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20多年里,小企业创造了美国超过三分之二的新增就业岗位,2800万家小企业雇佣了6000万美国人,占私人部门劳动力的50%。1953年,美国政府出台了小企业法,并依法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作为美国联邦政府下属独立的办事机构,SBA对于美国小企业创新创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大量的投融资服务、政府采购服务、商业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的服务等。
为了弥补市场失灵,特别是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化支持不足等问题,美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政府公共财政专项资金,其中最为著名的是美国SBA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Program,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Program,STTR),曾支持了Microsoft、Intel等许多国际知名企业,促进了美国在前沿学科的领先地位,成为全世界纷纷效仿的成功典范。
截至2012年底,SBIR计划累计支持小企业项目数量超过13万项,支持金额超过320亿美元;STTR计划累计支持小企业项目数量超过9600项,支持金额超过25亿美元。两项计划主要支持了国防部、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国家航空和宇宙航行局、能源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部门领域的小企业项目。
SBA的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模式
1982年,在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案基础上,SBA推出了SBIR计划。此后,SBIR计划经政府有关法案多次延期,2012年,经美国国防授权法案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
SBIR计划是一项竞争性的政府专项计划,目的在于鼓励本土小企业参与具有商业化市场前景的政府研究和开发项目,通过竞争性奖励补助,提升小企业在政府资助科研活动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刺激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为政府部门提供具有成本效益优势的科学技术,以增强美国在具有竞争优势领域的领先地位和经济实力。
根据有关法案要求,外部研发预算超过1亿美元的政府部门必须参与到SBIR计划中,且需将每年外部研发预算的2.5%用于SBIR计划,自2011年开始,每年增长0.1%,到2017年时不得低于3.2%。目前共有11个部门参与,包括农业部、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等。
借鉴SBIR计划,美国政府在1992年小企业技术转移法案的基础上推出了STTR计划,经有关法案陆续延期至2017年9月。
STTR计划注重于拓展公私部门间的合作,其特点是要求小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建立起连接基础科学和创新成果商业化之间的桥梁。STTR计划的目标在于通过政府研发资金支持提升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以增强美国在具有竞争优势领域的领先地位和国家经济实力,主要包括刺激技术创新;通过合作研发,促进小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技术转移;加强私营部门对政府资金支持形成的创新成果的商业化等方面的内容。
目前,外部研发预算超过10亿美元的政府部门要求必须参与STTR计划,且需将每年外部研发预算的0.3%用于STTR计划,自2011年开始,每两年增长0.05%,到2016年时不得低于0.45%。共有5个部门,包括国防部、能源部、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国家航空和宇宙航行局、国家科学基金会。
SBA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模式的特征分析
管理机制有效提高了执行效率和专业化水平。SBA作为统一宏观管理部门,不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还对参与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和分析,促进了整套管理体系的良性发展。此外,不同技术领域政府部门的参与提高了项目的专业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多方参与充分体现了政府和市场需求。不同政府部门根据自身政策目标和市场需要提出项目指南,经过多个环节特别是商业化潜力评估等环节,更加贴切于政府和市场的需要。
分阶段支持有助于提高资金分配效率。第一阶段注重广泛支持且金额偏小;第二阶段基于第一阶段实施成果,不仅大幅降低了成果转化风险,大额资金的注入也为重点成果实施提供了保障;第三阶段将成果项目推向市场化阶段,更加有利于通过市场化机制提升竞争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
支持条件体现了自主创新特征。多种计划支持对象都充分体现出支持美国本土自主创新的特点,各类主体不仅从实体空间要在美国本土,其控制权也必须由美国本土出资人控制。
对于我国开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的启示
整合中央层面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我国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已由1999年的5亿元增至2013年的约150亿元,但在体制机制上还存在不足。首先是并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权限分散于多个部门,没有实际的联系和互动,难以发挥互补性和杠杆作用;其次是功能存在重叠性,多个专项资金在支持对象和领域上存在重叠,降低了效率;最后是特点不明确,从国际经验来看,既有充分体现竞争性作用专门用于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也有用于弥补市场失灵扶持弱势群体的专项资金。但我国大部分专项资金更像是“扶贫资金”,几乎支持各种类型中小企业,却没有体现出市场失灵的特征,如SBA多种专项资金明确支持妇女、退伍军人等创新创业,而我国更多是用财务数据等划定其为中小企业,且在资金分配上是一种“平均主义”或“普惠主义”。因此,急需在现有成功经验基础上充分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建立多元化、多层次、互补协调发展的政策体系。
加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规模。从国际经验来看,中央层面主要集中财力直接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特别是采取竞争性的原则,保障创新活力,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如美国SBIR、STTR计划资金直接来自于各部门财政预算。而用于弥补市场化失灵的专项资金则是借用市场化运作机制。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全部来自于中央财政,用于竞争性的技术创新资金比例不足三分之一,而弥补市场化失灵的普惠性资金主要支持方式是财政无偿资助,难以发挥其引导带动社会资本的作用。
完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体制机制建设。由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轻资产、高成长、高风险的特性,政府一般通过竞争性选择机制无偿直接给予资助。因此,为了规避项目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则由SBA统一管理,参与的政府部门具体实施。此外,通过分阶段支持遴选优秀项目,即通过第一阶段的广泛“撒网”,为第二阶段的“重点培养”提供支持,第三阶段更是通过市场化机制实现对项目的“优胜劣汰”。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绝大多数都是“一锤子买卖”,没有连续性支持和分层次支持,许多好的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往往夭折。
利用中小企业政策措施助力自主创新。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自主创新政策受到了国际环境的较大压力,许多产业在出口贸易中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税收遏制。然而,对于中小企业的政府补助和补贴等优惠政策则是国际通行原则。因此,应给予中小企业更多政策关注和支持,进而从源头提升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