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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属地化教育完善异地高考

2012年,教育部在全国力推异地高考政策,但效果并不理想。据统计,2013年全国约4500名考生参加异地高考,仅占912万考生的万分之五。有报道称,2013年高考前夕,一些随父母在外求学的优秀高中生因无本地户口,不得不返回老家参加高考。陌生的环境和差异较大的教材使其回到老家参加考试,成绩下降甚或就“突然垫了底”。这说明异地高考的改革任务还很重。

实行异地高考本质是解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

关于异地高考,舆论界争论较多,甚至出现了“无论(异地高考)方案如何定都要挨骂”的局面,以致许多人都忘记了为什么要实行异地高考。

教育部出台异地高考政策的初衷是为了解决2亿多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属地化教育问题,以及伴随该问题而产生的流动人口夫妻、子女两地分离问题。从此角度看,实行异地高考的确攸关大局,堪称“德政”。由此可见,落实异地高考政策不能只抓异地高考本身的问题,更根本的是要抓异地高考背后的问题——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属地化教育问题。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属地化教育上,尽管近年来各地采取了不少措施,初步落实了教育部“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但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在珠三角地区的一些城市,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严重倒挂,“外来工子女报读本地的小学、初中,一般要交纳高昂的借读费、赞助费等,让普通的外来务工人员无法承担”。很多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在教学条件较差的民办学校接受并非义务的义务教育。据统计,截至2011年8月,在北京约有10万流动人口子女在办学条件简陋、教学质量低劣的打工子弟学校接受并非义务的义务教育。

解决随迁子女属地化义务教育经费是关键

我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属地化义务教育经费由流入地区县政府筹集,由此产生流入地与户籍地政府间财政的矛盾,同一流入地不同区县间相互推诿、逃避财政责任的现象凸显。因此,妥善解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属地化义务教育问题,既要完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也要建立同一流入地不同区县间财政统筹支付体系,以杜绝同一流入地不同区县间驱赶流动人口子女、以邻为壑现象的发生。

各地异地高考方案大多不同程度地设有家长在本地须有合法职业及住所(含租房)、本人须有本地学籍等门槛。可是,流动人口尤其是底层流动人口颇多非正规就业、非正规租房,随迁子女就读在无照学校、无学籍,加上“北上广”等地异地高考门槛一时不可能降得很低,所以即使各地异地高考方案完全兑现,对解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属地化教育问题,效果也有限。

因此,教育部在推行异地高考政策的同时,应支持并督促流入地政府努力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属地化教育工作。流入地政府在此问题上也应尽力做到既“解放思想”又“实事求是”。所谓“解放思想”,是指流入地政府将流动人口子女与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口等同视之。实际上,在“生于斯,长于斯”的“流二代”眼里,流入地虽不是家乡,却已胜似家乡;而对一般认同意义上的家乡——户籍所在地,他们大多只在逢年过节时回去几天、十几天而已,有的甚至从未回去过,根本找不到亲情和记忆。

所谓“实事求是”,是指流入地政府不能简单地、口号式地宣称开放城区优质公办学校,招收流动人口子女,而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城市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尤其是低收入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城市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尤其是低收入流动人口迁移的最大特点是,随着城市化进程每隔一段时间即向城市四周外扩一圈。现在的流动人口聚居区一般都是临时的,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提供方便又有质量保证的义务教育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逐步统一全国中小学教材及高考试卷

同时,教育部应逐步统一全国中小学教材及高考试卷,以便那些不能参加异地高考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随父母在任何一地或多地接受中小学教育后回乡高考,毕竟高考只考两三天,也不是非“异地”不可。

全国高考试题及教材统一后,巨大的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需求会倒逼流入地政府将“两为主”政策落到实处。“北上广”等发达地区的本籍学生可能会反向流到像湖北黄冈、河北衡水、甘肃民勤那样经济相对落后但高考水平却十分令人羡慕的地方就读,进而空出名额,接纳更多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教育部可以通过高考录取率调剂等方式,在和风细雨中平衡省际高考录取率,实现教育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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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录取制度有助完善异地高考政策

当前的异地高考政策是对考试制度的完善,要想真正实现高考公平需要进一步完善录取制度。录取的关键之一是招生名额的分配,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省为单位分配招生名额,因此随迁子女的异地高考会占用本地考生的录取名额,这是导致本地考生与随迁子女考生之间利益冲突的一个主要问题。对于改革高考录取制度,笔者提出两种改革方式:第一,采取以省为单位,全国按统一比例分配招生名额的办法,各高校以各省实际报考人数为依据分配招生名额,如此,各省的录取比率是相同的,各省间的考生流动不会对高考录取产生影响,进而避免了“高考移民”的产生;第二,可为随迁子女考生设立独立的录取单元,放权给各省市,由各省市因地制宜确定录取办法、录取名额和录取率,由中央审核录取比例,维持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相对均衡,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公平考试、公平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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