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听到药品价格放开后,老百姓第一个疑虑就是药品价格会不会大幅上涨呢?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药品价格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虽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了,但是,政府也不会一放了之、放任不管。换句话说,政府将会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比如,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强化医保部门控制保费的作用,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等。实际上,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管,正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范畴。
那么,价格主管部门在药品价格放开的形势下如何做好价格监管,保证药品价格基本稳定呢?
首先,要加强对药品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指导,让他们扛起保护药品价格基本稳定的主体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帮助药品经营者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专职物价员、药品价格管理台帐,价格内部审查等制度,加强成本控制管理、节约运行成本,规范内部价格管理流程,严格药品经营成本的内部审查、审核,不断提高自我价格管理水平和自我约束能力。比如当前,冠县物价局开展的“价格诚信建设”活动,正是促进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增强价格自律的重要举措。
其次,顺应价格放开大趋势,认真做好药品价格的预警监测工作。目前,物价部门尚未开展药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应该以这次药价放开为契机,建立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合理选定监测品种,科学设立监测网点,落实好监测频次,加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发布,引导药品经营者合理制定药品的销售价格。药品价格发布,可以考虑在政府的主导下由物价部门牵头,会同卫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组织重要药品经营者和医疗单位,在城乡人群密集场所及部分乡镇中心区设立若干药品价格公示栏。这样,既有利于消费者货比三家择优而选,也有利于经营者展开公平竞争,从而制定公平、合理的价格。
再次,与药品价格放开同步开展市场药品价格的专项检查。各地物价部门可以组织若干检查组,对域内药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综合采取提醒、告诫、约谈、处罚等方式,对发现的典型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借以达到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最后,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长效社会监督作用,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从外部约束药品经营者随意涨价的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