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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改变产业生态

互联网+”的提法近期很火,但其内涵已存在多年。 “互联网+X”本质上也是一种规律,不同的游戏规则碰撞到一起导致不适应,在很长时间内都会存在。

那么,其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呢?“互联网+X”碰撞规则的冲突在哪?“互联网+”有可能把互联网的规则加到了传统的“X”上,由此会导致什么样的商业的变化?和现有规则的潜在冲突又是什么?

回顾3Q大战的产业生态冲击

2014年10月16日,3Q大战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宣判腾讯胜诉。在世界互联网经济发展格局正在形成的历史关头,这一判决具有战略性的路标指向作用。

此案标志着中国对互联网的认识,经历了惊险的一跃,达到了与其在互联网世界地位相称的新的高度。不仅对中国互联网做大做强,而且对美国、欧洲的互联网大势,将产生深远历史影响。

360和腾讯的反垄断案件一直打到最高法院,这个案子涉及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一定程度已经超出了法律圈的范围。难就难在,它本来应该由判例法系的美国率先做出第一个判决,结果由于中国公司内斗,案件发生在了中国。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这次的判决实际上起到了极强的指导作用。事后来看,这个案子判决书有7万字,相当于写了一本书。

在我看来,此案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的实质在于界定网络平台和增值应用到底是一个市场还是两个不同的市场,过去反垄断法从来没遇到这个问题。

互联网+”是什么概念呢?

首先,SNNIP(假定垄断者)检验的经济学背景是芝加哥学派的“效率优先”与后芝加哥学派的“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结合,前提是资产不可复制。

然而在互联网世界,资产可复制。在关于网络竞争合法性边界的问题上,芝加哥学派的观点认为,企业自身的效率,才是决定市场结构和市场绩效的基本因素。

这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是对的,但互联网已经让企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形成一个商业生态系统,资产已经跃出其专用型边界,效率的边界也自然越界。

应该看到,互联网反垄断具有特殊性,互联网相关市场中出现了基于业务平台的完全垄断与增值业务的完全竞争二重属性互补现象。

对应到“3Q大战”这一案例,互联网基础平台免费,增值业务收费,二者在产权上,应属于同一相关市场,基础平台是其中的支配权市场,增值服务是其中的使用权市场

由于资产可复制,将资产(如苹果的平台与开发工具)免费提供给应用开发者(App开发者),产权超出了平台企业的边界,“分享”给了企业之外的企业。这是芝加哥学派基于资产专用性前提,没有考虑过的问题。

再者,芝加哥学派语境下的市场结构,只有完全垄断、完全竞争、垄断竞争(不完全竞争)三种。但互联网打破了这些市场结构的边界,创造了一个新的市场结构--“新垄断市场竞争结构”,即“基础平台自然垄断+增值服务完全竞争”的上下双层结构,如在App Store中,Store完全垄断,而App完全竞争。

最高法的判决让中国和欧洲的下一代互联网有了不一样的走向,如果此案有相反的判决,互联网平台企业将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则意味着整个世界互联网发展将走向完全碎片化,完全小企业的天下。

幸好,这个案子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写了7万字的判决,让我们看到了中国的法律自信,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国家思维风格。

此案过程中还有一些小故事,奇虎360请到英国学者David Stallbass,他曾担任“英国伦敦公平贸易局局长”。在一定程度上,这是中美互联网大思路(平台化思路)与欧洲思路(小生产)思路的直接碰撞,我给David Stallbass的观点是,“败兵之将岂敢言勇,你们欧洲互联网不灵”。

此案之后,我在光明网发表《互联网真的存在垄断吗?》,指出“因为资产可复制,就突破了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预设的理论前提,导致SNNIP检验缺乏符合互联网实践的理论基础”。芝加哥学派强调企业与效益为连接,互联网上企业和产业之间没有连接。“互联网+”新的业态有新的情况,让人惊讶的是最高法院的判决支持这一结论--“基于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不适宜在本案中适用”。

这实际上涉及了“互联网+”的实质问题--新垄断竞争结构,即平台垄断而增值服务完全竞争,这对“互联网+”具有普遍意义。

Uber案例透视“互联网+”产业机遇与困难

在出租车行业,由于数量管控及份子钱的存在,出租车市场实际上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其定价具有垄断市场的特殊性。其实,类似于医药、金融等市场都具有某种垄断性,是典型的垄断竞争市场

互联网+”在这些市场具有很大的机会,但策略的选择非常重要,之前做过一个预测,虽然优步(Uber)如日中天,但如果不改变目前的商业策略,它很快就会死掉。

那么,它的死亡机理是什么呢?经济学上,进行市场竞争较为有效的方式是提供高度差异化的服务,而且,此时优质优价是有可能的。

比如,在打车高峰期,乘客愿意出高价钱以保证打到车,而且90%的司机愿意在乘客加价时接平时不愿意接的单。但是,优步的商业策略是不管不顾把份子钱打掉,由此来增加高峰期的出车量。

