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发生了一些积极变化,如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继续提高,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实现同步,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等。但还应看到,当前我国收入差距仍处高位,分配秩序不规范问题还比较突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
一、当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收入差距水平仍然较大
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处高位。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仍在扩大。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按居民收入五等份分组,差距由2013年的8.2倍扩大到2014年前三季度的8.37倍。行业工资差距也仍然偏高。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工资收入绝对差距仍在扩大,垄断行业工资对收入差距的影响较大。根据统计局资料分析,石油、烟草、航空、金融等带有垄断性质行业的平均工资与全行业平均工资差距持续扩大,由2013年的1.65倍扩大到2014年前三季度的1.73倍。
从地区间收入差距看,在已经公布2014年3季度城镇居民收入数据的24个省市中,上海、北京、浙江、广东、江苏、天津、福建、山东这8个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了全国水平。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达32786元,是目前唯一突破3万元大关的地区;北京排第二,为29626元;浙江位列第三,为29108元;青海排在末位,仅为13430.97元。江苏、天津等至少14个省(区、市)的前三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跑输”了当地同期GDP增速。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呈高发态势
目前我国拖欠工资较多的主要发生在建设领域,受其劳务分包体制和用工短期性、松散性、流动性等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难以解决,由欠薪引起的社会矛盾加剧。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14年前三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26.8万件,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41.9万户,督促用人单位与238.7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追发工资等待遇229.5亿元。全国各地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2.2万件,涉及劳动者72.1万人,同比分别增加5.6%、11.1%。共审结48.7万件,同比增加3.7%。
(三)机关公职人员工资增速慢于企业
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标准长期没有调整,收入水平与经济发展不相协调。2014年前三季度,公务员工资增长低于企业超过5%。工资结构不合理,不同地区的工资差距扩大。由于基本工资标准长期不调整,各地只能通过不规范发放津补贴弥补过低的基本工资,乱发津补贴现象死灰复燃,也是造成近年权力寻租和灰色收入出现上升的原因之一。
2014年前三季度,虽然居民消费价格同比分别上涨2.1%,但食品价格上涨3.3%,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以及房价和房租的上涨,吞噬了部分居民收入的增长,对部分城市青年和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影响。尽管总体上城乡居民收入增幅仍高于物价涨幅,但价格上涨对低收入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生活影响较大,这需要及时采取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加强监管、提高社会保障标准等措施,以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其一,财产收入比重过低且结构不合理。根据统计局住户调查数据,当前我国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其总收入比重仍低于4%,而美国、法国、英国、俄罗斯、巴西、印度分别为8.8%、9%、10.7%、6.4%、10.6%、12%。居民财产收入占比较低,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不相适应。居民财产收入结构主要为房地产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約占50%。根据人民银行2014年前三季度有关数据,居民金融资产中,现金存款类产品占比较高,达70%以上,投资理财类金融产品比重较低,资产增值渠道狭窄。而国外一般现金存款比重较低,投资理财类较多。其二,财产收入集中度高、差距大。按居民收入五等份分组,20%城镇居民高收入户与20%低收入户的财产收入差距为17.8倍左右,大大高于城镇居民高低收入户收入差距的4.93倍。我国目前尚无对居民存量财产的统计,但据有关学者研究,近些年居民财产收入不平等对总体收入不平等的贡献率在不断加大,是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也是导致不平等的新的重要因素,值得关注。
(六)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根据审计署公告的10家央企财务收支审计,及3家银行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很多被审计的国企都有利用资金为职工违规发放福利的行为。部分企事业单位职工隐性和灰色收入仍然普遍存在。腐败和灰色收入主要围绕权力和垄断等公共部门发生,并向医疗、教育、科研等公共部门扩散,加重了普通公共服务消费者的负担,是一种逆向再分配。交易中现金流大量存在,发票市场管理混乱。公共资金管理不善,透明度低,缺乏监管。
(七)特殊群体的保障水平偏低
受财力限制,各地社会救助资金投入仍然不足,救助水平偏低。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占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和消费支出水平的比重有所下降。五等份分组中低收入组的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年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较大,同时,由于人工成本加大也使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但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依据是为满足劳动者及其供养者的生产与再生产的基本需要,从扩大消费角度看标准仍然偏低。2014年按最高档测算,最低工资标准水平达到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35%以上的地区为19个,这与“十二五”规划目标规定的大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水平,达到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40%左右的目标尚有差距。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面临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刺激经济两难选择的局面。
(八)财政经常转移规模仍需加大
