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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从局部到整体的升华

法治中国”并不是法治中国的简单组合,它是法治精神、法治方式对人们行为决策的引导,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社会转型或改革发展的目标设置。

法治中国”是由法治概念的泛化而衍生的一系列组合之一,几乎是与法治浙江、法治上海、法治山东等同时产生的概念。随着对法治概念以及法治观念认识的加深,以及中央对法治的重视,“法治中国”的概念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学界都产生了热烈、积极的反响。在阐释“法治中国”意义的时候人们发现,“法治中国”的概念,并不是法治中国的简单组合。从法学研究发展来看,“法治中国”的概念是对国内外法治研究自然得出的结论;是对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关系深入思索的升华;是对社会转型、社会改革与法治关系深入思考的产物。

法治本来是国家管理或社会治理的工具,但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中,“法治”成了社会转型或社会改革的目标。在法治中国的概念中,法治实现了从纯粹的工具到目的或目标的转换。正是因为法治中国目的或目标的属性,决定了改革与社会转型都应服务于法治中国建设这一目的,从而使“任何改革都应该于法有据”有了正当性。

法治中国”就是在中国实现法治精神,在这种精神支配之下法比天大,未来的中国应该是法治的天下

只有在法治自觉的基础上,在人们的意识形态中才能形成对法治的自信;也只有在自信的基础上,中国才有可能实现法治自主或法律的统治。因而,政法思维方式向法治思维方式的转型是必要的。法治意识形态的精髓是法治精神,包含了对法治多个视角、多重元素的理性构造。法治意识形态是一个综合体,包含了各种价值的相互关系。虽然民主、自由、秩序、限权、理性、平等等都可以表征法治的精神,但对法治精神的确认不能抓住一点不顾其余。总的来说,在目前的中国,法治意识形态并没有形成,就像诺贝尔经济学得主米勒所说,在中国“不需要更多的经济学,而是更多的法律”。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在政府和市场都呈现出一定失灵的情况下,中国确实需要法律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提供安全阀。

法治中国”的概念在当代出现有历史和思想发展的必然性,它是近百年来中国法学不断向西方学习并与中国文化不断融贯的结果。没有一百多年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的积淀,难以成就法治中国的勾连。正是在对法治不断的研究过程中,形成了法治中国的思想文化积淀。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仅认清了西方法律或法治的价值,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凝练出了中国社会所需要的法治精神。而只有在法治精神的照耀之下,对法治中国才可能有正确的认识。

法治中国的概念实现了对法治认识的全方位提升。就整个社会而言,对法治精神的接受需要经过漫长的过程。人们从内心接受法治,使法治精神和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如熊英教授所说,“心理禀赋、文化基因的先天不足和当前社会无视道德、漠视法律的法治困境,注定‘法治中国’之路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历程。只有植根本土,从本国的传统和现实需要出发,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法治中国’才能吻合中国文化,成为中国现实的社会状态。”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就世界范围内来看,法治已经占据了政治、道德等意识形态制高点,成了政治文明的标志之一。“法治中国”不过是承继了法治发展的潮流。就法治中国建设在中国刚刚起步,对“法治中国”的深刻、正确的理解还需要认真研究。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才需要我们在法治精神指导下全面认识“法治中国”的含义。

法治是用法律规范限制立法权、行政权等,反对滥用权力,从而达到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自西方文艺复兴以来,人们在对人权、自由、民主、平等、秩序、效率等法律价值的追求中,形成了反对暴力崇尚法治,反对专制崇尚民主,尊重法律追求权利,敬畏法律依法办事,运用法律来实施对权利救济的法治精神。“法治中国”就是在中国实现法治精神,在这种精神支配之下法比天大,未来的中国应该是法治的天下。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法律规范和程序功能在今天的中国还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法律的权威性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很多人对法治的认同,还不是发自内心的自觉。在一定程度上,今天的法治中国建设依然包含有对十年“文革”所带来的灾难的反思。这是法律没有权威的反面例证。因而还需要进一步挖掘对法治的自信,把法治精神内化为执政党、政府和公民对法治的信任,把法律、法治话语当成思维决策的意识形态。把法治精神全面延伸到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解中去。

法治中国”下,自由应回归市场,平等是留给政府的责任,权利应赋予公民和社会,权力不得侵蚀权利

法治中国的概念实现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整合或统一,使法治概念实现了由抽象到具体的升华。重要概念的发生都是对具体的抽象,当抽象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又会产生向具体的升华。

