地利用效率有了进步,但绝大多数农民当无产权可言。资本主义社会是以资本家利益集团为代表的国家所有制与土地资本家私人所有制及多元私有产权的结合,其本质仍是私人所有制的经济关系所表达的法权形态私有产权。社会主义土地产权制度在配置土地资源问题上,较好地解决了公平性问题,并且取得不可否认的成绩,中国以低于世界人均水平的土地,却养活了世界四分之一的人口,就是不可置疑的事实。当然,在经济全球化、城乡二元经济转型期,如何使土地资源配置从产权制度完善方面突出公平性、兼顾效率性,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已成为新的历史难题。

土地产权制度创设的一般轨迹特征

作为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土地产权制度及其法律上的土地法权制度,在其创设的阶段上,具有以下“轨迹”特征:

一、既具有历史跨越性,又可能出现超越阶段性。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创设具有跨越历史阶段的特征。但是,在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创设过程中,我们曾脱离国情、忽视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极不平衡的发展状况,忽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机制的作用,又囿于对土地公有制的片面理解,认为土地法权越公越纯越好,片面强调“一大二公”,结果受到了土地产权在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过程经济规律的惩罚。这就表明,在土地制度创设上,如果不坚持从实际出发,不坚持理论创新,就会干违背经济规律的事情,犯超越历史阶段的错误,甚至出现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所发生的“苏东”剧变后实行全盘土地私有化,导致农业生产严重倒退、农产品匮乏、农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的历史悲剧。因此,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的条件下,探索坚持公有制前提下土地公有产权新的实现形式,仍然是现阶段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主题之一。

二、既具有扬弃性,又可能出现抛弃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发展是螺旋式上升运动的。新事物总要突破旧事物的界限,并最终战胜旧事物。新事物战胜旧事物是既肯定又否定,既克服又保留,是辨证的扬弃过程。同样,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与公有产权作为一种新事物,它在创制过程中,一方面总是要从根本上否定土地私有制,封建买办制、资本家集团的垄断制等等,寻找“平分地权”的最佳实现形式,形成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土地法权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总要吸收、肯定和借鉴人类历史上经过检验证明有较高效率的土地家庭业主持有经营制度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制度、现代土地股份经营制度土地租赁经营制度、契约经营制度等等。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定要汲取以土地制度的性质替代经济规则、立法技术,甚至抛弃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机制与规则的教训。因此,在土地制度的创新上,我们既要吸收“辨证扬弃”的经验,又要汲取“一味抛弃”的教训。

三、既具有开放性,又可能出现封闭性。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步伐加快,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反映社会资源配置规律,保护和促进社会先进生产力、保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土地产权制度,一方面,它要对土地经济理论、土地制度的体系框架、目标原则与法律形式进行继承、发展与创设;另一方面,它要吸纳本国数千年遗留下来的优秀的土地思想文化,更要借鉴国际上特别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产权立法所反映的人类社会共同配置土地资源、发展经济所要求的制度创设规则成果与立法技术。作为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产权制度,它的创设和功能完善不能脱离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国情,不能把反映土地公有制与公有产权不同实现形式的“农民土地持有权”作为判断“姓资”、“姓社”的标准。在这个关键性问题上,如果思想僵化,拒绝学习借鉴,不愿进行或迟于进行理论创新,就可能在土地制度创设问题上重犯过去经济建设故步自封、闭关锁国的错误。因此,在坚持中国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问题上,我们必须以继承和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土地股份产权理论为指导,在若干重大问题上更新观念,分清理论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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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恩土地股份产权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农民土地持有权制度》理论模型之一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4-07-02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三大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十分重视财产权利与土地产权的理论研究。在马克思看来,广义的所有权是指在法律制度上对整个生产关系的肯定,而狭义所有权则是指法律上对财产归属关系的权利规定。马克思还从使用价值形态和价值形态两个方面对所有权的权能结构进行考察。在实物资产使用形态方面,马克思以土地作为考察对象,指出土地的所有权包括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权利,并可以发生权能的分离运动;在价值形态方面,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市场机制基础上,指出股份公司作为一种资产权利委托代理制,其所有权呈现所有、代理、管理三权分离的构造,从而建立起了股份制及其产权制度的基本理论。今天重温这些论述,对于我们认识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发展的必然性,认清其本质,把握股份制及其产权制度的发展规律,并以此为指导,进行农民土地持有权理论及其制度的创新,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股份制是对私人资本的扬弃