从这一点来讲,优步的商业策略对传统利益带来了冲击,其并不是通过在一个传统的市场通过盘活存量、创造增量的方式来进行改革。

可以看到,新旧业态转换一定会带来存量和增量矛盾,新的业态不带来增量是不可能的,“互联网+”更多的应该是把产业的蛋糕做大,盘活存量,用好增量。

那么,什么叫增量?优步和出租车打来打去,为了5块钱和10块费用,但如果有增量,情况会有很大的变化。

举一个例子,中航信(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在深圳凡是7点到7点半给车加油的司机都会在加完油之后吃晚饭,此时,这些司机对于餐馆来讲就是优质资源。如果能把餐馆老板联系起来,推荐顾客去餐馆用餐,那么500元消费里分50元是可行的。相比之下,优步错在哪里?

现在出租车行业本身拉顾客和拉肉没有区别,肉上了车,下了车。其实人和肉不一样,人是有七情六欲的,去哪都比坐车的多。如果坐车的这块肉开始给你创造效益的,你不就有得赚了吗?拉肉的行业变成拉人的行业,增值的行业,增值倒着补贴,这就是互联网模式了。出租车行业是传统行业,在“互联网+”时代必须在增量上做文章。

因而,优步的坟场在于没有充分利用互联网增量做文章。

两权分离为“互联网+”创造新兴业态提供可能

互联网+”与分享型经济其实是互为表里的,分享型经济是“互联网+”的产权基础。实际上,“互联网+”背后的微观经济基础是一次产权革命,这个产权革命的实质在在于支配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

分享型经济的提出,标志着互联网史前史阶段的结束,因为,分享型经济作为一部概念跑车,涉及财产权这个革命的核心发动机,把互联网卷入真正高强度争夺的利益场。如果说以前过家家时,争的只是利益本身;将来争夺的,将是控制利益的权利。

与历史上的农业革命、工业革命比起来,信息革命只有在分享经济提出时才真正成为一种社会力量,如同洛克把财产权论证为自然权利时,这对于整个法国无疑起到了非常大的影响,它构成了法国革命的特点。

为了进一步介绍这个问题的实质,我们不妨把支配权形容成为行驶证,而使用权是驾驶证。行驶证代表车属于我,但我可以不开,支配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驾驶证则正好相反,车不属于我,但我可以开。这两个相反的权利,由什么决定呢?

21世纪的资本论核心之一是“拷贝”,当“资本”可以拷贝时,人们可以不拥有产权,直接使用生产资料,进行轻资产运作。当然,“资本”的可拷贝也导致资本稀缺性的流失,必然造成资本拥有者对智力拥有者的追捧与让步。

“资本”的可拷贝使得效率边界溢出企业内部,试想,把房子作为资本,因为房子不可拷贝,我把它租出去赚2000元,但我自己没有地住了,还要花2000元给自己租房,这样两权分离是没有意义的。

互联网+”的最大一个变化是就是新结构与新业态,第一是结构优化,从同质化、低附加值、产业链低端结构,转向提高质量、追求高附加值,进入产业链高端,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第二个则是以平台(支撑服务业)为新业态重点,从旧业态中长出增值服务这一价值增长点。可以看到,阿里巴巴的柜台和店铺几乎是可以零成本拷贝的,这里面就涉及一个实质问题,我为什么把平台和增值应用分离,内在的原因是平台可以无穷拷贝,而且只需要非常低的成本,这就是互联网平台的实质。

互联网的战术是免费模式也即业态分离。平台是土壤,是支配权,增值业务是摇钱树,是使用权。这种现象在“互联网+”的各行各业都会出现,比如腾讯微信是免费的平台,但微信上有许多增值服务,可以实现业务盈利。

再来看看苹果的发展,在乔布斯再次回归苹果之前苹果曾经过了破产的边缘,但之后采取开放平台的商业模式,将平台及相应开发工具开放给苹果之外的开发者,这就形成了平台+App的模式。

苹果负责把资产拷贝给开发者,开发者负责App的开发与运营,这样苹果就把产品风险合理转移给开发者,通过三七分成赚取平台利润,对于开发者而言,苹果的平台租用大大降低了其创业成本,是双赢的选择。

由分享经济导致的两权分离使得“互联网+”必然会给工业、农业、服务等行业带来新的产业结构优化机遇与业态创新,这是产业的革命,是难得的历史机遇。

注:

瞭望智库研究员敖祥菲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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