这是认识过程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在发挥作用。我们对法治概念的认识,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从单独研究法治的概念,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分野,在对三者的辩证思辨中,我们加深了对法治各个层面含义的了解,对法治的认识有了很大进步。人们意识到“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是处理好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因而,“法治中国”不仅包括法治政府,还包括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在“法治中国”的概念中,不仅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把自由还给市场,而且还包括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的实现,才能作为中国社会转型成功的标志。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还只是国家政府的法治化,而“法治中国”包含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未来的“法治中国”,自由应回归市场,平等是留给政府的责任,权利应该赋予公民和社会,权力不得侵蚀权利。

姜明安教授认为,法治国家的实质标志有四: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的逻辑矛盾。如果不在理论上解决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关系,“法治中国”建设中很多决策就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由于权力会对抗法治,所以我们需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面。但囿于中国的文化和政治体制的现实情况,法治的启动还必须由执政党和政府来推动。所以,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由政府推动的法治动力不可缺少。但是,党和政府推动法治的动力来自于对长期执政、方便管理、规范管理、减少官民对立、用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等法治秩序的追求。所以,如果不同时把法治社会建设纳入法治中国的建设版图,法治中国建设将缺少制约与牵制的力量。

很多人认为来自于国外的法律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但大家都没有看到一个事实,在移植过来的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规之中,存在有大量关于权利的规定。权利体系虽然不是那么完善但却随着法律移植来到中国,成为公民的法定权利。权利体系对今后法治中国建设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广布权利并保护权利的实现与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用法律捍卫权利已经成了法治中国实现的社会或者民间动力。此外,还有第三种动力,就是来自国家由管理向治理转换过程中大量涌现的社会组织,它们构成了实现法治中国的社会力量。

现在存在的问题是:三种动力能否形成合力?就目前来看,由于在法治法治方式问题上没有形成共识,因而形成合力还需要一段时间。也许以权力(管理)为核心的法治、以权利实现为本位的法治和建立在法治思维基础上职业法治之间的相互约束,能够开启“法治中国”建设的繁荣局面。

法治中国”概念内涵的升华与外延的增多,是对宪法中所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炼表述,对此我们需要进行全方位的理解。不仅需要对“法治中国”进行平面的观察,而且需要放在更为宽泛的立体时空中研究。从空间维度上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中国建设虽然重点在中国,但其范围绝不局限于中国。“法治中国”是世界法治的组成部分,在经济、法律已经走向全球化的今天,已经不可能孤立地开展自我中心的法治建设。从现实的情况来看,中国法治与经济的发展并不平衡。与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比较,中国法治建设是滞后的。对一个社会的发展来说,法治与经济、政治的关系极为密切。离开法治的保障,单线条的经济发展不可能长久。

任何改革措施都应该于法有据,我们必须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用法治的方式凝聚改革共识

30多年来关于市场经济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目前的中国既需要法治,也需要改革。在过去的时候,我们奉行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法治。但因为当时法律很少,改革主要是突破一些过时的不合时宜的政策,因而法治与改革的矛盾并不突出,相反围绕着改革建构新的法律制度的任务却很重。所以“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是有道理的。然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法治建设要求我们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所以违法改革就与“法治中国”建设发生尖锐的对立。并且,就当下来说还存在着法治的陷阱问题,即在改革过程中制定了很多服务于当时改革的法律。由于社会关系不定型,很多的法律只是作为权宜之计的“试行”、“暂行规定”和授权立法的方式出现的。虽然,很多的法律对改革起过积极作用,推动了改革的发展,但是,也衍生出很多不愿意继续改革的既得利益者。

有人经过研究发现,既得利益者对很多领域的改革不很热心,因为改革很可能会冲击他们的既得利益。所以很多人认为,现在人们应该恪守法治,而不是进行没完没了的改革。但严峻的现实是,社会矛盾并没有随着改革的进步而减少,反而增加很多新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化解,既需要改革也需要法治。国家管理体制需要完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需要用法治理顺,国家与社会治理能力需要提升,反对贪腐、缩小贫富差距、进一步发展经济、环境保护等都需要改革与法治。改革与法治哪一个方面都不能停下来。这就需要我们理顺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如果说法治精神与法治国家、政府法治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讲述的是“法治中国”之“法治”的话,那么法治与改革关系的特别论述,是在讲述“法治中国”之“中国”。即在中国法治建设应该特别注意到法治与改革的关系问题。在革命思想激荡了一百多年以后,我们选择了改革。改革使中国的综合国力得到很大的提升。然而,改革作为社会发展的持续动力,社会不仅需要发展,也需要稳定。改革、发展、稳定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都与“法治中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法治中国建设承载着完善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的多重任务。

法治中国的观念中,倡导任何改革措施都应该于法有据,应该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在社会治理的最高境界中,在自由、民主、法治共和国中的民主不是主民,自由也不是任意,法治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平等和自由。只有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中,才能确保人民有自主创造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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