马克思首先从私人资本与社会资本分析入手,指出了股份制的性质。他认为: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恩格斯则进一步指出,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为许多结合在一起的人谋利的生产。如果我们从股份公司进而来看那支配和垄断着整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里不仅私人生产停止了,而且无计划也没有了。我们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论断深刻涵义中得到启示:虽然私人财产所有权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一种扬弃,但是它指向的对象——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无产者的财产即自身的劳动力),通过隐含股份制背后的股本所构成的产权,一方面使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承担者——私人资本被扬弃了,私人企业停业了,生产的无计划没有了。另一方面,使得社会资本、联合企业、生产计划性出现了,为私人财产所有权的私人生产,被为许多出资所有者结合在一起谋利的生产所取代了。在这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由股份所构成的产权仍然起到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化大生产,克服私人生产、交易因无计划性所引发的高风险,成为实现各种利益主体的最大化利益的一种制度装置,或是一种“纽带”、“桥梁”。

合作制与股份制扬弃的本质

马克思进一步对合作制与股份制进行综合考察,分析了股份制、合作制扬弃的本质。他指出: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生产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扬弃的。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的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从马克思的阐述中,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到其中蕴涵的思想:作为股份或股本的异化表现形式或扬弃后所形成新的载体——产权,它还“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这种异化与扬弃后所形成新的载体——产权本身并不能直接克服“社会财富”与“私人财富”的对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只是以新的形态发展了这种对立。这就进一步说明了产权制度仅仅是优化配置不同所有者的财产资源、降低资源配置成本与风险,实现各利益集团或利益主体的利益最大化的制度装置与工具,它可以为资本主义社会服务,但它本身既不能消除私人财富与社会财富的对立,也不能直接作为评判社会性质的标尺。

股份资本是向新社会实际过渡的形式

在小农经济处于汪洋大海的国度里,如何有效地配置资源?恩格斯提出了这样的解决办法,他指出,我们对于农民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成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用强制办法,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他同时列举了丹麦的计划: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在丹麦有许多大的个体农户——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动力的比例分配收入。我们可以概括为“丹麦模式”或“丹麦计划”。在如何实现由资本主义生产到社会主义生产转变问题上,马克思指出:把为个人或股份公司谋利的资本主义生产转变成为全社会谋利或按预先拟定的计划进行的社会主义生产,这个转变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正由资本主义本身创造出来,惟有通过这样一种转变,工人阶级的解放,从而没有例外的一切社会成员的解放,才得以实现。马克思明确指出:股份资本,作为最完善的形式(导向共产主义)……对于这些理论概括,我们所领悟到蕴涵的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对待小农经济导入社会主义的问题上,提出了采用特殊而慎重的办法。这就是说:一,作为入社社员在入社前或入社后,其初始的财产产权界定仍是清晰的;二,其分配是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所出劳动力进行,而这是可以计量的,同社员间的产权区界是确定的,而不是模糊的;三,结合成大田庄才能取得规模报酬和规模效应;四,离不开社会帮助和外部的两个文明建设的基础作为条件。这些理论思想,对于今天我们进行土地产权制度创建仍具有启迪作用。

马恩土地股份产权理论的现实意义

从马克思主义的创立,到俄国十月革命,再到中国革命,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经历了三次伟大的历史推进。一百六十多年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证明,无产阶级领导人民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机器,是能够成功的,建设社会主义也取得了巨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但是,“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一方面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另一方面又背离马克思主义,即长期以来把国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三位一体”的本质特征。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制的性质、特点、作用及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基本理论,对把股份资本作为“导向共产主义最完善的形式”的思想长期忽视,对具有土地股份合作特征的“丹麦模式”予以抛弃,甚至把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股份制等同于资本主义而予以否定与排斥,既忽视对产权理论的系统研究,又忽视对产权制度体系的创新。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证券、股份、股市这些东西,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他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明确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因此,我们重温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制及其土地股份产权的基本理论,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全面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探索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创建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推进农村社会文明进步,引导广大农民实现小康奋斗目标,仍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制、土地股份合作产权的论述,仍闪耀着理论的光芒,是我们探索与创设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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