据统计分析,政府对居民收入调节力度有待加强,部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财政资金从宏观到微观传递过程存在一定“黑箱”。财政低保资金管理不规范,存在“人情保”和“关系保”。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上违规问题还比较突出。据审计署对19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扶贫资金审计结果,发现有2.14元亿资金违规违纪。财政再分配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绩效等制度建立和监管不完善。落实再分配财政资金“向低收入群体倾斜”问题不少,存在一定程度的逆向调节。
二、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力度的政策建议
(一)在结构调整中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
我国中小企业劳动生产率水平与行业水平差距较大,是形成不同规模企业工资差距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中,要创造条件提高中小企业劳动生产率。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实现劳动力资源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以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来拉动企业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改变以往单纯依赖廉价劳动力的局面。加大中小企业扶持力度,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缓解人工成本上升压力。
(二)建立科学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评估机制
根据劳动者及其赡养、经济发展、社会平均工资、价格水平、市场就业状况等情况,建立最低工资调整和评估机制。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应以保障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同时兼顾企业的最低收益,以保障普通劳动者获得最低收益,同时又不影响行业平均利润率。
(三)下力气从根本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各级政府在财力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不切实际地投资扩张,形成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之一。要根本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需要下真功夫和真力气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由投资驱动型经济向消费驱动型转变。坚决落实国务院有关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的严格审查,对解决拖欠工程款不力的项目和地区,国家在中央投资项目和国家补助资金的安排上采取限制措施。加强社会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四)建立公务员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将公务员工资增长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轨道。这对规范公共部门收入分配秩序、稳定人员、消除腐败有重要作用。要堵后门开前门,加快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合理确定公共部门的工资水平。进一步规范不同地区各类津贴补贴和福利,缩小地区差距。
(五)继续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的薪酬制度
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人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对于掌控稀缺资源、从事公益性经营较强的公共性国有企业,其高层管理人员可以更多的由国家公职人员担任,应严格控制其薪酬水平,缩小与政府公务员等公共部门的收入差距。对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高管,应建立市场化选择机制,并按照能力、贡献和市场水平确定其薪酬。我国除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公开披露信息外,还没有建立国有企业薪酬及预算、经营等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国有企业比上市公司更为公众性,建议比照上市公司,建立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披露高管的薪酬、企业经营、财务报表、业务考核等情况。
发展和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优化上市公司投资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适度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保护存款人权益;强化投资理财渠道;积极探讨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实现资本效率与劳动效率结合、劳资合作共赢的分配方式;发展其他实业投资;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和住房财产权等。
(七)继续加大财政对民生投入
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和就业等财政民生支出,努力实现2014年末社会保障和就业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比“十一五”末期提高两个百分点。进一步提高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水平,完善和落实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财政资金管理,加大规范管理力度,推进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在调节收入差距上的效应。
(八)加快建立有利于调节收入的税收制度
完善税收的再分配调节机制,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快推进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尚未建立之前,可探讨酌情提高对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如保险、住房、医疗和教育等费用的扣除标准。加强个人所得税配套制度建设,改变目前主要对企业法人的征税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制度和法律环境。加强协税环境建设,拓宽居民收入信息的来源渠道。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将个人纳税信息纳入个人评价体系。强化对高收入和非劳所得的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财产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非劳所得项目的税收管理。加强对资本利得和财产性收入的税收研究。加快推进薪酬支付工资化、货币化、电子化。
(九)加快收入分配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整合银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公安、房管等部门相关信息。完善职工工资统计制度。建立“互联共享、有效衔接的信息平台”,实现居民收入综合信息的整合。建立城乡住户收支调查一体化制度,提高居民收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建立包括自然人在内的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收入信息监测。利用研究机构力量,综合运用计量模型等分析方法,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强化政策对收入分配影响的调查力度,预测和评价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